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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十条禁令
录入时间: 2006-03-22     作者: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工作十条禁令

 


    1.禁止单独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2.禁止擅自使用、借用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擅自处分被扣押的财产。

    3.禁止挪用、贪污执行款项。

    4.禁止泄露执行机密。

    5.禁止借案件执行欺压群众。

    6.禁止对执行案件擅自中止、终结;擅自变更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

    7.禁止利用工作职权索贿受贿,接受当事人吃请送礼。

    8.禁止在执行中徇私枉法。

    9.禁止执行人员参与赌博、酗酒和酒后驾车。

    10.禁止向当事人报销应该由个人承担的费用,或进入高消费娱乐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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