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价值和规范 田成有
法官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针对案件事实的是非、真假和曲直,根据法律的规定,运用自身的经验和法律良知,在多种解决方案中间酌情合理地选择一个方案独立自由地对该案作出裁判,这种状况是法官经常面对的现实问题。然而,如何合理地作出裁判,如何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最大限度地确保司法公正始终成为被受关注的热点。
自由裁量权既有积极作用又有消极作用。在成文法国家,由于机械、抽象的法律条文与复杂多变的社会关系之间总存在一定的差距,各种复杂的社会关系不可能被法律规范完全控制或覆盖,为了协调社会生活的多样性和法律的稳定性,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正确合理适用可以促进法律的进一步完备,另外法官个体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变通适用法律,以达到个案公正,从而又推动了一般正义和个别正义的统一。但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也带来了很多消极的负面作用:比如导致裁判的不均衡性。同一类似案例,因地域的不同、时间的不同、法官的不同而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变为不平等,过度地滥用还可能导致裁判的不稳定性,最终偏离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法律实践告诉我们,司法过程不可能是一个绝对冷静客观和非个人化的过程,司法者个人的作用和力量常常对自己参与的司法活动产生实质性影响。因为法官是一个具体的人,有他自己的喜爱和厌恶、偏好和偏见、习惯和信念,在司法过程中,法官以其经历、学识、素养、能力为基础,在道德、利益、观念等多种复杂因素驱使下,其所作的裁判或多或少不可避免地会染上个人色彩。如此,法官能否正确、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从而准确裁判,成为体现公正、实现正义、保障权利和维护法制统一的关键所在。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官是掌握审判权的高尚的职业,然而也是一个高危险的职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如何保证审判公正,如何提高法官自由裁量的客观性、标准性和科学性就是一个永远性的世界性的法律难题。也正因为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官的审判是一门高超的技艺和技能,法官的责任就是如何确保自己在公正的立场,凭着自己的良知和经验,冒着可能存在错误的风险,作出一个相对合理和确定的裁决。
立法具有相对稳定性和滞后性,从立法角度来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还显得非常漫长和艰难。在司法实践中,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除了从根本上提高法官的素质外,最重要的办法就是:强化裁判文书说理性。裁判文书是唯一公开反映法官意见的书面文件,法官应在裁判文书中加强说理,从认定事实、责任划分、定罪量刑方面对自己所作出的裁判结论进行详细论证,使自己所行使的自由裁量权有一个明确的阐释。这不仅可以普及法律,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合理有效地约束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杜绝法官的刚愎、专横、滥用权利行为的发生,从而作到胜败皆服;建立案例指导制度。要充分发挥法院研究室和审判委员会的作用,对有普遍性和有规律性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和研究,从司法实践中提炼出具有指导性的做法,使类似案件遇到相应的法律问题时有相对稳定的参照标准。要健全法院之间、法院内部审判机构之间和审判组织之间法律适用的协调机制,形成法院统一的量刑尺度,统一司法尺度,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才能防止普遍性的法律因个体法官的适用而发生异化,才能真正做到罪刑相适应,做到统一、公平、公正准确地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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