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云高民申字第18号 |
| 录入时间: 2008-07-10 作者: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8)云高民申字第18号 再审申请人王清李,男,白族,1951年8月17日生,云南省云龙县人,农民,住×××。 再审被申请人保山孙足河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董建标,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王清李因与再审被申请人保山孙足河电业有限公司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0六年十月十八日作出的(2006)云高民一终字第246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查中,再审申请人王清李于二00八年五月五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清李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晏 萍 审 判 员 薛 丽 审 判 员 李永勤 二00八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 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