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简介机构设置法院风光历史沿革历任领导现任领导
法院新闻基层法眼媒体关注
院长论坛法官论坛专家论坛思想解放大讨论专栏我心中的法院宣传征文
法官风采法官生活法官学院法律格言法院研究《审判与法治》
立案裁判文书民事裁判文书刑事裁判文书行政裁判文书再审裁判文书执行裁判文书
常用法规司法解释新法速览
管理办法诉讼须知
廉政建设先进典型政工信息
省内信息省外信息
执行动态执行制度
阅读新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复议仲裁决定书可否作为执行依据问题的批复
录入时间: 2006-05-17     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复议仲裁决

 

定书可否作为执行依据问题的批复

 


法复〔199610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5)豫法执请字第1号《关于郑劳仲复裁字(1991)第1号复议仲裁决定书能否作为执行依据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仲裁一裁终局制度,是指仲裁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没有提请再次裁决的权利,但这并不排除原仲裁机构发现自己作出的裁决有错误进行重新裁决的情况。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现自己作出的仲裁决定书有错误而进行重新仲裁,符合实事求是的原则,不违背一裁终局制度,不应视为违反法定程序。因此对当事人申请执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复议仲裁决定的,应予立案执行。如被执行人提出申辩称该复议仲裁决定书有其他应不予执行的情形,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认真审查,慎重处理。
1996
721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