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安部令第101号 |
| 录入时间: 2008-06-23 作者: |
| 【发布单位】公安部 【发布文号】公安部令第101号 【发布日期】2008-05-21 【生效日期】2008-05-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公安部令第101号 经2008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并商铁道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商务部同意,1992年6月22日由公安部、轻工业部、农业部、商业部、铁道部、交通部发布施行的《关于运输烟花爆竹的规定》(公安部令第9号),现予以废止。 部 长 孟建柱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