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云高民申字第27号 |
| 录入时间: 2008-07-10 作者: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8)云高民申字第27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上诉人):王永明,男, 1958年10月16日出生, 汉族,云南省耿马县人,无业,住×××。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被上诉人):田茂丽,女,1975年11月23日出生,苗族,云南省昆明市人,昆明市地方税务局工作人员,住×××。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被上诉人):杨占武,男,1966年8月1日出生,汉族,吉林省永吉县人,无业,住×××。 再审申请人王永明因与再审被申请人田茂丽、杨占武权属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院人民法院于二00八年三月十七日作出的(2008)昆民三终字第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查中,再审申请人王永明于二00八年五月四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王永明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晏 萍 审 判 员 薛 丽 审 判 员 马 杰 二00八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 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