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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8)云高行终字第48号
录入时间: 2008-08-22     作者: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08)云高行终字第48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陆体成,男,1949117生,汉族。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杨自发,男,1945725生,汉族。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杨自明,男,195216生,壮族。  委托代理人王才亮,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金平,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上诉人陆体成、杨自发、杨自明因诉文山县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8)文中行立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515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一审起诉时称:20031218,文山县房地产管理局颁发拆许字(2003)第6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许可云南千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包括上诉人房屋在内的房屋实施拆迁。由于协商不成,云南千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文山县建设局申请裁决。文山县建设局对三位上诉人分别作出了行政裁决书。上诉人不服,申请了行政复议,但复议均维持了对上诉人的行政裁决。上诉人遂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在诉讼中,文山县建设局出示了20051227的文政办复(2005508号《文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市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为国有土地所有权的批复》(以下简称文政办复(2005508号《批复》)。上诉人认为文政办复(2005508号《批复》违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由于文山县人民政府的违法行政行为导致了上诉人的房屋被许可拆迁,损害了上诉人房屋所有权。上诉人遂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文山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文政办复(2005508号《批复》违法,并予以撤销;判令文山县人民政府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要求确认文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的文政办复(2005508号《批复》违法。因该批复涉及上诉人的土地使用权问题,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上诉人并未向有关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其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一审法院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称:上诉人的起诉不属于土地确权案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该条款规定了公民“认为”“土地的使用权”被侵犯后才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而上诉人起诉状中“认为”是由于文政办复(2005508号《批复》导致上诉人的房屋被拆迁,侵犯的是上诉人的“房屋所有权”。“认为”是上诉人的单方面主观意识,不应以行政行为的实际作用后果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确认土地使用权”的前提是权属有争议或者土地使用权不明,这是土地登记工作中的一项内容,而上诉人起诉的是土地所有权变更不合法。因此,上诉人的诉讼不宜以行政复议为前置条件。此外,一审法院超过7日作出不予立案的行为违法。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或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具体到本案,上诉人一审起诉时的诉讼请求是确认文山县人民政府于20051227作出的文政办复(2005508号《批复》违法,并予以撤销。经查,文政办复(2005508号《批复》是文山县人民政府针对文山县国土资源局的请示而作出的,从该批复的内容来看,没有明确变更的土地范围、对象等,并不直接涉及他人的权利义务,即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的影响,因而文政办复(2005508号《批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正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赵光喜

代理审判员      杨屹梅

O O 八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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