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8法院文化8法院研究《审判与法治》8审判与法治2005年第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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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初审法院刑事案件庭审方式的特点和启示

 


 泰国与我国邻近,是我们的友好邻邦,长期以来,中泰两国在各个领域都保持着友好交往和交流。作为一个大陆法系的国家,泰国的法律制度与我国有着较大的不同。笔者作为参加湄公河次区域七国法官、检察官预防和惩治贩卖妇女儿童犯罪研讨会的成员之一,在泰期间,通过旁听、观摩帕塔亚省法院庭审、参观泰国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与泰方法官、检察官座谈和参与模拟泰国初审法院刑事案件庭审,深感在庭审方式上,泰国既继承了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的庭审程序,又兼有一些英美法系国家庭审方式的特征,还具备其本国的特色。这种兼收并蓄的做法令人刮目相看,颇有启示。

  泰国初审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庭审方式的特点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检控官引导庭审活动

  在初审法院的庭审中,泰国的检控官在法官宣布开庭后,即从引导证人宣誓开始,全程引导庭审活动。在接下来的控辩双方询问证人,就庭审中出示的证据材料进行质证,认证,继而围绕疑犯的犯罪事实展开辩论等各个环节,检控官都是中心人物,庭审活动实际上是随其而运行。而法官则俨然如同运动场上的裁判,在运动员未违反规则的情况下,其仅是一名旁观者而已,不能随意干扰运动员的赛事。

  我国的庭审则是在法官的引导和控制下进行的,法官在庭审过程中的权威是第一性的,始终居于最主动的一方。但这样存在一个弊端,容易使法官在庭审中作出武断的决定,客观上限制了法律赋予诉讼参与者所享有的权利。在实践中常常因此而遭到诉讼参与者的质疑。从长远的观点看,无益于庭审公正性的体现。

  二、根据庭审质证的证据当庭提出并确认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

  疑犯的犯罪事实是客观事实,又是法律事实.这意味着犯罪事实一但经过法定程序得到确认,疑犯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何通过庭审来确认或否定疑犯的犯罪事实,这是刑事审判的核心问题,或者说是最终目的。在确认犯罪事实方面,泰国的法官、检察官、律师是站在同一起跑线上的,谁都无法具备先入为主的思想。这是由泰国法庭采用的确认犯罪事实的方式所决定的。其整个庭审程序实际上就是一个反复质证、认证的过程。通过当庭询问证人(包括控辩双方提供的证人、警方证人、被害人)、讯问疑犯、对其他客观证据材料的质证,在此基础上,如果经过质证的证据已经足以证实疑犯实施了犯罪行为,则由检控官当庭提出疑犯的犯罪事实,由法官当庭确认。而在此之前警方提出的疑犯涉嫌实施或参与的犯罪事实仅仅是一种法律许可下的虚拟事实,不是法律事实,完全可能在庭审中被彻底否定。从而最大限度地体现了在确认犯罪事实方面的客观性和真实性,以及确认程序的公正性、科学性、合理性。

  反观我们的确认方式,却是与此相反,由侦查机关先行提出其认为已经查清了的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再交由检察机关根据侦查机关查清的犯罪事实来调集证据证实此犯罪事实,到了将嫌疑人起诉到法院这一阶段,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实际上已经成了法律事实。法院在庭审质证时实际上是对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进行质证,实际上仅是在走一个过程而已。而这些证据到了庭审质证时由于警方证人不出庭、其他证人基本也不出庭的客观原因,已经更多地转化为书面证据的形式出现于庭审中。这样的庭审质证将使得公诉和审判人员注重嫌疑人的有罪证据而忽视无罪证据,根本不能避免侦、检、审人员的先入为主的思想,容易形成格式化的思维模式,也不具备科学性及合理性,失去了当庭质证的真正意义。这样的确认方式也难以做到使庭审参与者心服口服。如果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出现错误,公诉和审判机关将很难发现和纠正错误,从而导致致命的连锁错误的产生。这就是我们所说的“一错到底”,这种情况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已经得到了印证。

  笔者认为,采用一种科学的合理的庭审确认犯罪事实的方式,尽管它只是一种方式,却可以起到及时确认或否定嫌疑人犯罪事实,从而避免冤假错案发生的重要作用。这对我们当前的刑事审判工作有着现实和深远的意义。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本着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原则和理念,我们在这个领域应当加以必要和适度的改革。

  三、警方证人必须当庭作证

  这是一个关系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重要问题。泰国初审法院的庭审要求警方证人必须出庭参与当庭质证,而警方证人即参与案件侦破的警员。其在庭审中的地位与疑犯的地位平等。必须接受控辩双方和法官的当庭询问,履行当庭作证的义务。警方证人出庭作证无论在英美法系还是在大陆法系国家,往往被看作是国家法律制度公正和完善的重要体现,除此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它能促使并唤醒诉讼参与者的正义感、责任感和良知,为诉讼的公正性提供保障。

  四、心理医生陪同被害人出庭作证。

  这是泰国法律为保障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定权利而作出的特殊规定。在一些涉及贩卖人口类型的刑事案件中,证人往往也是被害人。由于嫌疑人的侵害行为,被害人身心已经受到了伤害。基于未成年人特殊的心理环境和承受力,为避免其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面对嫌疑人时再次受到心理创伤,必须由心理医生全程陪同。在当庭接受询问时,如果心理医生认为控辩双方和其他诉讼参与者问及的问题会对证人产生心理刺激的话,心理医生将毫不犹豫地要求提问方直接对心理医生提问。这是一种重要的心理抚慰,也是一种属于法律文化范畴的人文关怀。对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的心理保护作用不言而喻。此外,对涉及性侵犯案件的被害人来说,在庭审时在法庭后专门设有一接受询问室,通过可视系统与法庭相联,疑犯在庭审时通过该系统可以看到被害人,而被害人在接受询问室里作证时却看不到疑犯。从而消除了被害人再次面对疑犯的心理恐惧感,采用这样的方法,可谓对被害人(证人)关怀备致。(作者单位:省法院刑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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