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注法官职业化:缘何不让书记员当法官“跳板“ |
| 录入时间: 2008-03-05 作者: |
关注法官职业化:缘何不让书记员当法官"跳板" (《法制日报》2008年3月3日 记者 王斗斗)王欣是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实行书记员聘任制后第一批享受公务员待遇的职业书记员,如今她已经是副科级了。 2003年10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下发了《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试行办法的核心是建立书记员单独序列,试行聘任制和合同管理。根据这一办法,人民法院书记员可以按规定正常晋升职级,最高职级可以是正处级。 究竟书记员为何要实行“聘任制”?法院多年来的一个惯例———进入法院先当几年书记员,然后考出审判资格成为法官,书记员岗位成了向法官过渡的“跳板”。这样做的直接后果是:在编制不变的情况下,书记员都过渡成了法官,书记员的数量急剧减少。法官与书记员比例失调,审判工作受到影响。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有关负责人解释说,人民法院的编制是有限的,由于书记员不断向法官晋升,造成法院内部人员结构极不合理,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的比例严重失调,各级法院都出现了书记员严重不足的情况。 “实施单独的书记员管理办法,对新招收的书记员实行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模式,解决书记员的编制和职级晋升问题,可以保持书记员队伍数量上的稳定。”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有关负责人说。 据透露,从2003年开始试行的聘任制书记员目前已在全国推开,绝大多数法院已经实行该制度,拿书记员当法官的“跳板”已行不通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