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要学会倾听的艺术
杨雪娅
法律,不仅仅表现为冷酷的条文,更蕴涵着人类对真善美永恒的追寻。它用规则为我们描绘出一幅现代的“清明上河图”,它将为我们看守那个有如“天堂”般美好的世界!在那里,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莳花种草;个人的人身和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和曾经的另一半在法庭上分手时,再无须相互攻讦争夺财产;韶华逝去霜染鬓发的老者能得到很好的照顾;面对着开发商来势汹汹的推土机人们再不需用血肉之躯捍卫自己的家园……。
然而,尽管法律自身具有一种极美的韵致,但它没有任何力量。因此,要使法律从理想之美转化为现实之美,要真正赋予法律力量就需要法官们殚精谒虑和艰苦卓绝的艰辛耕耘。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官们一如“戴枷的舞者”。在司法实践中,既要严格地遵守法律的规定及其运行的准则,又要尽情地把法律演绎得淋漓尽致,使之不断接近法律的原则和精神,并充满着人文主义的关怀,从而让社会公众真正的感受到法律给予的关注和呵护,并油然生出对法律的敬仰、信任和尊重之情。法官得通过塑造高超的技能和不可动摇的正直品格的个人魅力和威望,让人们去信服他,信服其判决的公正性。此时,法官的形象作为司法公正的外在表现形式和司法文明的有效载体,是一种人格化的司法权威,其根本宗旨就是使公平正义可知可感可见,因为看得见的正义才是最有价值的正义,才是社会公众最需要和渴盼的正义。英国法官休厄特有句名言:“不仅要主持正义,而且要人们明确无误地、毫不怀疑地看到是在主持正义,这不仅是重要的,而且是极为重要的。”事实上,法官法言法语的运用、法官的言行举止、法庭的装饰布置等都影响着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评判。以下,笔者将拟就法官应怎样以自己的行为维护人格化的司法权威,怎样以自己的行为伸张社会正义、弘扬司法文明、构筑法律的尊严,让社会公众真切感受到正义就在身边等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在法国巴黎的一座教堂外的广场上有个石雕颇为醒目:一个微倾的头像,面部表情平和专注,光的头显得耳朵特大,一只大手作掩耳状,仿佛在倾听着巴黎的心跳,游子的足音。这就是倾听,一个简单的动作,可又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动作。倾听代表的是一种平等,它意味着公平和不偏不倚,意味着法官看重的是向法官提出的主张,而不管提出主张的当事人的地位是否重要。因此,倾听是一种尊重。是沟通法官与当事人,使之相互理解的桥梁;倾听是一种相信,它使法官怀揣着一切皆有可能的开放心态看待案件而不是急于判断;倾听更是一种自信和风度,它使法官具有海纳百川,有容乃大的不凡气度。倾听是审判信息的吸收器,倾听是审判活动的立足点,非依倾听,不能达到审得全面、审得准确、审得真实的目的,也难以取得判得客观、判得公允、判得正义的效果。那么,怎样的倾听态度,才是对审判有所脾益的呢?怎样练就一双灵敏的耳朵,做一个倾听的能手呢?
