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会计档案卷归档暂行规定 |
| 录入时间: 2006-06-09 作者: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会计档案卷归档暂行规定
第一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核算专业资料,它是记录和反映本院经济业务活动的重要资料和证据。为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搞好财会工作,更好地为审判和其他工作服务,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会计档案立卷归档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会计档案的归档范围: (一)、会计账簿。包括明细账、总账、出纳账、银行存款账和各种辅助的登记账簿等。 (二)、会计凭证。包括各种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兑凭证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三)、会计报表。包括本院预算、决算报表和机关固定资产报表、基本建设报表等。 (四)、各种清册。包括会计移交清册、物资移交清册、会计档案目录有销毁清册等。 (五)、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工花名册。 第三条 会计档案的归档要求: (一) 档的会计档案,必须齐全、完整、真实、准确。 (二) 应归档的会计档案,由会计人员整理立卷,保证按月装订成册。账簿、报表、工资册按年度组成立卷,归档前应装订牢固,划分保管期限,封面书写工整。 (三) 移交会计档案时,由移交部门填写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主管领导签字,向档案科移交,交接双方要根据清册认真核对后履行签字手续。 (四) 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经整理立卷登记后,于次年六月份前造成册向本院档案科移交。 第四条 会计档案的管理 (一) 会计档案是我院重要经济资料的证据,必须按我院档案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二) 会计档案应按本院档案分类,编号装订,立卷编目、填卡入柜管理。 第五条 会计档案的鉴定和统计 (一)、会计档案的鉴定应按照国家《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的规定,划分为永久、定期两类。 (二)、会计档案保管满,需要销毁时,由档案科提出意见,与财务人员共同协商,经院档案鉴定小组鉴定,严格审查,编造销毁分册,送主管院领导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方能销毁。 (三)、做好会计档案统计工作。对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应经常、及时、统计应认真、细致、准确,按时做好主管部门的统计报表工作。 第六条 会计档案的利用 (一)、查问会计档案,由财务负责人和档案科同意方可查阅。 (二)、查阅会计档案在阅卷室查阅。查阅人员应自觉遵守本院档案管理有关制度,不准随意拆卷、撕页、涂改、勾划、损害卷宗。 (三) 计档案的利用,做好服务工作,编者按制必备检 索工具 (四) 档案管理人员对查阅会计档案的利用情况进行登 注意收集提供利用效果情况。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九九六年一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