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简介机构设置法院风光历任领导历史沿革
法院新闻基层法眼媒体关注
院长论坛法官论坛专家论坛
立案裁判文书民事裁判文书刑事裁判文书行政裁判文书再审裁判文书执行裁判文书
法官风采法官生活法官学院法律格言法院研究《审判与法治》
管理办法诉讼须知
常用法规司法解释新法速览
执行动态执行制度
廉政建设政工信息
阅读新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几个具体问题的批复
录入时间: 2006-05-17     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

 

几个具体问题的批复

 

 (1998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2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7月28日起施行) 法释〔1998〕16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6)经他字第26号《关于在审理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中几个具体问题应如何解决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原依照有关规定设立的仲裁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实施前受理、实施后审理的案件,原则上应当适用仲裁法的有关规定。鉴于原仲裁机构的体制与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机构有所不同,原仲裁机构适用仲裁法某些规定有困难的,如仲裁庭的组成,也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中不应以未适用仲裁法的规定为由,撤销仲裁裁决。
    二、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应当列对方当事人为被申请人。
    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应当按照非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收案件受理费;该费用由申请人交纳。
    此复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