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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录入时间: 2006-05-17     作者:
【标    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所属类别】 全国人大法律库
【颁布日期】 2001-12-29
【实施日期】 2001-12-29
【有 效 性】 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6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1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2001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为了惩治恐怖活动犯罪,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对
刑法作如下补充修改:
    一、将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修改为:“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
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将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
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
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将刑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
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四、刑法第一百二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资助恐怖活动
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
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五、将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
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六、将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修改为:“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
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
质,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
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七、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修改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
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
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
二十以下罚金:(一)提供资金帐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
据的;(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
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
    八、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投放虚假
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
、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
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
刑。”
    九、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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