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附民案件在执行中的困惑
陈卫宁
刑附民案件的执行问题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一大难点,认真研究和解决这一难点问题,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试图通过对刑附民案件执行难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
一、执行实践中的困惑
记得《法制日报》2003年4月29日曾登载了河北省海兴县法院执行的一起刑附民案。说的是某农场有周姓和杨姓两家人,周家的一个儿子把杨家的一个儿子打伤,被判赔款8000元。周家没有履行判决,法院在执行中拘留了周家的儿子,于是周家父子三人到杨家吵骂,杨家父子三人拿镰刀将周家三人砍成重伤。杨家父子被分别判缓刑和四年、六年有期徒刑,赔偿周家9万元。但杨家全家种地,只有几间土房,这样的家庭哪里去弄9万元钱?周家老太太天天到法院闹,周家一个被砍残的儿子也隔三差五坐着轮椅到法院来。经长期工作,法院执行中将杨家仅有的一匹骡子作价2000元牵到周家,把杨家一口机井的股份也作价给周家,又从杨家执行了1000斤麦子,总共折抵3200元,离9万元的执行标的相差得太远,法院干警看周家可怜,只好集点资,今天两百,明天三百接济老太太,除此之外法院没有别的办法。
我省建水县法院受理张建国申请执行交通肇事犯罪赔偿一案。2003年2月25日,被执行人王贵武驾驶一辆东风车行至昆洛线时,与驾驶摩托车载着其妻李国琼的张晓明相撞,导致张晓明、李国琼当场死亡。昆明中院二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王贵武有期徒刑一年半,赔偿张晓明一家93700多元,赔偿李国琼一家91910多元。2004年1月经申请人张建国(系张晓明的父亲)等申请后,省高院委托被执行人王贵武的财产所在地建水县法院执行,建水县法院在执行中查明,肇事车辆管理方仅有车辆的管理权,没有车辆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每年收取的管理费尚不足维持正常开支,要从管理方执行到财产非常困难,而被执行人王贵武又正在监内服刑,家中妻儿老小均为农民,无固定收入,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方张建国两个小孙孙已成为孤儿,无人抚养,张建国自己及父母均在农村,家中还有两个残疾人(伤残等级三级),没有任何生活来源,生活陷入困境,其多次带着两个孙孙到省高院上访,甚至采取将自己孙女(死者女儿)丢弃在法院不管的做法,使法院执行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又如会泽县法院执行朱云海刑附民赔偿一案,2003年1月4日,被执行人朱云海驾驶小型客车载客36人从才厂驶往会泽县城,行驶途中由于操作不当,致使车辆翻下53米的山坡,造成5人死亡,13人受伤,其中一人终生瘫痪的特大交通事故。会泽县法院受理执行后,非常重视,但由于被执行人朱云海在本次事故中已受重伤,现生活未能自理,本人和家庭又是农村人口,家庭经济状况较差,没有任何履行条件,仅有保险公司的一点保险费,远远不能解决问题。再如昭通中院受理的赵声会申请执行刑附民赔偿一案,由于被执行人犯抢劫罪被判刑在监劳动改造,其仅有很小的一套共有住房,除此而外没有任何财产,法院无法执行到财产,而申请人不理解法院执行工作,经常到法院吵闹,每次到法院都声称,如果执行不了,法院就得拿钱来还。这类案件仅昭通中院2003年一年就受理80多件,全额执行的非常少,大部分是无执行条件而未执行。从全省刑附民案件执结情况来看,2003年全省共执行刑附民案件3864件,未结755件,2004年全省法院共执行刑附民案3923件,未结816件。
二、造成无法执行的原因
1.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刑附民案件的被执行人,其本人或家庭经济条件一般较差,赔付能力相对低下,有的被执行人自己本身都没有经济来源,需要社会救济,又怎么来履行赔偿义务呢?再一个就是被执行人往往被判死刑或有期徒刑入监进行劳动改造,没有遗产或财产可供执行,即使有的被执行人家庭情况好一点,根据法律规定也不能执行其家庭财产,更何况这些家庭都存在打了不罚,罚了不打的错误认识,对刑附民案件的执行存在抵触情绪,根本不配合。
2.赔偿数额大。刑附民案件的受害人往往伤势比较重,有的需要做大手术,有的需要安装假肢,有的还要负担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生活费用,执行标的少则几万,多则十几万,甚至几十万,这样巨额的赔偿费,对多数被执行人来说的确无能力负担。
3.肇事车辆无保险。近几年随着经济不断发展,车辆大量增加,交通肇事犯罪赔偿的案件逐年增多,可是我们在执行中发现,很多刑附民赔偿案件的被执行人买车不买保险,一旦出事,要么一跑了事,要么听天由命。很多被执行人买车就已倾尽所有,除了车,家里什么值钱的东西都没有,要他赔偿,真正是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还有的被执行人其车辆已快到报废期,一旦肇事,车辆被拖到指定地点暂存,待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车辆的拍卖款仅够缴纳存车费及办理过户的费用,能够用以偿还债务的钱微乎其微。
