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简介机构设置法院风光历史沿革历任领导现任领导
法院新闻基层法眼媒体关注
院长论坛法官论坛专家论坛思想解放大讨论专栏我心中的法院宣传征文
法官风采法官生活法官学院法律格言法院研究《审判与法治》
立案裁判文书民事裁判文书刑事裁判文书行政裁判文书再审裁判文书执行裁判文书
常用法规司法解释新法速览
管理办法诉讼须知
廉政建设先进典型政工信息
省内信息省外信息
执行动态执行制度
阅读新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解释》
录入时间: 2006-05-17     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管辖

 

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1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5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2月21日起施行。

                        二○○一年二月十六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解释
      (2001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5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6号

  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对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的管辖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当事人因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确定管辖法院。产权界定行为直接针对不动产作出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产权界定行为针对包含不动产在内的整体产权作出的,由最初作出产权界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产权界定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