一、把握倾听的过程和技巧
要将尊重当事人的态度贯穿倾听的始终,全神贯注地倾听他们讲话。诉是审判的发动器,也是审判的聚焦镜,无诉无以成审判,有诉必有听,有听必倾听,所以古人也把审判称为“听讼”。事实上,认真仔细地聆听当事人所说的话既是尊重他们的基本前提,也是法官断案的重要依据。在倾听的过程中,法官应将尊重当事人的心情和态度贯穿始终,一方面要全神贯注,真心诚意地听他们说话,用心分析其话语意图,把握其内容,切不可因审前看过证据材料,了解大致案情而漫不经心,不重视,思想开小差;另一方面要保有足够的耐心,冷静沉着地听当事人讲话,尤其是他们对愤懑的发泄、对不满的宣泄、对厌恶的倾泄,不妨让他们尽情并淋漓的一吐为快。这不仅是尊重当事人的表现,更是在为法官说服他们打下基础,作好铺垫。
借助自己的无声的“身体语言”,表明专注、耐心、不偏不倚等态度。无声语言又称为非自然语言或态势语言,它包括表情语言、动作语言、体姿语言。自古以来,无声语言就是人们用以传情达意的一种主要辅助工具。有的心理学家认为,无声语言所显示的语言意义比有声语言本身要多得多,也深刻得多。有的心理学家甚至还为此列出了一个公式:
信息的传递=7%语言+38%语音+55%态势
当然,这并非一个精确的公式,但由此可以看出,无声语言在信息传递,尤其在审判活动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法官在倾听的过程中,还必须把握用无声语言传递给当事人其作为裁判者应有的专注和居中的态度的相应技巧,以期获得当事人更多的由自心底的理解,依赖和尊重。具体地:
关于表情语言。有一句谚语“出门看天气,进门看脸色”。表情是指人的面部表情,它毫无避讳的写在脸上,故能最迅速、最灵敏、最充分地反映人的各种感情和多种复杂的心理。法官行使的审判权本质上是一种判断权,当一个案件摆到法官面前的时候,法官必须使自己立于居中裁判的位置,对任何一方持有某种倾向——无论这种倾向对当事人是否有利,也不论最后的审判结果是否公正——都必然使得当事人对法官公平、正义的形象大打折扣。因此,作为法官表情语言尤为重要,法官的一举手一抬足、一颦一笑,甚至一个眼神,既可能收获当事人更多的信任,也可能遭遇当事人合理的质疑。例如:法官一个不经意的撇嘴的动作,在特定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就很可能被正在叙述案情的一方当事人理解为对其陈述的不屑,而另一方当事人则可能因此而暗自窃喜。一个优秀的法官在倾听时必须对表情语言拿捏得当、收放自如。其脸色平和,表露着法官中立角色的要求,表明法官不对当事人任何一方存有好恶偏见,不偏袒一方抑或是歧视另一方,而绝不能欢快喜悦,两颊绯红,更不能面红耳赤,放任情绪起伏。其面部肌肉自然而舒展,表露着法官给予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诚挚的内心支持,而绝不能皮笑肉不笑或刻板已极的板着脸。其目光宽容而柔和的平视双方当事人。支持着法官与当事人信息的传递和沟通,表明法官给予当事人双方权利和境遇的充分关注。而绝不能目光游移、左顾右盼、或反复打量当事人。
关于体态语言。体态语言包括坐、立、睡、蹲、俯、仰等静态的姿态及仪表。法官在倾听的过程中最需要掌握的是坐的姿态。优秀的法官在倾听的整个过程中都应当保持挺腰笔直的坐姿。这样,不仅能与威严、庄重、整洁的仪式化场景相得益彰,而且还能充分体现法官对当事人人格的尊重和利益的关注。此时,法官切忌不能弯腰曲背的趴在审判台上、不能斜身而坐、更不能跷着二郎腿,否则难免会让双方当事人从中感受到法官内心厌烦、慵懒、不屑、优越感等必须收敛的情绪。从而质疑法官的能力和公信力。
关于动作语言。动作语言是指手、躯体、头部等的动作。可以表达一定的信息。动作语言的一个很突出的特点和优势是它可以作为一种工具和手段辅助有声语言的表达,使其更为完整、完善,甚至完美,但是,由于在倾听的过程中,法官主要是被动的接受和整合信息,而非主动的表情达意。因此,此时法官除了可以适时适当地点头以示同意之外,应当尽量避免使用其他的动作语言。否则非但不利于法官威仪的体现,反而适得其反。例如:此时法官摆弄拇指的动作将会让当事人认为法官缺乏自信;用脚跟拍打地面,不断抖腿等将会让当事人认为法官焦躁不安或不耐烦。
