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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川法院试行廉政基金制度,确保廉洁执法
录入时间: 2008-06-27     作者:

宾川法院试行廉政基金制度,确保廉洁执法

 

宾川县人民法院肖建宏

 

  为了增强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廉政意识,维护司法公正,实现公正与效率的主题,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败工作,进一步增强全院干警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意识,提高工作积极性和自觉性;促进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正确行使职权,秉公执法,清正廉洁。宾川县人民法院制定了《廉政基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经上报县纪委、县政府和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在全院干警中试行廉政基金制度。
  廉政基金制度,是指在编在职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每月自愿向单位交纳一定数额的资金,称为个人廉政保证金;单位从经费中拿出一定数额的资金,称为单位廉政奖励金,统称为廉政基金。廉政基金存入专用帐户,经过考核后,按一定的形式予以返还,以经济手段保证清正廉洁的一项制度。该制度确定单位廉政奖励金按照级别、责任确定每人的数额,共分五个级别:院长、副院长及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及庭(队)长、副庭(局)长、一般干警和工作人员。廉政奖励金的基数为每人每月200元,按上述级别增加,每高一个级别增加40元。为了体现风险与责任相一致,增强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意识,廉政奖励金给党组书记、院长和党组成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部门领导(含副职)每人每月增加40元。个人廉政保证金按照单位廉政奖励金数额的20%交纳。
  该制度还规定了考核的程序和形式以及各种受处分应受惩罚的情况,凡年度内干警遵守廉政规定,未发生违法违纪案件或未发生严重负面影响的其他问题的,单位廉政奖励基金分本年度、次年两种形式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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