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能否单独对民事部分再审
田奇慧
一审法院宣判送达时未将判决书送达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杨某,刑事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文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结后认为该案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裁定维持原判并依法将判决书送达本案全部当事人,二审判决书送达时杨某未提出异议。待案件执行时,杨某认为其未收到过一审判决书,不愿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一审法院将该案报送作出生效判决的二审法院请求立案再审。
对该案的处理有三种意见,前两种意见认为,因本案业已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未送达判决书属程序违法,应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但应全案立案再审还是仅就民事部分立案再审则意见有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全案立案再审,理由是:本案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是一并提起的,应同时进入再审程序,未送达判决书属全案程序违法,不应仅就民事部分立案再审,且依照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因原二审程序是刑事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文某提起的,要恢复到原二审程序,必须对全案立案再审。第二种意见认为,可以单独就民事部分提起再审程序。理由是:本案民事部分虽是与刑事部分一起提起的,但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某些情况下,为防止刑事案件的过分延迟,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也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可见,单独就民事部分提起再审并不破坏诉讼的完整性。相反,从本案的实际情况看,如果全案立案再审的话,结果会是浪费司法资源。因为本案的审理并未影响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即使一审判决书送达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杨某,其也不能对判决的刑事部分提出上诉。第三种意见认为,应不予立案再审。因为程序违法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情形。本案实体判决并无不当,立案再审不过是重新走走程序罢了。
笔者认为,虽然本案再审后对实体判决影响不大,但一审未送达判决影响了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杨某的上诉权利。从实现程序公正的角度来看,本案应当立案再审,且可单独对民事部分再审。因为在笔者看来,本案单独就判决的民事部分再审并不妨碍二审程序的适用,且此处规定适用二审程序不是说要恢复到原二审实体状态。
值得注意的是,该案适用二审程序再审时无需再因程序违法发回重审。依刑事诉讼法第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再审案件中原审程序违法不是发回重审的条件。且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条也规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才需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本案并不属此种情况。
另外,应指出的是一审法院请求二审法院立案再审的做法欠妥,因其不是启动再审程序的主体,能启动再审程序的主体只有当事人及其近亲属、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作出生效判决法院的上级法院和上级检察院。 (作者单位:楚雄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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