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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令第101号
录入时间: 2008-06-23     作者:
  【发布单位】公安部
  【发布文号】公安部令第101号
  【发布日期】2008-05-21
  【生效日期】2008-05-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公安部令第101号

废止《关于运输烟花爆竹的规定》




  经2008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并商铁道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商务部同意,1992年6月22日由公安部、轻工业部、农业部、商业部、铁道部、交通部发布施行的《关于运输烟花爆竹的规定》(公安部令第9号),现予以废止。

                        部 长  孟建柱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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