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简介机构设置法院风光历任领导历史沿革
法院新闻基层法眼媒体关注
院长论坛法官论坛专家论坛
立案裁判文书民事裁判文书刑事裁判文书行政裁判文书再审裁判文书执行裁判文书
法官风采法官生活法官学院法律格言法院研究《审判与法治》
管理办法诉讼须知
常用法规司法解释新法速览
执行动态执行制度
廉政建设政工信息
阅读新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录入时间: 2006-05-17     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法释〔1999〕12号

 


  
(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7月3日起施行。)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8〕224号《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如何定性的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此复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