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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宁县法院对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实行党风廉政保证金制度
录入时间: 2008-05-15     作者:

 

惩戒与激励并举  纪律约束与经济奖惩挂钩

 

富宁县法院对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实行党风廉政保证金制度

 

富宁县人民法院  张云维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纪委、中政委、上级法院以及县党风廉政建设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对中层以上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富宁县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四项制度、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法官司法廉洁行为的十个不准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有条件的法院可以试行廉政保证金制度,结合本院实际,制订了《富宁县人民法院党风廉政保证金制度》。制度对全院包括院长、副院长和各部门正、副职在内的29名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实行党风廉政建设保证金制度。

《保证金制度》共13条,制度对廉洁行为、审判纪律、工作作风、回避制度、考核、奖惩等均作了明确规定,考核结果与本院各部门年终评先创优相挂钩。廉政保证金的交纳标准为:院长1000元;副院长800元;院党组成员700元;部门正职500元,副职400元。制度规定:年内院领导所分管的部门及部门干警无重大枉法裁判和执行案件、无违法违纪案件、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院里除返还保证金外,另给予交纳保证金人员所交保证金数额相等的奖励。另对本院各部门实行量化考核,总分值为100分,考核得100分以上者,奖部门1000元;得95分以上不满100分者,奖部门800元;得90分以上不满95分者,不奖不罚;得85分以上不满90分者,罚部门200元;得85分以下(不含85分)罚部门300元。

制度的建立,推进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强化了责任意识,筑牢了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为切实加强我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确保干警清正廉洁、依法办案,提供了有力的纪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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