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8法院文化8法院研究《审判与法治》8审判与法治2005年第四期
阅读新闻

 

浅谈法庭语言的规范

 

惠兴谋


 法庭语言作为法官在法庭上最主要的表达方式似乎与审判理念并无多大关系。其实不然,当事人最直接的感受往往来自于法官对他说出的语言,同样的内容用不同的方式表达往往使当事人对司法公正问题产生截然不同的认识。可以说,法庭语言时时体现着法官的审判理念,表达着司法公正,法官在审判活动中语言表达能力的好坏,不仅关系到审判工作的质量,更关系到人民法官的形象以及国家法律的尊严。然而,审判实践中,不规范、“不公正”的法庭语言仍被“广泛运用”,充斥于法庭审判的各个阶段。这些现象的存在有法官自身素质不高、语言运用能力不强的原因,但更多的是落后的审判理念的外在表现。

  一、法庭语言不规范反映出落后的审判理念

  1.法庭语言不规范的首要表现是法庭语言不公正,法庭语言不公正反映出审判理念不公正。这种现象在审判实践中屡见不鲜。无论是民事审判,还是刑事审判,或者是行政审判,法庭语言的倾向性时有暴露,法官不时有意或是无意地在语言上偏袒某一方。比如在刑事庭审中,法官肆意打断被告人或其辩护人的发言,不让其充分发表意见,语言中往往流露出不耐烦的情绪。此时,法官的语言就显得很不公正。再比如在民事庭审中,法官代替某一方陈述主张,有意无意地讲:“你是不是XXXX意思?”此时,法官就偏离了应有的中立位置。换句话说,就是没有树立中立审判、尊重当事人意志的理念,而不仅仅是会不会正确表达的问题。这种现象在行政审判中更易发生。一方是强大的行政机关,另一方是弱小的公民,如果法官没有很强的中立意识,是不可能在语言上保持公正的。由此可见,法庭语言不公正是审判理念不公正的体现。

  2.法庭语言不规范的另一表现是法庭语言不客观,法庭语言不客观反映出程序不公正的理念。法庭语言的客观性一般不大为法官所注意。一个在刑事庭审中经常出现的例证是,法官往往下意识地讯问被告人:“你是什么时候进行XXXX违法活动的?”这种语言就很不客观,因为没有经过审理,是不能认定被告人行为违法的。否则,就是主观臆断。再比如在民事庭审中,法官问一方当事人:“你将违约情况讲一下。”在没有认定违约之前,是不能说当事人陈述的情况是违约的。正确的说法应当是:“请陈述一下XXXX情况。”所有这些语言都说明法官不能客观对待案件事实,其实质是未审先定。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是法官没有树立程序公正的理念。由于忽视程序的独立价值,庭审过程中,法官处于自己内心的审前确信而任意作出令某一方难以接受的表达,破坏了正常的审判程序,导致当事人对实体公正的判决仍然心存疑虑,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公信力。

  3.法庭语言不规范的常见表现是法庭语言不科学,语言上的不科学反映出审判理念的僵化。审判是将法律运用于具体的案件,面对的是活生生的人,与法学研究的抽象性不同,使用的语言不能过于书面化、概念化,当然也不能过于口语化、庸俗化,毕竟审判工作不同于调解一类的工作。法庭语言应当兼具法律性和平实性。比如在刑事庭审中,如果法官问被告人:“你是何时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恐怕很多被告人是听不懂的。但是,如果为了让被告人听懂,这样问被告人:“你是什么时间被逮起来的?”显然也不合适,因为这样的语言对审判工作的严肃性简直是一种戏弄。看起来,这是一个语言技巧问题,其实不然。语言上的不科学也反映了审判理念的僵化。坐堂问案、机械审判、庸俗审判等等不正确的观念必然导致法庭语言的不科学。

  二、做到“五个注意”,实现法庭语言规范化

  从当前庭审活动的实践来看,法官在庭审活动中要实现法庭语言规范化,要做到“五个注意”:

  其一,法庭语言应注意规范。法官平时应注意养成使用法庭语言规范化的习惯,这样既有利于树立法官的威信,又能体现法官法庭语言的力度感。如果法官在平时不注意自己的法庭语言规范化问题,其言辞往往就会混同于老百姓的言辞。例如,一位法官在法庭调查时,这样问双方当事人:“你们打群架的时间,是用什么家什打的?”在这里,“你们”应由当事人的姓名代替,“打群架”应改成“殴斗”,而“家什”则应改成凶器或工具。

  其二,选用法庭语言要注意准确。准确,是法官使用言辞的生命。法官使用的言辞不准确,不仅有损于人民法院的威信,而且会直接影响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质量和效率。例如,一位法官在法庭上说:“被告人刘××在大桥底下的高粱地里,将女青年××强奸了。”被告人辩解道:“我没有在大桥底下的高粱地里强奸她。大桥底下有水,没有高粱地。”经查,被告人刘××是在大桥南侧河套的高粱地里将女青年×××强奸的。又如,一位法官在法庭上说:“被告人×××家有妻子四人。”被告人在法庭上辩解道:“我没有四个老婆。”再如,一位法官在法庭上说:“……更为严重的是:被告人竟惨无人道地将耕牛活活杀死!”真叫人啼笑皆非。

  其三,选用法庭语言要注意明了。法庭语言要求明了,是由法官的性质和任务所决定的。一般地说,若非策略上的需要,法官在审判工作中都应当说明明白白、清清楚楚的话。法官选用了明了的语言不仅有利于言语的迅速交流,而且能显示出法官的作风精明、干脆、利落。反之,如果法官使用的法庭语言叫人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就必然会影响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例如,在一起离婚案件中,原告人叫马××,被告人叫牛××,被法院依法判决离婚。法官在庄严的法庭上高声宣读判决书的事实部分时说:“婚后……牛马感情不合,以至于最后发展到感情完全破裂。”听到这里,听众不禁要问:“牛和马的感情合或者不合与法院何干?”

