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8法院文化8法院研究《审判与法治》8审判与法治2005年第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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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的特殊构成

 


「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雇佣杨某某为其运输海洛因,并将98海洛因交给杨某某藏带,当二被告人在某火车站准备乘坐火车时,公安人员查获了杨某某藏带的所有毒品海洛因,后根据杨某某提供的线索和指认,又在该火车站将王某某抓获(王某某未带毒品)。王某某被抓获后,在除只有杨某某指认其是本案毒品所有者,而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其参与了本案犯罪的情况下,如实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

[争议]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王某某到案后,在案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其行为应给予如何评价,产生了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自首,系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理由是,“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不应理解为没有获得充分的定案证据前,都属于“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应该是司法机关对已经发生的犯罪事实尚不知晓,或者知道了已经发生了该起犯罪,但没有发觉被盘问的人可能就是实施犯罪的人,具体是否犯罪、犯什么罪,司法机关并不掌握,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主动交代出自己的罪行,才能视为具有自动投案的情节。本案公安机关根据杨某某的交代和指认,已掌握了王某某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王某某归案后对事实、罪行如实交代,是坦白行为而非自首。如果将王某某的“如实交代”认定为自首,会造成自首范围的宽泛化,会削弱刑法惩罚犯罪的功能。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自首,因为本案如果没有王某某的如实供述,仅凭杨某某的检举和指认来追究王某某的刑事责任,证据显然不足,其最终结果只能对王某某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评析]

  笔者认为,王某某的行为应构成自首。本案案情虽然简单,但如果不认定王某某有自首情节,与刑法理论关于自首的构成不符,与司法实践中惩办与教育结合的精神不符。

  自首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一项具体的量刑制度,是一种法定了的具体实在内容的行为。但自首的概念是理性思维的产物,在理解与认定时要考虑及其升华个案情况。现行刑法中自首的要件为“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案中,对“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没有争议,争议的焦点是王某某是否“自动投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然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因此,“罪行是否被司法机关发觉”并不影响王某某“自动投案”是否成立,前述争议中认为王某某不构成自首的理由并不成立。王某某“自动投案”成立的关键,在于对其归案时间的确认。据此,归案时间的界定应以是否受到讯问,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为基准。按照我们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理解,讯问应在拘留、逮捕之后;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讯问时应出示证明文件。王某某如实交代罪行时,公安机关并未对其进行拘留,检察机关也未批准对其逮捕,办案人员也未出示任何证明文件。因此,我们有理由认为,王某某如实交代罪行时并未受到讯问。至于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严格限定为拘留、逮捕等五种,卷宗材料反映王某某如实交代罪行的时间在拘留证签发时间之前,即王某某如实交代罪行时也未被采取强制措施。考察本案的证据材料,王某某的犯罪行为能够最终查证属实,是基于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如果没有王自己的如实交代,仅凭同案杨某某的检举和指认是不能对王某某定罪的。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往往对王某某作撤销案件处理。王某某运输毒品一案成立的基础,是王某某的如实交代。杨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王某某,构成立功无可辩驳。但杨某某立功的基础同样是王某某归案前的如实交代,如果不能对王某某定罪,杨某某的立功情节将不能认定,同时还要由其承担所运输的全部毒品的刑事责任。性质相近且互相关联的两个行为,如果对结果行为作肯定评价,却对原因行为作否定评价,那就将陷入自相矛盾的泥潭中。

  设立自首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减少侦查、审判的难度,鼓励犯罪分子改过自新,使被其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秩序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恢复。从案件的实际效果来看,如果不认定王某某的自首情节,必然会堵塞其他各种情况下前来自首的大门,有悖于目前对自首成立的条件逐渐放宽的立法精神,损害刑法的改造功能,给“坦白从宽,牢底坐穿”的无稽之谈留下口实。

  综上,本案王某某如实交代自己是本案毒品所有人,雇佣杨某某为其运输毒品的事实,系一种犯罪后“虽然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交代犯罪事实,主动归案的特殊自首形式。认定这种特殊形式的自首,才能更好地体现刑法的教育改造功能,实现刑法的目的。(作者单位: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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