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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云高民申字第27号
录入时间: 2008-07-10     作者: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8)云高民申字第27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上诉人):王永明,男, 19581016日出生, 汉族,云南省耿马县人,无业,住×××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被上诉人):田茂丽,女,19751123日出生,苗族,云南省昆明市人,昆明市地方税务局工作人员,住×××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被上诉人):杨占武,男,196681日出生,汉族,吉林省永吉县人,无业,住×××

再审申请人王永明因与再审被申请人田茂丽、杨占武权属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院人民法院于二00八年三月十七日作出的(2008)昆民三终字第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查中,再审申请人王永明于00八年五月四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王永明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00八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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