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远机务段诉潘玉仙汽车与火车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
王 权
〔案情〕
原告:开远机务段
被告:潘玉仙
1996年3月18日23时48分,4011次货物列车运行至蒙宝线雨过铺至蒙自区间K1+365米道口时,与被告潘玉仙驾驶的重庆长安牌微型双排座汽车碰撞,造成微型车内包括被告在内的三名乘客受伤。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到现场对事故进行了处理,确认道口安全设施符合国务院铁路道口管理规定。原告认为,被告不遵守经过无人看守道口的规定,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认为,造成本次主要事故的原因是火车未按操作规程鸣笛示警所致,原告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鉴于自己系无证驾驶,只要求原告承担主要责任。
〔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在交通碰撞事故中,被告潘玉仙无证驾驶,且在通过无人看守的道口时,疏于嘹望没有停车,未确认道口两端是否有列车通行,而驶入铁道,违反了法律、法规关于通过铁路无人看守的平交道口的规定,应承担全部责任;原告开远机务段提出的赔偿要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应予支持。为维护道口交通秩序,防止道口发生交通事故,确保铁路道路安全通畅,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被告潘玉仙赔偿原告开远机务段经济损失2139336元。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潘玉仙赔偿开远机务段损失12000元。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双方(汽车驾驶人与原告方列车司机)是否依法按章行车的责任划分问题。
一、列车司机的操作符合规定的程序
经公安人员的现场勘验,以及原告方提供的证据表明,发生事故的道口设置和道口设施符合铁道部的规定,列车司机严格按章行车,按操作规程鸣笛示警。列车司机正确履行了职责并尽到了应尽的注意义务。故原告方无过错,不应承担过错责任。
二、被告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和铁路道口管理规定
被告没有经过有资质部门的驾驶培训,也没有经过法定部门的考核和发证认可,便驾驶车辆上路行驶,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方准驾驶车辆”的规定,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被告无证驾驶车辆的行为,虽然与发生事故没有直接的关联性,但其行为给发生事故埋下了隐患。被告在通过铁路无人看守的道口时,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通过无人看守的道口时,须停车望,确认安全后,方准通过”和《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车辆、行人通过没有道口信号机的无人看守道口以及人行过道时,必须停车或止步嘹望,确认两端均无列车开来时,方准通行”规定,没有停车嘹望确认安全,而是盲目直接通过铁路无人看守的平交道口,疏忽大意,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因此,被告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全部责任。
三、民事责任的承担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潘玉仙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证驾驶,主观上存在过错;在驾驶车辆通过无人看守的道口时,在应当预见危险可能发生的情况下,未能采取有效的措施,没有确认两端是否有列车通行,在无法保证车辆能安全通过铁路道口的情况下,轻率驾车通过铁路道口,造成了本次事故的发生。由于被告自身的过错,致使原告中断行车112分钟,机车受损,各项损失合计2139336元。因此,被告对本次事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最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赔偿原告12000元,二审法院予以认可,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作者单位:开远铁路运输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