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8)云高行终字第38号 |
| 录入时间: 2008-08-21 作者: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08)云高行终字第38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文山县攀枝花镇马厂红砖厂。 法定代表人陆朝忠,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杨启献,云南杨柏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孙建文,云南杨柏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文山县攀枝花镇马厂红砖厂因诉文山县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8)文中行立初字第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文山县攀枝花镇马厂红砖厂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昕 代理审判员 熊 家 明 代理审判员 二 O O 八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