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8法院文化8法院研究《审判与法治》8审判与法治2005年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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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认识误区

 


 

  当前,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工作已成为各级法院队伍建设的重要方向,摆上了议事日程。

  所谓“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就是要通过“分类管理、厚其待遇、隆起地位、稳定岗位、培训教育”等措施培养“专家型法官”队伍的建设思路。应该说,“职业化建设”思路在营造竞争氛围,提高队伍素质,稳定法官队伍等方面都具有积极意义。但笔者感到:少数法院在落实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要求中仍然存在诸多认识误区:

  (一)借口“职业化建设”,疏于法官综合素质的提高。少数法院在职业化建设中对法官的法律理论素质强调过多,而对其经济、文化、科技、教育等其他学科知识尤其是法官的社会阅历等方面要求不够。这种职业需求导向易使法官出现“偏科”思想,把精力集中到法律理论的研习之上,而忽视对经济、科技等学科知识的学习及生活经验的积累。长此以往,法官极易出现“知识营养不良”的状况。实际上,司法实践中法院受理的案件往往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法官仅凭手中掌握的法律知识,要想作出公正的、得到社会认同并配合、支持执行的裁判,是很难想象的。

  (二)借口职业建设,忽视了对执法社会效果的追求。一名优秀的法官,除了具备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外,还必须掌握其他学科知识,尤其是要注意把握当前的社情民意,了解群众的所思、所想、所盼,简言之,就是要具备较为丰富的生活阅历。惟其如此,其所做出的裁判,才能既合乎法律规定,又得到社会认同。而在职业化建设过程中,一些法院机械地移植了西方的“坐堂问案”方式,法官除开庭审理案件时同当事人接触外,几乎不做任何社会调查,其活动空间“牢牢锁定”在法院大门之内,对案件发生的人员关系和社会背景不作了解或了解甚少,在此种情况下,导致部分法官作出的裁判往往注重了“法理”,却忽视了“情理”,使所判案件不能执行或难于执行,办案的社会效果不佳甚至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如:某法院受理了一件由女方诉请解决的子女抚养纠纷案件。此前,该案夫妻所生两子在双方离婚时经法院调解后已随男方生活。男方家庭收入稳定,其父母愿意承担看护职责,两个孩子的抚养教育条件较好。女方离婚后,因其已生育过两子,按照当地的计生政策规定,不能再次生育,遂向法院提出抚养其中一子的请求。此案经主审法官审理后,法院以“夫妻双方均有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男方的抚养权利得到保障后,则女方的抚养权利亦应给予支持”为由判决支持了女方的抚养诉求。应该说该案如此判决“于法有据”。但笔者发现:此案判决后,因女方一无固定住所,二无稳定收入,加之其如再婚后,孩子随其生活势必又要面临兄弟分开及置身陌生环境的选择,对孩子的身心健康不利,孩子的抚养教育前景堪忧。尤其是孩子由于长期在男方家生活,从情感角度不愿随其母到一个陌生的环境中生活,因此,如何履行判决将成为摆在法院面前的一个难题。下步如孩子随女方生活后女方无力负担或孩子不愿随其生活时,则女方很可能会再次提出追加抚养费用或变更抚养关系之诉,增加法院的案件数量和男方的诉累之苦。因此,法院的判决“于情不合”。换言之,该判决忽视了办案的社会效果,明显缺乏履行基础。

  (三)借口职业化建设,阻断法官的出入通道。近年来,《法官法》的修订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实施,助推了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进程,但也提高了法院系统进人的“准入门槛”,如初任法官者必须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及严格面试等等。而根据目前情况看,能够通过全国司法统一考试者寥寥无几。这样,其他部门综合素质较好的同志由于未从事过政法工作或虽做过政法工作,但改行后很少接触此项工作,原有知识已经老化或已遗忘,要通过连法院在职干部都难于通过的司法统一考试谈何容易?此外,当前,由于各级党委政府对政法部门高度重视,提高了法院内部机构职级和法官待遇,导致部分法官安于现状,不愿调出。此举虽然稳定了法官队伍,但却堵塞了法院法官的出入通道,一方面导致了党的“能进能出”的干部路线难于在法院得到贯彻落实,另一方面造成了法院干部队伍处于闭关自守状态,缺乏活力。此种闭门造车式的做法,不利于激活法官队伍。长此以往,队伍的积极性、创造性将受到制约,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亦将难于有效发挥。

  畅通法官流通渠道,丰富法官社会阅历,应成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基础性工程。基于执法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必须有机统一的考虑,笔者以为,应将畅通法官队伍流通渠道、丰富法官社会阅历工作作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基础工程,着力夯实,抓紧抓好。只有畅通法官流通渠道,实现了法官的能进能出,才能永保法官队伍活力。

(作者单位:江川县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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