4.财产保全措施被忽略和滞后。刑附民案件多数从公安机关侦察阶段或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开始,这两个阶段需较长时间,方能进入法院审理和执行阶段,在此期间如果能告知受害人可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旦法院审理完进入执行,情况就好得多,但实践中往往保全措施被忽略,使得被执行人有足够的时间转移、隐藏、变卖、毁损财产。
5.农村房屋、财产难执行。按照我国相关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只能通过征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协议调剂等方法流通,法院执行遇到类似问题就受到土地使用权难以过户转让的限制,相关国土、房管部门难以协助。再就是财产方面的执行,由于农村经济落后,受教育程度低,人们的法制观念普遍较差,因而涉及到对一些家庭共有财产的执行难以分割,即使分割出来,很难拍卖变买,如果法院采取以物抵债给申请方,愿意接受的很少,造成法院执行不能。
6.执行保险理赔较难。刑附民案很大一部分属交通肇事后的民事赔偿,一旦交通肇事,依法可以获得理赔。但实践中执行理赔非常难,其原因:一是被执行人不配合,使得执行法院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去调查办理理赔手续;二是保险公司出于自身考虑,常常以各种理由拒赔或者是接到法院协助通知后,自觉配合的很少,即使理赔,也千方百计压低赔偿数额,甚至利用理赔计算的专业性欺骗法院;三是法院在执行中没有法律支持。
三、对策与建议
刑附民案件的被执行人有的被枪毙,有的被判刑送监劳动改造,本人无财产,家境贫困,几百元、几十斤粮食都拿不出来,要履行赔偿义务谈何容易。案件申请方往往都是受害人或其家属,他们在身体和精神上都受到极大伤害,值得同情,需要得到补偿,应予保护。近几年法院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加大对刑附民案件的执行力度,执行人员忙得疲惫不堪,可案件执结率仍然很低,当事人还是怨声依旧,收效甚微,如何寻求解决的良策,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一)更新观念,树立审判兼顾执行的理念。
一份兼具公正和效率的裁判,其公信力和执行力都得到确认,审判与执行工作两者间张力较小而关系融洽,就能良性互动,当事人即使不能自觉履行,也能在执行程序中积极配合,执行工作就能顺利开展。因此,要解决刑附民案件执行难的问题,就必须在审判阶段具有执行意识,要从如何操作才能更有利于说服当事人并进而有利于执行的角度出发,去开展审判工作,才不会出现判决、裁定内容偏离客观实际。如果将执行理念纳入审判程序,使审判程序着重于审,立足于执,切实根据当事人的履行能力,做出判决、裁决,才能使刑附民案件执行难的问题逐步得到解决。当然要解决刑附民判决与执行理念问题,一方面可考虑吸收单纯民事赔偿中自然力衡平原则的合理内容,在确定侵权赔偿范围和数额时,恰当考虑被告人赔偿能力,不能漫天判决,不顾执行。另一方面鉴于有些案件被告人正在服刑又没有财产,在履行期限上可灵活掌握,可判决在刑满释放后一定期限内履行。
(二)建立刑附民执行与主刑执行相关联制度。
刑附民执行与主刑执行相关联制度,是指对要判处刑附民赔偿的被告,在刑事案件终结前,可告知被告人及其家属预交赔偿款,对有能力交纳并且已交纳一部分或全部的被告人,以及入狱后积极履行赔偿义务,表现较好,可考虑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作为减刑、假释的条件之一。建立这一制度,首先要规范预交赔偿款;其次要保证制度的合法性;最后要防止其演变为以执代刑,有损公正。
(三)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积极寻找各种方式方法。
刑附民案件执行不象单纯的民事案件执行,因此作为法院执行人员:一是要增强责任意识,积极挖掘各种潜力,寻求各种渠道,如加强与税务、银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沟通、联系,充分利用网络、计算机技术,及时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债权人权力的实现;二是积极探索和创新执行方式方法,如采取公告执行、债务人名录、发放债权凭证等执行方式方法,在一定程度上真正起到对执行法律的补充和完善,为缓解刑附民案件的执行起到一点作用。
(四)进一步完善财产保全制度。
财产保全对执行能否顺利进行,其意义非常重大,只要稍有懈怠或疏忽,会给执行带来很多问题。因此,执行实践中:一是要放宽当事人提供担保的方式,从现金、财物和人的担保,到法院地物和法院地以外物的担保。二是强化释明义务和依职权保全财产。审判法官要强化对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释明义务,促使当事人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同时能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依职权进行财产保全,维护当事人权利。三是审理阶段保全工作应由执行机构进行,审判庭先下达保全裁定,再交由执行机构进行保全,这既不违背审执分立的原则,更有利于裁判的执行。
