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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文处理办法
录入时间: 2006-06-09     作者: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文处理办法

 

                                               云高法发(19964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文处理工作,促进处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办公效率和公文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人民法院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法院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法院的公文(包括电报,不含诉讼文书),是人民法院要审判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工作中行成的具有法律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法律,发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洽谈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办公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和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人员(含秘书、文字工作人员,管理文电人员,文印和工作人员等),应努力学习,钻研业务,积极努力做好公文处理工作。

第五条                               公文处理必须准确、及时,保守党和国家机密。

 

第二章                         公 文种 类

 

第六条                               人民法院公文的种类主要有:

一、            (令)

适用于授予司法警察警衔、奖惩有关人员。

二、            议案

用于本院依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请申请事项。

三、            报告

用于向同级党委、政法委、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和上级人民法院等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四、            决定

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

五、            规定

用于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制订带有规范性的措施。

六、            公告  通告

公告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通告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

七、            通知

用于发布规章,转发公文,要求下级法院办理和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

八、            通报

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

九、            批复(答复)

用于答复下级人民法院除司法解释批复、司法行政批复以外的请示事项。司法解释方面的请示事项用答复。

十、            请示

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或批准。

         十一、函

用于人民法院之间或本院同其他机关商洽工作,询问或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请求批准等。

         十二、会议记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精神和议定事项。民法院

         十三、意见

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第三章                         公文发布的主要形式及适用范围

 

第七条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关发布公文的主要形式和

适用范围。

一、《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件》主要用于发重要决

定、规定、通知、会议文件和院领导讲话及转发最高人民法院等到上级机关的文件等。

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主要用于命令、议案、

请示、报告、批复、通报、意见、函和有关事项的通知、决定、规定等。

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文件》主要用于根

据院领导授权,传达或代本院发布某些事项,以及在办公室职权内事项。

         四、本院机关各部门行文,一般使用机关信笺版。

第八条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织发布公文的主要形式及适用范围。

一、《中共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主要用于向省

委、省委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等党的领导机关请示问题,报告工作情况,发布重要的决定、决议等。

二、《中共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关委员会》主要用

于向省直机关式委请示问题,报告工作情况,发布重要的决定、决议、通报、通知等。

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保密委员会》,主要用于

向省委保密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保密委员会请示问题、报告工作情况,发布重要的决定、决议、通知、通报、函等。

四、《中共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纪检组》主要用

于向上级党的纪检监察机关等请示问题,报告工作情况,发布通知、通报、决定、函等。

 

第四章  公 文 格 式

第九条 公文一般由发文机关、秘密等级、保密期限、紧

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印章、成文时间、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单位和时间等部分组成。

一、            机关应写全称或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应排列在前。本院与公安、司法行政等机关联合发文,本院应排列在前。

二、秘密公文应标明“绝密”、“机密”、“秘密”、和秘密标识及保密期限。绝密、机密文件还要标明份数序号。

三、            公文应分别标明“特急”、“急”,紧急电报应分别标明“特急”、“加急”、“平急”等。

四、            发文字号,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发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五、            上报的公文请示、报告,应在首页注明签发人姓名。

六、            公文标题一般应标明发文机关、公文的主要内容(简明扼要)和公文种类。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和转发公文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七、            会议通过的公文,应在标题之下,正文之前注明会议名称和通过日期。

八、            请示应一文一事,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应用抄送形式,但不得同时抄送下级机关。

九、            公文如有附件,应在正文之后、成文时间之前注明附件顺序和标题。

十、            公文除会议纪要外,应当加盖印章。除联合上报的非法规性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联合发文机关都应加盖印章。

十一、      成文时间以领导签发的时间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领导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时期为准。

十二、      公文应标注主题词。

十三、      公文应在末页下方标明印发单位、时间。

十四、      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

十五、      公文用纸日前一般为十六开型(长260毫米,宽184毫米)。今后将根据工作需要采用国际标准A4(长297毫米、宽210毫米)。张贴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公文应在左则装订。

 

第五章         行 文 规 则

 

第十一条  行文应当确有需要,注重实效,坚持少而精,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不发,可长可短的公文要短。严格按照本级人民法院的隶属关系的职权范围行文。

第十二条  办公室可以对下级人民法院和其他机关行文。各部门可以在自己的权限内互相行文,可以与上级、下级和其他机关的业务对口部门行文,但不得直接对上、下级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行文。

第十三条  向下级人民法院的重要行文,应同时抄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必要时也可抄送有关机关。

第十四条  向上级机关请示应一文一事,送一个主管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下级人民法院或下级部门。

第十五条  “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十六条  对不符合行文规则的公文,办公室可退回承办部门。

 

第六章                                   公 文办 理

 

第十七条  公文办理分收文和发文。收文办理一般包括传递、签收、登记、分发、拟办、批办、承办、催办、查办、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发文办理包括拟稿、审核、签发、缮印、校对、用印、登记、分发、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

第十八条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程序:

一、                     拟稿者要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拟稿纸拟文,在首