在倾听告一段落时,适时简洁的复述倾听的重点内容,让当事人安心。法官面对的事实是:就算他们一直在用心聆听,他们也一直用当事人可以感知的行为表现出在用心聆听,作为与案件裁判结果有着厉害关系的当事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仍然心存怀疑或有所顾虑。因此,在倾听过程告一段落时,法官可以在适当的时候以简练的语言把当事人陈述的要点甚至隐藏的意图恰当地表达出来,以示自己确实在认真聆听,并且完全听懂了当事人的话,使当事人放心,避免当事人不断重复他们自己归纳的案件重点情节、证据。
二、以听为主,辅之以观
观察与自由心证。社会生活日新月异,纷繁复杂,法律能否以不变应万变?法官怎样才能在既有法律规定或者法律规定不明确甚至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作出合乎实际生活、合乎时代精神的判决?法官的司法活动是否像“自动售货机”一样简单,投入法条和事实,输出法律判决?或者像拿破仑所确信的那样,法律可以变成简单的几何公式,任何一个能识字并能将两个思想连接在一起的人,都能作出法律上的裁决?事实上,立法是分配的正义,是利益集团斗争与妥协的产物,立法在复杂多变的现实生活面前,常常表现出不周和遗漏,法律不可能通过强调用语的规范严格达到准确表达,因为语言具有开放的特征,它会因语境的不同而出现歧义和模糊;现代生活的急剧变化也使得立法表现出“大刀阔斧”的政策指向,如此等等加剧了法律自身的不确定性或开放性。人们发现法治是人类社会借助于法律进行自我调控的事业。因此,法官作为法律运用者的自由心证及能力因素极为重要,正如哈耶尼所说:“对正义的实现而言,操作法律的人的质量比其操作法律的内容更为重要。”尤其是在证据不足,法律无明文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法官只能求诸其主观信仰。正如美国大法官卡多佐指出的,最终判决的形成取决于法官的“生活经验;其对通行的正义和道德准则的感悟,其社会科学的修养;有时求诸其敏锐的洞察力,他的猜测、甚至他的无知或偏见。”当然,法官不应走捷径,他不能径直走向其主观信仰,需要走的客观之路很长,而这其中就包括了法官在倾听当事人诉辩的过程中,对从当事人的言行举止、表情动作中透露出的信息的搜集和内心整合。从这个意义上讲,倾听过程中的观察是法官利用其敏锐的洞察力、敏捷的判断力、透彻的分析力、理性的决断力形成内心的确信的需要。有时,这种需要不仅是卓有成效的还是必不可少的。
观察与司法细节。研读中国法制史,通过观察人物细节认定证据、推断案件事实的做法由来已久。在取证过程中、证据鉴定能力相对落后的情况下,先贤们就是通过分析当事人陈述时的神色表情是否从容、气息是否平稳缓和、精神是否恍惚、目光是否躲闪和有神等来作出推理,判断案情。五声听讼,察言观色,如同中医里的望闻问切,是古代法官断案的重要技巧和手段。也是先贤们对细节给予关注的方法。在现代法官的司法实践中,细节仍然无处不在,并且仍然很有力量,例如,在调解纠纷的过程中,当事人的某一个不经意的眼神、某个瞬间不经意闪动的泪光、一个浅浅淡淡的似有还无的微笑,甚至一声叹息都可能是双方握手言和的基础、理由或契机。而法官只有具备入微的观察能力,从细节入手,把握当事人的心理,从而才能找准调解的切入点和平衡点,最终化干戈为玉帛。
当然,随着取证水平手段的丰富、证据鉴定技术的提高,甚至测谎仪的出现,司法中对细节的关注开始淡化了,法官们开始习惯于生硬地援引证据规则,循规蹈矩地引领庭审,司法活动在日益规范的同时,也越来越刻板机械了。这无疑是一种遗憾。法官应当是一个特别关注细节的职业群体,因为从某种程度上说,细节决定成败,法官捕捉细节的能力决定着其审判水平的高低,审判质量的优劣。不仅如此,法官还应当是一个非常擅于捕捉细节、观察细节、揣摸细节、度量细节的职业群体,因为法官不是一般的普通人,法官是智者,是精英,他必须具有入木三分的目力,善于捕捉当事人的每一个细微表现并为这些诸如“若有所思地……”、“迟疑了一会儿”、“迫不及待地……”、“沉默”、“缄默”、“充满敌意或愤怒地……”、“咬牙发齿地……”等等表情细节。诸如撇嘴、不自觉地摸这儿摸那儿、托摸下巴、手抓后脑勺、双手绞在一起、摊手耸肩、抖腿、东张西望、握掌握拳等等动作体态细节附着上颇有意义和说服力的注释。我们至少可以相信,具有高超的技能和高尚的品质、不容置疑的健全人格、理解力、分析力、聪明才智的法官们在此基础上整合出的智慧和理性的判断将必然比测谎仪来得精准。
