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8法院文化8法院研究《审判与法治》8审判与法治2005年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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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彝族法律文化

 

李永勤(彝名 阿林嫫茜)


 

彝族人世代在云贵高原和康藏高原的东南部边缘地带的高山河谷间生产劳作,繁衍生息。神奇秀美而广袤丰饶的土地江川养育了一代代的彝族人,也孕育出彝族人悠远的历史和朴素而多彩的民族文化。文化是复杂体,包括实物、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俗,以及其余从社会上学得的能力与习惯。内容丰富的彝族文化指一个彝族在长期的劳动生活中创造出来的物质、精神文化的总和。文化要素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影响,在于基于民族文化心理上的制度认同。法文化是人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种法律制度的产生,是基于民族共同体社会成员心理认同后的选择以及实施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民族风格的法文化。笔者认为法律文化,就是一个国家或地区中的阶级、民族和其他社会团体,以及这个国家中的成员,在一定的生产方式的基础上,于一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环境中形成的关于法律生活的特有的思想模式、情感模式和行为模式的总和。彝族习惯法文化就是少数民族传统法律文化的一部分,也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民族法学对彝族习惯法的研究基本就是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研究,它为全面地认识中国法制的历史和更好地总结有利于我国各族人民的法制经验和理论开辟更多的路子,为尽快地解决少数民族地区法制建设面临的现实问题有所助益。

以习惯法为核心的彝族习惯法文化,是彝族法律文化的重要内容,也是中国法律文化的独特部分,是彝族人民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自然形成的,是彝族人民智慧的结晶,主要表现为彝族习惯法、习惯法观念、习惯法行为、习惯法制度和运行机制,以及习惯法实物形态。彝族的习惯法,内容丰富,源远流长,是我国法制历史的重要的组成部分。习惯法,彝族称“简伟”,是在彝族社会中享有最高权威的法律,得到严格执行和全面应用。彝族叫做谚语讲:“祖宗制定法,子孙遵循;前辈“简伟”有道理,后辈赓继“简伟”“不迷路”。这句谚语说明了子孙后代以习惯法作为准则,整个社会要按照传统习惯法来调整社会各阶层的矛盾和疏导关系。凉山彝族的习惯法叫做“木赫略赫接纳维”,虽然历史上没有形成文字记载,但它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具有法律的效力,而且世代相传,被人们公认为调解纠纷时必需遵循的准则,谁也不能超越。彝族这种习惯法有着顽强的生命力,故跨越了几千年永存不衰。“习惯法”,包括关于土地财产所有权、关于土地财产继承权、关于等级关系、关于租佃关系、关于债务、投保制、刑法、婚姻、司法情况等内容,一共113条,共分9部分,它受整体彝族文化的影响和制约,同时又维护彝族整体利益,保护彝族文化,促进彝区社会经济的发展,比较典型的有四川凉山彝族习惯法文化、云南巍山彝族习惯法文化。

带有彝族特点的法律制度,从历史的进程看,它促进了中华民族法律的发育,使包括中华法律文明在内的中国政治、历史文化得以维护和传承。追溯谱牒的历史网络,穆济济和穆克克同是笃慕之子,他们共是兄弟六人,彝谱称为“六祖”。他们的子孙不断延绵,“家支”不断繁衍,形成“树谱式”结构的宗亲和姻亲的血缘网络,成为川、滇、黔三省毗邻彝族内部星罗棋布式的大大小小统治家族。则溪制度是渊源于彝族的“家支”制度。它是血缘宗亲关系的发展,是宗法制度的集中表现,它又是通过分土而治使“家支”制度政权化和地域化,族权和政权相结合的结果。例如:历史上黔西北彝族统治家族主要有两个家支,形成了两个统治势力中心。家支有大有小,血缘有亲有疏,长子继承制则是家支制度的经脉。按照嫡长子继承制,宣慰死,嫡长子继承,诸子立为穆濯;穆濯死,嫡长子继承,诸子立为骂裔;骂裔死,嫡长子继承,诸子立为奕续等等,时间愈长,分支愈多,从分支上体现出互相间的隶属亲疏的宗法关系。嫡长子继承制的确立,就有了嫡庶之分,长幼之别,这种区别是财产继承权协区别,是权力大小的区别,也是宗法关系“大宗”、“小宗”间隶属亲疏的区别。

