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十条禁令 |
| 录入时间: 2006-03-22 作者: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工作十条禁令
1.禁止单独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2.禁止擅自使用、借用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擅自处分被扣押的财产。 3.禁止挪用、贪污执行款项。 4.禁止泄露执行机密。 5.禁止借案件执行欺压群众。 6.禁止对执行案件擅自中止、终结;擅自变更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 7.禁止利用工作职权索贿受贿,接受当事人吃请送礼。 8.禁止在执行中徇私枉法。 9.禁止执行人员参与赌博、酗酒和酒后驾车。 10.禁止向当事人报销应该由个人承担的费用,或进入高消费娱乐场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