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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文书分类方案
录入时间: 2006-06-09     作者: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文书分类方案


 

    为了加强本院行政文书档案立卷的标准化、规范化统一立卷原则,有效地提供文书档案为本院审判工作台和其他各项工件服务根据国家档案局《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行政文书立卷规档办法》、《人民法院行政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结合本院行政文书的特点,制定本院行政区文书分类方案。

一、            综合类

     凡带综合性的,全面反映人民法院工作,不能列入其他各类的文件材料,列入本类。

本类文件材料主要有:最高法院、党组、人大领导关于视察、检查法院工作形成的讲话、题词;最高法院工作计划、报告、总结及召开有关法院院长会议的文件;本院领导向人代会所作的报告、在有关会议上的发言,在报刊、电台上发表的有关法院工作的讲话文稿;本院院长办公会议、院务会议记录;本院院长会议文件;本院工作计划、报告、总结;本院《组织简则》、|《工作条例》、《院志》、《历史沿革》、《大事记》、《工作简报》等;本院外出考察、友好往来形成的文件材料等。

二、            审判业务类

     凡反映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文字材料,列入本类。

     本类主要包括以下文字材料 ;各级人大、最高法院、政府关于法律法令、各种行政法规颁布、施行、修改的命令、通知、规定;最高法院有关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审判工作和审判程序问题的通知、珍宝;最高法院召开审判工作的会议文件及本院领导在会议上的发言,最高法院、人大检查本院,本院检查下级法院工作形成的文件;本院召开审判工件会议的文件;本院关于审判工作的通知、规定;本院编印的案例汇编、本院审判委员会记录等。

三、            司法行政类

     凡法制宣传、审判庭、人民法庭建设,装备、车辆管理、法警、法医等与审判业务关系密切,但非审判业务的文件材料,列入本类。

     本类主要包括以下文件材料:最高法院、各级政府关于法制宣传、审判庭、人民法庭建设、服装、装具、枪弹警械、法医、法警工作的通知、规定;本院印制的布告定稿及印制件、《宣传材料》及刊物的定稿、清样及印制件;本院关于声像器材、微机、通讯等大型设备的购置、安装、维修、管理的有关文件;本司法行政部门、法医技术部门的工作计划、报告、总结、召开会议的文件等。

 

四、            党群工作类

凡党组会议记录、党团组织及工会、青年、妇女等群众工作的文件材料,列入本类。

     本为主要包括的文字件材料:各级 党组织组织党委、组织、纪委检查等工作的通知规定;本字党组会议记录、召开党代会的文件;本院机关党委工件计划、报告、总结、会议记录、评选先进党支部及优秀党员、处分违纪党员的决定、通报、会议文件:本院党员名册、登记表;本院召开机关工代会团代会、妇代会文件;本院团员、工会会员名册,登记统计表;本院关于转移党员、团员、工会会员组织关系的介绍信存根等。

 

五、            要事管理类

     凡杨柳设置、人员z编制、人吉管理、干部教育等文件材料,列入本类。

     本类包括以下文件材料:本院关于机构设置、撤并、名称改变的报告、通知、上级批复;本院人员编制表、编委批复、职工名册、人事工作统计表;本院关于任免领导人职务、干部职称评定、职务任免的报告、任免审判员、助审员、书记员的报告、决定、通知;末院关于对干部进行考核、招工、转正、定级、干部离退休的文件材料;本院关于工资、福利、死亡抚恤的有关文件;本院表彰先进单位、个人的决定、通报、事迹材料;本院处理违纪干部的有关材料;本院人事、纪检部门的工作计划、报告、总结、会议记录;本院业大工作计划,报告、总结、会议记录;本院业大关于教学管理的制度、规定及对学员进行奖惩的文件材料;本字业大教职员工、学员登记名册、有关教器材、资料的登记清册等。

 

六、            秘书、档案、统计表

凡文书处理、会议制度、保密保卫、档案管理、司法统计等文件,列入本类。

     本类主要包括以下文件材料:本院关于文书处理、会议制度、电讯电传、保密保卫的工作制度、规定,关于刻制、启用印信,迁移办公地址的报告、通知;最高法院、各级政府关于档案工作召开档案工作会议的文件;本院关于档案工作的制度、通知、规划、计划、报告、总结及召开档案工件会议的文件;本院关于档案鉴定、销毁工作的报告、照片、清册;本院档案工作统计表;本院关于司法统计的通知、规定、工作报告、会议记录;本院关于审理各类案件的统计报表;下级法院审理各类案件的统计报表等。

 

七、            财务及机关行政事务管理类

     凡财务、机关行政管理工作的文件材料,列入本类。

     本类主要包括以下文件材料:本院关于物资购置、经费拨领、房屋修建等问题的报告、通知、批复;本院关于财产、物资的登记、交接清册;本院关于机关行政事务管理的工作报告、制度、规定;各级党组织、政府关于财务制度、经费管理、会计科目的通知、规定;最高法院、各级政府关于诉讼费用征收、罚没财物处理的通知、规定;各级政府关于公费医疗、职工保健问题的通知、规定等。

 

八、            其他类

     凡各级党组织、政府及其所属职能部门制发的,属领导、指导性的与人民法院工作虽无直接关系但有参考作用的文件,列入本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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