  其四,选用的法庭语言要注意庄重。法官使用的法庭语言要求庄重,是法官特有的品格和具体体现之一。庄重的法庭语言,才能显示出审判口语的威慑力和打击力,任何轻浮、污秽的言辞都是审判口语必须摒弃的。例如,一位法官说:“被告人丁××自××年×月以来,与王××奸恋不止,双宿双飞,黑夜白天引诱求欢,对王的十三岁幼女张××连续奸淫十月,并同期与其母家插奸淫。”在这里,不健康、言辞错、逻辑错的话,法官在法庭上也念了。又如,一位法官在叙述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时说:“被告人×××利欲熏心,别有用心,厚颜无耻,四处活动,大肆贪污,接受贿赂,一毛不拔,为自己营造安乐窝。”不庄重地乱用四字格的言辞,只会混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线。

  其五,不要说错法言法语。善于选用法言法语进行口语表达,可以说是法官进行审判工作时专业水平高低的体现。一般地说,在审判工作中,凡是有法言法语可用的,法官都应用法言法语,而且要争取多用、用好法言法语,因为法言法语本身就是审判口语中的重要武器之一。但在实践中,有的法官往往把一些法言法语说错。例如:把“紧急避险”说成“紧急避难”;把“宣判无罪”说成“不给被告人刑事处分”;把“法定代表人”说成“法定代理人”,把“拘留、逮捕”说成“抓捕”;把“起诉”说成“诉讼”;把“自首”说成“坦白”;把“没收财产”说成“退赔”;把“无罪释放”说成“免除刑罚”;把“供认不讳”说成“供认不会”等等。

  综上所述,我们法官只要在实践中多用、善用规范的法庭语言,做到“五个注意”,并不断地积累审判工作中常用的言辞,就能逐步地掌握使用法庭语言的规律,日积月累就能应用自如了。

  三、审判理念的更新与法庭语言的规范化

  法庭语言的规范化是一个语言学方面的问题,但更主要的是一个审判理念更新的问题。随着法官文化素质的大幅度提高,法官运用语言的能力已经不是影响法官正确表达的主要障碍。因此,解决法庭语言规范化问题应当从更新审判理念入手。

  1.牢固树立中立审判的理念,确保法庭语言的中立性。现代司法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法官审判的中立性。从实际情况看,真正彻底树立中立审判的理念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因此,必须从整个审判制度上促进中立审判理念的形成,从而最终实现法庭语言的规范化。当前,就法庭语言的中立性而言,可以作这样的规定:对于法庭语言有违中立性的案件,一经当事人提出,即应认定为案件质量有问题,并追究主办法官的相应责任。建立这样的制度有利于法官逐步形成中立审判的理念,进而促进法庭语言的规范化。

  2.真正树立程序公正的理念,实现法庭语言的客观性。程序的价值绝不仅仅是走走形式并应付诉讼参与人。程序公正作为对实体公正的保障,其有独立的诉讼价值。然而,长期形成的“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传统,使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至今仍未得到法官们的足够重视。实践中,大多数法官更相信自己对案件的主观判断,对于听取当事人在庭审中发表的意见往往显得不以为然。庭审活动中法官的倾向性必然导致法官语言失去客观性,一个现象可以帮助解决这个问题。审判实践中,有众多人旁听的庭审往往中规中矩地进行,法官的每一句话都显得较为客观。这就是庭审公开对审判程序运行进行监督的结果。因此,从制度上强化对审判程序运行的监督有利于促使法官树立程序公正的理念,减少法庭语言的不规范现象。

  3.科学认识审判工作的内涵,注意法庭语言的实用性。审判工作是具有很大权威的法律活动,法庭语言必须具有法律性,这是毫无疑问的。然而,审判工作从本质上又是一项社会活动,是最终解决实际问题的,因此,法庭语言不能晦涩难懂,必须针对当事人实际情况,在不损害法庭语言法律性的前提下,尽力做到平实易懂。我国公民的文化素质并不高,法官如何在法庭语言的法律性和平实性上达到一种平衡,需要在审判工作中树立实事求是的原则,克服教条化和庸俗化两种倾向。

  4.牢固树立依法审判的意识,注意法庭语言的合法性。法官是代表人民法院审判刑、民事等案件的,审判人员的言辞就是代表人民法院讲的、是国家法律的体现。具体地说,法官的言辞要合法,包括以下三层含意:

  ①使用言辞的顺序,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要注意在哪个诉讼阶段,就使用哪个诉讼阶段的言辞。不能在开庭审理阶段,就使用法律审理完毕时的言辞;也不能在法庭调查阶段,就叫诉讼双方去辩论;更不能在案件审理阶段,就告诉当事人案件处理的结果。

  ②法官的言辞不能违背法律。在法庭开庭审理案件时,法官就不能说“把律师押下去”或“把证人押上来”之类的话。

  ③有法言法语可用的,则不能用普通言辞。例如,到法院去起诉,通常人们会说去打官司。但法官在进行审判活动时,只能说:“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是正当的。”而不能说:“原告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打官司是正当的。”

  5.追求“胜败皆服”的审判理念,注意法庭语言的说服力、感染力和震撼力。法官的语言要善于启发、诱导,利用思维的态势,因势利导,寄情于理,寓理于法,严格遵循逻辑思维规律,创造出一种充足的气势和无可辩驳的理性力量,达到情、理、法三者统一,从而打动和震撼案件的当事人,实现审判的最终目的。

(作者单位:开远铁路运输法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