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巧执行 当事人握手言和
晋宁法院 徐向林
2008年6月17日,晋宁法院受理了晋宁永达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达公司)申请执行李金其他合同纠纷案,执行标的为由李金限期拆除其在永达公司上菜园仓库内的设备,并由其自2006年1月1起按每天20.55元赔偿永达公司。
发出执行通知后,7月8日被申请执行人李金来到法院,提出三个问题,一是对该院(2007)晋民初字第842号民事判决书及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昆民五终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不服要申诉;二是仓库内的设备已被中国农业银行晋宁县支行抵押,拆除需要取得银行同意;三是申请强制执行搬迁的财物主要是冷冻设备, 设备中装有大量氨液,抽除氨液需要20多天及10000多元资金,本人没有经济及技术能力,无法执行。7月9日, 中国农业银行晋宁县支行也提出申请,要求对抵押物进行处理。这些问题都是执行该案必须考虑的,如果机械执法,本案将难以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晋宁法院执行法官认真研究、讨论处理方案,并紧紧围绕永达公司与李金签订的《仓库委托经营协议书》中双方的违约责任规定,多次组织双方到法院,耐心说服教育,并通知中国农业银行晋宁县支行到我院协商,最终,三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李金自行拆除仓库内抵押物以外的个人财物,抵押物由中国农业银行晋宁县支行与申请人共同请专业人员拆除,抵押物由农行负责保管;由永达公司付给李金中止合同后的损失人民币70000元,由李金付给永达公司仓库经营费人民币20000元,折抵后由永达公司付给李金人民币50000元。之后,永达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晋宁县支行请专业人员对冷库进行了搬除。
该案执行完毕,当事人较为满意,也同时解决了李金与永达公司可能发生的其他合同纠纷案,有效化解了双方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