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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善法院组织干警进行“四不为”的“规矩”教育
录入时间: 2008-05-26     作者:

 

永善法院组织干警

学习最高法院《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机制实施细则》

对干警进行“四不为”的“规矩”教育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  周蒲丰

 

 

59,永善法院大在开展学习十七大精神和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中,组织干警学习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实施纲要><若干意见> 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机制实施细则》(法发【20085号文件),对干警进行惩治和预防腐败的“规矩”教育。

永善法院地处支援服务国家溪洛渡电站建设的前沿阵地,经常与来自全国各地的建设者、投资商打交道。在接触的当事人中,不仅“大款”多,而且当事人的“名堂”多,按照上级法院的要求,对干警进行“不愿为”、“不能为”、“不敢为”、“不必为”的“四不为”教育,使干警明白“不愿为”要做到哪些、“不能为”要做到哪些、“不敢为”要做到哪些、“不必为”要做到哪些,非常必要。永善法院在组织干警学习《实施细则》愿文时,穿插正、反两个方面的案例和相关廉政制度,对愿文进行讲解,把条款式的“细则”形象化,便于干警理解接受。特别是在学习“不必为”的相关规定时,结合今年国家落实法官审判津贴待遇从优和不断完善经费保障机制等实际,使干警产生“知足”感,不去谋取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永善法院在学习《实施细则》原文时,还结合工作实际,明确要求干警在立案、庭前调解、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增强服务意识,时时刻刻以“省级文明单位”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公正司法,当好“清天”。

永善法院一边学习《实施细则》原文,一边结合实际对《实施细则》进行解读,使上级法院要求的“四不为”进一步深入人心,成为干警防腐拒变的警钟,收到很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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