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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8)云高行终字第42号
录入时间: 2008-08-21     作者: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08)云高行终字第42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朱国干(曾用名朱国鉴),男,汉族,1947

39生,湖南省双峰县人。

一审起诉人朱国干诉昆明市人民政府、昆明市滇池管理局其他行政行为一案,已由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225作出(2008)昆立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一审起诉人朱国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416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起诉人朱国干向一审法院起诉昆明市人民政府、昆明市滇池管理局,请求判令:一、对滇池封渔禁渔,保护、恢复滇池野生鱼类。二、利用滇池荒废鱼塘,豢养鱼婆,繁殖体长6寸以上,体重100g以上的家养鲢、鳙、草鱼苗和辅养鱼种鳊、罗非、江鳅,每年向滇池投放1亿尾以上。三、开挖湖边至湖心10公尺范围内的污泥,使沿岸最低水位不浅于1公尺。四、维护和利用现有污水处理设施,提高污水处理能力。

一审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本案中,朱国干所提诉讼请求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事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对朱国干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朱国干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称:上诉人针对“总体方案”提出诉讼请求,是治理滇池水污染必由之路的具体方法,必须用法律手段敦促昆明市人民政府、昆明市滇池管理局执行。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朱国干的起诉内容中,并没有提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该条规定。另外,本案上诉人在起诉状中提出的诉讼请求是要求人民法院判令昆明市人民政府、昆明市滇池管理局做出特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但本案上诉人在一审起诉时提出的诉讼请求,并非针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是要求法院判令行政机关作出特定内容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于其诉讼请求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职权内容,不是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的权限范围,依法不应当予以受理。

综上所述,朱国干提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不予受理朱国干的起诉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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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O O 八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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