  在南诏、大理国时期,今楚雄州境内的彝族,开始逐步摆脱奴隶制封锁锁,进入到封建领主制阶段,各部头目和统治各地的高氏贵族,便是大大小小的封建领主。到了元代,元朝统治者把整个西南的彝族地区都纳入了自己的版图。但是,根据当时彝族地区地外边疆,交通不便,语言不通的实际,他们没有能彻底打破彝族地区的奴隶制度,不得不实行羁縻政策,以夷治夷,也就是实行土司制度。楚雄州的彝族文化由于所处的地理环境与历史条件,其发展呈现出丰富性、开发性与单一性、封闭性的双重特征,在地区和交通路线,由于邻区文化的影响与历代中原王朝的开发,形成了以汉文化为主的法律文化,在山区各少数民族地区,因与外界相对隔绝,保留了以彝族法律文化为主的少数民族法律的传统文化。但两种法律文化长期相互交融、相互影响、相互承认,形成了楚雄彝族法律文化的独有风格,武定凤氏习惯曾兴办彝学,刊刻彝文书,流传至今的大量古彝文经典载了包括历史、天文律历、文学艺术、医学、政治、军事等内容,建国初期的《永仁直苴彝族伙头制度》、牟定《老虎箐河的水规》、武定的《乡约全书》等形成了楚雄传统彝族法律文化的独有风格,即汉族法律文化中涉及彝族法律文化,彝族民族文化中融入了汉族法律文化。彝族法律文化是指彝族人民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所认同的、相对稳定的与法和法现象有关的制度、意识和传统学说的总体。尽管彝区的彝族在全国只占极少数,但是,他们的民族经济利益应当得到保护,他们的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他们的历史文化传统同样应得到重视,这也是人类文明的起码要求。另外,彝区民族传统聚居地区基本上地处边疆及山区,自然地理条件和生态环境状况较差,社会生产水平低,经济发展落后。无论是从民族的角度还是从地域的角度看,它们的差距反映了民族经济法在立法、执法和司法、守法各个法律实践环节尚存在着诸多不足。改革开放以来二十多年的立法活动,建立了相对完备的法律制度,初步形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传统法律文化与原社会主义法律文化赖以存在的物质生活条件发生了巨大变化。彝族民间习惯法是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逐渐形成的,有些是通过共同议定和约定而成的,没有什么外部力量的干预和敦促,它的产生源于人们的社会需要,是人们适应自然环境、维持生存的文化模式。它反映法文化,包括法律文化中最自然、最本质的东西,研究法律文化的多元,特别是彝族法与国家法的相互作用关系,最重要的在于研究民间法文化与国家法之间的互动。十届三中全会改革开放包产到户之后原来以取代的家支组织的某些社会经济职能生产队等集体经济组织已消失,而新的经济互助组织又尚未形成,从而人们不得不利用现成的家支组织来满足彼此之间的需要,而集社会政治职能和经济职能的于一人体的家支正好填补了这一空缺,凉山彝族社会中家支与组织活动的变迁实际上反映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在凉山彝族社区的变迁。家支活动性的兴衰,实际上也影响着彝族习惯法的适用程度。家支及习惯法从包产到户以来,填补了国家与社会脱节的空白,但家支及习惯法等传统的社会秩序的要素在城镇里填补空白的同时,却潜在的加大了这种空白即在凉山彝区较为普遍的家支违法活动,实现了国家与社会的脱节及脱离,没有达到二者的良性互动。这样,如何解决彝区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提出对策就成为了一个不可回避的法律命题。

民族区域法律自治制度下,各彝州人民经过依法治州,逐步走向了现代法治化的道路。云南省、贵州省、广西及四川省其它地区的彝族绝大部份地区情况和楚雄州情况一样,已迈开了法制现代化的新步伐,开创了彝族法治史建设上的新篇章。

(作者单位:楚雄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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