页注明发文号、缓急、密级和保密期限、拟稿单位、拟稿人、份数、标题等,由部门领导审核,送主管院领导签发。以本院名义草拟的公文,在送院领导签发前,应送办公室审核。审核重点:是否需要行文、公文格式、内容和文种使用等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要求。

第十九条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收文程序

一、保密办应把收到的文电登记上夹送办公室主管领导审

阅,办公室领导根据文件的内容、性质提出处理意见,再送院领导批阅。

二、                     经院领导批示需要办理的文电由保密办负责处理。

三、                     办公室秘书科负责做好省委、省人大、最高人民法

院、本院领导批示件的督促、催办工作。凡领导批示件要逐件进行登记、传阅,并按院领导批示意见速交有关部门办理。办理期间要积极主动进行督促检查,定期将办理情况和结果向上级机关和领导反馈。

四、                     按发文范围需送各部门的党政和有关业务文件,由

机要工作人员登记,各部门内勤逐份清点后签收

五、                     因工作需要借阅文电要办理借阅手续,借阅者写明

借阅文电的编号、标题、借阅的时间、归还时期,并署名落款。密级和发送范围较高的文电应经办公室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借阅。借阅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周。

第二十条  草拟公文应做到:

一、                      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

上级机关的指示,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                      情况确实、观点明确,条理清楚,内容充实,结

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书写工整,标点正确。

三、                      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先

引用标题,后引发文字号。时期应根据公文内容写明具体的年、月、日,年份应写全称。

四、                      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二)”

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五、                      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六、                      公文中使用简称,第一次应写明全称,并在括号

内注明简称。

第二十一条  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时间、部分结构层次

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和法律原本使用汉字的法条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码。五位以上数字,尾数零多的,可以万、亿为单位;一个用阿拉伯数码书写的多位数不能移行。在同一公文中,数字的使用应前后一致。

     第二十二条  以本级人民法院草拟的公文,由主管院领导签发。重要的或涉及面广的,由院长签发。经院领导授权,有的公文可由办公室主任或有关部门签发。

     第二十三条  院领导审批公文,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写上姓名和时间。其他审批人签阅,应当视为同意。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办理公文涉及其他单位的,应主动与其协商或会签。

     上报的公文涉及其他单位的,应当如实反映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草拟、修改和签批公文,必须使用钢笔或毛笔,所用墨水必须符合存档要求。不得在文稿装订线外书写。

     第二十六条  翻印、转发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和注明不准翻印的外,需院领导批准。翻印时要注明翻天覆地印的机关、时间和印发范围。密传、密码电报按有关规定执行,非机要部门不得翻印复制。

     第二十七条  传递秘密公文时,必须彩保密措施,确保安全,利用计算机、传真机等传输秘密文件,必须使用加密装置。绝密级公文不得利用计算机、传真机传输。

 

第七章                                   公 文的 送 印

第二十八条  需打印的文件材料,首页须用发文稿纸抄写,应有拟稿人、核稿人、签发人的签名,并写明发送范围和印制份数,正文各页须用方格稿纸抄写。不符合以上要求的公文、材料,文印部门可以拒绝接稿。不确定上报下发公文、材料一般不安排打印。

     第二十九条  送印的公文、材料,一律用钢笔或毛笔拟稿。增册改动较多,文字模糊不清的文稿办文部门应重新誊写(若领导进行较大修改后签发的文稿,誊写后还须附上领导签发的原件),送文印部门按先后顺序安排打印。

     第三十条  急需印制的文件材料,经院领导或办公室同意后,由文印部门按急件登记并按急件先后顺序安排打印。

     第三十一条  已经院或庭、处、室领导审核签发的公文,在校对时不得再任意增删、涂改。校对由办文部门负责,校对时需使用钢笔或圆珠笔修改改校符号要清楚、明确、校毕要签名。因校对疏忽造成公文、材料有重大错漏确需重印时,承办人应写明事由,经主管院领导审批后方可再送印。

     第三十二条  凡召开会议需印文件、材料,承办部门一般应提前与办公室联系,并能在一同交付审定搞。

     第三十三条  为保证文件材料的印制质量,同时也避免浪费,印制份数应按公文发放范围计算准确。

 

第八章                                   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文的立卷、归档和销毁

第三十四条  公文处理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和人民法院行政文书立卷、归档的有关规定,及时将公文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整理立卷、归档。电报随同文件一起立卷、归档。

保密办负责本院党组公文、行政公文、电报和党政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的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各部门负责对口业务公文、材料的组卷归档工作。

公文的立卷必须做到齐全、完整,使案件内容能正确反映主要工作情况。归档卷应在次年上半年移交档案科管理。个人不得保存应存档的公文。

第三十五条  本院和其他机关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立卷、归档,协办机关存复印件。

第三十六条  公文复制作为正式文件使用的,应加盖复制机关证明章。复制秘密文件必须履行批准手续,对复制件应视同正式文件,妥善保管。

第三十七条  没有存档价值的公文、材料,经过鉴别后由部门领导批准,定期销毁。销毁秘密公文,要进行登记。由二人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第九章       

第三十八条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公文处理办法,并报本院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本院制定的有关公文处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一九九六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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