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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现代远程教育云南校外学习中心(点)管理细则

 

 

    第一条  北京大学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是根据教育部《关于现代远程教育云南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建设和管理的原则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政策并报经北京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院批准设立的。

    第二条  校外学习中心(点)所有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思想作风正派,热爱教育事业,工作认真负责,熟悉国家有关成人教育、远程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

    第三条  校外学习中心设立在云南省法官进修学院教务处,教学点根据工作实际设立在部分中级法院。各教学点对校外学习中心负责,校外学习中心对北京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院负责。

    第四条  校外学习中心(点)负责组织所属学院的教学、教务工作。

    第五条  校外学习中心(点)负责组织宣传、报名、招生工作。

 第六条  校外学习中心(点)负责办理录取手续。

 第七条  负责做好学院学历教育的资料收集和保管。

 第八条  抓好学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九条  负责督促检查学员的日常学习。

 第十条  负责督促检查学员的作业完成和上交情况。

 第十一条  负责提前通知学员面授、考试等教学活动。

    第十二条  负责督促检查学员按时参加面授、考试的情况,做好到课记录。

第十三条               提供在当地完成教学任务所需的实习条件。

第十四条               保证考试纪律,严格执行北京大学有关考试纪律的各项管

理规定,坚强学风、考风、站风建设。

    第十五条 校外学习中心负责指导、管理、检查、监督各教学点的教学教务工作,对教学点管理得好的方面及时表扬和宣传交流,对管理得不好的方面要提出批评和督促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  校外学习中心(点)负责提供完成教学任务所需的教室、考场等教学基本条件。

    第十七条   校外学习中心(点)负责安排接待面授教师和监考人员的食宿及交通等。

    第十八条  校外学习中心(点)要加强与上一级教学管理部门联系,及时总结本中心(点)的工作,定期向有关部门汇报。

    第十九条  校外学习中心(点)要做好本中心(点)的学籍管理、成绩管理、财务管理、设备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校外学习中心(点)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做好本中心(点)的经费预算、筹集、使用、管理、结算工作,接受北京大学的检查,并接受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教学管理规定、违法违纪、考试作弊的学员

,应及时作出处理意见,报上级管理部门研究后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校外学习中心有义务协助和接受云南省教育行政机关的定期检查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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