(五)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取得支持与配合。
1.加强与公安机关沟通。通过与公安机关沟通,做到在处理交通肇事犯罪的案件侦察过程中:一是要求事故责任人预交医疗费或交纳保证金,对拒不交纳或无力交纳的依法暂扣肇事车辆,二是查清肇事车辆保险情况,三是有意识的调查犯罪嫌疑人的财产状况,开列清单,详细审查犯罪嫌疑人包括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流动资金等各类财产,并随卷移送审判机关,以便于先予执行、财产保全。
2.加强与保险公司的沟通。刑附民案件中交通肇事犯罪的案件占有很大比例,肇事车主往往投有车损、司乘、第三者责任等险别。当投保人为被执行人时,法院应积极与保险公司沟通,执行其理赔款,防止理赔执行难甚至拒赔的问题出现。
3.加强与监狱管理机关的沟通。法院与监狱管理机关要加强联系,如果被执行人在服刑期间能主动履行赔偿义务,监狱管理机关及时告知法院,法院可据此酌情减轻对被执行人的刑罚,而监狱管理机关也可据此酌情为犯人申请减刑、假释,从而激励被执行人自觉履行赔偿义务。
(六)对确无履行能力,而申请方又急需救助的,可建立执行救助制度。
1.建立司法执行救助基金。
当前,由于国家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完善,法院执行刑附民案件,如果遇到被执行人缺乏履行条件,致使案件执行不能,有的申请人正常生活就会受到严重影响。为有效解决好执行不能,笔者认为可借鉴江苏省常州市武进法院、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以及我省玉龙县法院的做法,建立司法执行救助基金。借助社会力量来解决执行不能的矛盾。要建立司法执行救助基金,首先要得到党委的支持,其次要借助政府拨一定的起动基金,然后通过新闻舆论的宣传,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捐款来筹措资金,由法院设置专户,专款专用,从而及时妥善处置疑难棘手的刑附民执行案件,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当然执行中要确立这种救助方式:第一,要制定出严格的适用条件。比如申请执行人因遭受侵害而严重残疾,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缺乏正常的生活、医疗费用,与被执行人严重对立,可能会引起新矛盾产生或非正常死亡。被执行人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政府、社会救济,或者正在服刑期间,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一点财产,但远远不能满足执行的要求。第二,要制定出严格规范的操作程序。比如需要救助的首先由当事人申请,并提供相关无财产执行的材料,尔后经合议庭讨论提出意见,报庭、局、院领导研究,形成倾向性意见后,方可启动这一程序。第三,要制定出严格的发放标准。程序启动后救助金发放,要考虑标的金额,通常情况不超过40%。从而帮助解决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或缺乏生活来源的人。
2.建立被害人补偿制度。
犯罪被害人补偿制度,是对犯罪被害者及其家属,用公费给予经济补偿,其突出特点是由国家代替加害者补偿的一种法律制度。因为犯罪是侵犯社会秩序超过国家所能容忍的限度,需要给予刑罚处罚的行为,而被害人及其家属遭受损失的直接原因是罪犯的犯罪行为,从深层次原因讲是作为公民因国家法律保护不力而致权利遭受侵犯,是一种国家公权力保护的落空。因此,解决被害人及其家属利益的损失与对犯罪行为的惩处一样,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国家权力应当解决的问题,这也是对被害人及其家属进行国家补偿的理论基础。被害人及其家属,作为民事诉讼上的权利,要求加害者赔偿其损失,但是犯罪人没有赔偿经济能力,导致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请求权难以实现,造成许多被害人及其家属因犯罪行为的侵害而处于极度悲惨的境地。据此,国外从19世纪末期,部分刑法学者就开始讨论刑事赔偿问题,1963年,最初的刑事灾害补偿法在新西兰诞生。之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及其他15个州、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德国、新西兰等国陆续通过立法建立犯罪被害人补偿制度。联合国《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也规定了由国家补偿被害人的原则,“当无法从罪犯或其他来源得到充分的补偿时,会员国应设法提供金钱上的补偿”。对此,我们在刑附民案件执行中可资借鉴,作为解决执行难的一种手段。
(作者单位:省法院执行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