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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 | | 为更好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及法发〔1999〕11号关于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问题的通知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我省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作如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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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3-14) [查看全文] |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 | 一、全省性的重大刑事一审案件及不服本省各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向本院提出上诉的刑事二审案件;
二、级别管辖达到本院受案标准的民、商事案件及不服本省各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向本院提出上诉的民、商事二审案件;
三、重大、复杂的行政一审案件及不服本省各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向本院提出上诉的行政二审案件;
四、应由本院管辖的执行案件;
五、其他依法应由本院受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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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3-14) [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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