三、倾听中的指挥艺术
由于审判活动自始自终均是在法官的指挥引导下进行的,故它虽如游戏但绝不允许嬉戏,虽如作战但绝不允许混战,整个审判过程中,当事人都必须讲规则求秩序,服从命令听指挥。法官的这种指挥权其实是对当事人陈述的回应,对审判活动的有序推进,这不仅是审判进程需要的,更是体现审判的权威所需要的。具体到倾听的过程中,这种指挥通常表现为对当事人陈述的过度和不当的制止和引导上。这种适时适度的制止当事人陈述的过程,是剔除倾听中的不和谐杂音的过程,是维护法官和法律尊严必须的。这一方面是因为当事人都有趋利避害的本性,在陈述时往往有唯恐说得不尽详细,唯恐言无不尽的心理;另一方面是因为绝大多数当事人对法律知之不多甚或知之甚少,故不尽了解司法活动固有的程序,往往存在该说的不说或能说时不说的情况。具体到实践中,这种制止适用于以下情形中:
言之无的时。当事人发言、陈述、辩论必须以诉争案情为中心,这是一个基本的原则,它意味着当事人既可以对案件的程序问题,也可以对案件的实体问题进行必要和充分的陈述和辩论,但必须紧扣案情和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必须有一个明确的陈述的目的,而不能漫无边际,无所禁忌。因为倾听并不意味着法官可以放任当事人无原则的陈述,也不意味着法官可以以牺牲审判效率为代价对当事人一再退让。因此,在当事人的陈述言之无物时,法官应当坚决予以制止。
言之无序时。当事人陈述,应根据案情和主要争执焦点内容设计好说话的程序,安排好先后的顺序,做到“众理虽繁,而无倒置之乖;群言虽多,而无焚丝之乱”。而不能不分主次、茫无头绪,琐碎陈述,更不能说话前后矛盾,语无伦次、丢三落四、杂乱无章。因为倾听是一个严肃的过程,是一个需要被记录下来永久保存的过程,更是关乎当事人各自切身利益的过程。这个过程必须在法官的指挥下思路清晰而富逻辑性的有张有驰的进行。因此,在当事人的陈述言之无序时,法官应当给予相应的引导。
言之无度时。如前所述,体态语言是语言交流的另一种表达方式,它不仅有助于理解别人的意图,还能使自己的表达方式更加丰富多彩、表达效果更加直接强烈。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音容笑貌、坐姿站态、一动一静,道是无声还有声,是法官据以形成内心确信的重要依据来源之一。当事人在陈述时应该对自己的语言、表情、动作都掌握一定分寸,力求谦恭得体,就算陈述到令自己愤怒已极的情节时,也不能用语过激甚或拍案而起,陈述到令自己悲伤至极的情节时,也不能放任自己大声恸哭等等。因为法庭是集仪式、传统、权威、普遍性为一体的被神圣化和权威化的场合。因此,在当事人陈述过分夸张,言之无度时,法官应当在表示理解的基础上给予制止和引导。
言之无情时。法亦容情,是良法的真谛所在。在我国这样一个崇尚礼治的国度,传统的是非观念、善恶标准和道德观念仍然很有力量,故审判活动的整个过程应当充分体现对落后不良风俗的否定,对良好道德风尚的倡导,以期得到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对法官的信任和对裁判的信服。这就意味着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不能抛弃传统和共识,不能超越道德基础和底线,例当事人不得以极端利己主义为核心在法庭上高谈阔论受了一点皮肉擦伤的自己没有义务抢救身受重伤的同行伙伴,也不得公然在法庭上对他方当事人见义勇为的行为、慈善救济的行为嗤之以鼻甚或冷嘲热讽。因为法庭并非仅仅是伴随着其庄重、严肃的仪式场景一道而来的一种权威,它更应因法官无可挑剔的审判过程而折射出良好的法律文化和人文环境的深刻积淀。因此,在当事人言之无情时,法官应当级坚决制止,并进行一定的道德教化。
(作者单位:临沧中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