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关档案管理规定 |
| 录入时间: 2006-06-09 作者: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关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院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云南省档案管理条例〉、〈机关档案工作条例〉和〈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它在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法规、打击、惩治犯罪,调处纷争,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等工作中形成的档案,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份,具有重要的参考利用价值。 第三条 本院在各种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包括文书、诉讼、法医鉴定、会计、基建、声像等不同门类和载体的档案(人事档案除外)由档案部门实行集中管理,并积极提供利用,为审判工作和其它工作服务。 第四条 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是全院干警的共同任务。领导要关心、重视档案工作,把档案工作列入计划或规划,从实际出发,切实加强档案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全体干警要努力学习档案法,增强档案意识,自觉履行义务,共同做好档案工作。 第五条 本院的档案工作,接受最高人民法院和云南省档案局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档案工作由办公室主管。办公室设档案科,并根据档案管理工作实际需要,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 第七条 档案科主要工作职责 (一) 贯彻执行档案法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 统一收集、整理、保管、统计本院全部档案,并积极有效地开展档案利用和编研工作,为本院审判工作的其它工作服务。 (三) 监督和指导本院各庭、处、室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确保案卷质量。 (四) 建立建全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制定档案工作计划,适时召开档案工作会议,组织档案交流和开展业务培训,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进行业务监督和指导。 (五)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档案工作任务。 第八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即政治可靠、工作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熟悉审判工件,钻研档案业务。对忠于职守、勤奋工作、为法院档案事业作出显著成绩者,应给予表彰、奖励。档案干部的政治待遇按法官法、公务员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档案人员健康补贴的规定执行,以保持档案干部队伍相对稳定。
第三章 档案的接收和管理
第九条 档案科要按照规定,认真做好档案的接收归档工作。行政文书材料由文书处理部门立卷归档;诉讼文书材料由审判业务部门督促各合议庭或者内勤立卷归档;其他档案材料按专业要求组卷归档。各部门要将文书、材料、资料、图表等到立卷归档工作纳入岗位目标管理,赏罚分明。为确保案卷质量,对不符合要求的案卷,档案科有权拒收,待整理符合要求后再接收归档。 第十条 归档后的诉讼档案,应在卷宗右上角盖上“归档”章,并根据案卷类别、年度、审级保管期限等进行编目。 第十一条 诉讼档案以案件为保管单位。同一案件由于审级或其它原因形成几个案号的案卷,应当合并保管,并卷要求是:再审卷宗并入一审或二审卷;向本院提出申诉所形成的申诉卷由最高法院立卷宗归档;近年申诉卷并入早年申诉卷。案卷合并时要在卷宗封面、卷宗登记簿和检索卡片上注明移出、移入的相关案号。 第十二条 编制各类档案的检索工具,以方便提供利用,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十三条 本院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借阅档案,须持有所在庭 、处、室领导签字的借卷单。借出的档案应按规定期限退还。该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时,应经档案管理部门办理结清手续。 第十四条 党委、人大常委会和有关法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借用档案(涉密的卷宗除外)。须持正式介绍信和工作证(身份证),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办理借卷宗手续,并限期归还。其他单位原则上不准借用。 第十五条 外单位查阅档案,应持有县、团级以上介绍信,按有关外调规定办理。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得查阅。卷内材料除裁定书、判决书、调解书等结论性材料外,其它材料原则上不准抄录或复制。 第十六条 档案利用人对借出、查阅的档案,不得拆封、抽取材料、涂改、勾画、污损,违反者应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阅卷室供内查外调使用,外单位人员查阅和摘抄一律要阅卷室办理。以利于保密和监督。 第十八条 建立完善档案利用制度,对查阅的档案应进行跟踪服务,注意收集利用档案较突出的案例或事例。 第十九条 档案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纪律,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擅自扩大利用范围,不得泄露保密档案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对保管期限届满的档案,应定期鉴定销毁。档案鉴定销毁工作由档案科提出具体方案或意见,院鉴定工作小组逐件进行鉴定。需销毁的档案应报院档案鉴定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写出销毁报告报院长审批,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和省档案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经鉴定销毁的档案,应把其中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结论性材料取出,按年度、类别、案号的顺序整理立卷,永久保存。 第二十二条 诉讼档案应按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类别分别保管。行政文书档案、声像档案等应按有关规定保管。 第二十三条 各类档案应按年度、类别、档号的顺序由左到右,由上到下装柜保管,并标明档案的起止案卷号,以便于查找利用。绝密档案应指定专人保管。 第二十四条 档案部门每年或每半年应对档案进行认真的检查、清点,发现案卷丢失、损坏、褪变等情况要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并采取相应的抢救措施,以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外借档案要及时催还,以防丢失。 第二十五条 档案库房必须建立安全保卫制度,库房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库房周围不得存放危害档案安全的物品,要有防火、防盗、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防光、防尘等安全措施。每月或每季度应对库房进行认真仔细的安全检查。 第二十六条 档案科要认真做好档案统计工作,切实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上报及时。 第二十七条 档案干部调动时,应办好交接手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往档案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化验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