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文书立卷宗归档规定 |
| 录入时间: 2006-06-09 作者: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文书立卷宗归档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文书档案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建设,为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提供良好的服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行政文书立卷宗归档办法》,结合本院行政文书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院行政文书立卷归档工作,由文书处理部门(办公室、研究室、政治部和涉及的部门)负责。 第三条 凡是反映本院工作活动,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属必须归档范围: (一) 中央与省委、全国人大与省人大、国务院与省政府和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会议、制发的文件,需要本院贯彻执行的;检查本地区、本院行成的,以及任免、奖惩本院工作人员的文件、领导人讲话。 (二) 本院党级会议、院办公会议、审判委员会会议记录,以及召开各项专业会议的文件、材料。 (三) 本院制发(含与其他机关联合制发)的各种正式文件的签发稿、印制件及主要文件的修改稿。 (四) 本院(含院内各职能部门)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计划、报告、总结、统计报表和条例、办法、章程、规定、制度等主要文件材料。 (五) 本院党、团、工会、妇女等组织召开的代表大会及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 (六) 本院领导在审判、院务活动中的信件、电报、电话记录等重要文件、材料。 (七) 省级其他机关和非隶属机关与本字联系、洽商工作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 (八) 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报送的重要工作计划、报告、总结、请示、典型材料及统计报表。 第四条 凡重份的、事务性的、只起临时性与参与性作用、无考查利用价值的文书材料不需存档。 第五条 本院行政文书材料的立卷工作,由各职能部门,即文书处理部门指定专人戒内勤人员负责。 第六条 本院行政文书材料的立卷工作,采取“年度—组织机构—问题”的结构形式,按照本院《行政文书分类方案》分类立卷。 第七条 立卷归档的文书材料的正件与附件、印制件与定稿、请示与批复(含答复)、转发件与原件等,均应分别排列在一起组卷,文电应合一立卷归档。 第八条 上级、本院、同级和下级机关制发的文书材料,应适当分开立卷,但与本院有紧密联系的文书材料,不得分开立卷。不同保管期限的文书材料,一般也应分开立卷。 第九条 文书材料的分类立卷标准应统一,前后保持一致。一类涉及两个以上问题,应放在反映主要问题的卷内。 第十条 卷内行政文书的排列,通常是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制件在前,定稿在后;转发件在前,原件在后;非诉讼案件结论性材料在前,依据性材料在后;其它文书材料按重要程度式时间顺序排列。 第十一条 卷内诉讼文书材料,应按顺序排列,用阿拉伯数字在有文字式图表的画面上,逐页依次编号,页号的位置,统一在每页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不装订的卷宗,应在每份文书首页右上角加盖档号章,逐件编号。 第十二条 填写卷宗目录。卷内目录包括顺序号、文号、责任者、文书题名、文书日期、页号、备注等项目,卷内目录一式两份应完整填写清楚。 第十三条 填写卷宗封面。卷宗封面应一律用毛笔式钢笔填写,字迹要工整、清晰。卷宗封面包括全宗名称、类目名称、卷宗题名、时间、保管期限、件数式页数、归档号、档案号等项目。 第十四条 卷宗装订,必须牢固、整齐、美观,装订前必须弃掉金属物,纸张破损和订口有字迹的要托裱和接边,过大的要按十六开纸折迭,用三孔一线装订。 第十五条 本院行政文书卷宗,按照本院行政文书分类方案分类后,根据不同保管期限依次编定归档号,纳入计算机管理,编写式打印卷宗目录,制作卡片。 第十六条 卷宗目录一式三份,文书处理部门向档案科归档时,应按卷宗目录逐卷清点,双方签字,二份交档案管理部门,一份由文书处理部门保存。 第十七条 本院当年的行政文书档案,必须于次年六月底前向档案科归档。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上发之日起施行,过去行政文书立卷归档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九九六年一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