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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云高民一终字第179号
录入时间: 2008-08-25     作者: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8)云高民一终字第179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5418部队。

法定代表人张小勇,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荀应虎,精茂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曲靖市神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靖市南宁西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张云祥,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云祥,男,1960211日生,汉族,曲靖市人。

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9 5 4 1 8部队(以下简称9 5 4 1 8部队)因与被上诉人曲靖市神农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农公司)、被上诉人张云祥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曲中民初字第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616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624对本案进行了法庭调查。上诉人95418部队的委托代理人荀应虎,被上诉人神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云祥,被上诉人张云祥到庭参加诉讼。

原审审理中95418部队诉称,20034395418部队解除了与神农公司的合同,神农公司从此不再具有合同项下房屋的任何权利,但神农公司直到今天,拒不退出合同项下的房屋,导致95418部队长达4年多时间不能收回房屋。在这4年期间,神农公司自行将房屋占用、使用,并将部分房屋自行租赁给他人,导致95418部队不能对自己所有的财产进行支配,严重损害了95418部队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1、判令神农公司停止侵权,将占用的房屋返还;2、判令神农公司赔偿95418部队因房屋被占用期间的租赁损失662897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神农公司承担。在原审庭审中,95418部队变更其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神农公司赔偿95418部队租赁损失和不当得利624631元,其中租赁损失256149元,不当得利368482元。原审法院认为,95418部队起诉要求神农公司返还房屋并赔偿占用期间的租金损失256149元,其既没有提供相关的产权证明亦未明确诉争房屋的具体位置、面积等基本情况,属诉讼请求不具体;其要求赔偿租金损失的诉讼请求没有提供房屋面积等基本情况,亦未提供其计算依据,属没有具体的事实、理由。95418部队起诉要求神农公司返还房屋并赔偿占用期间的租金损失属侵权赔偿之诉,其起诉要求神农公司返还不当得利368482元属另一法律关系,二者不能合并起诉,且其起诉的不当得利部分在已经生效的(2006)云高民一终字第83号民事判决中进行过处理,其应按审判监督程序解决,不应再次起诉。综上所述,95418部队的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5418部队的起诉。中国人民解放军95418部队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428元予以退还。”

一审裁定宣判后,95418部队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判令神农公司停止侵权,将占用的房屋返还并赔偿95418部队租赁损失256149元,不当得利368482元。其事实和理由:1.原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原裁定认定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具体,没有具体的事实和理由属于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于200341200812月拒付租金共68400元;被上诉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价格低于市场价,造成租金损失共187749元;被上诉人在协议解除后,仍然非法收取租金368482元,构成不当得利。上诉人明确请求返还房屋、赔偿损失,不是没有明确的诉讼请求。2.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2006)云高民一终字第83号判决只是认定了被上诉人收取了该租金,没有对租金的归属进行处理,不应认为是已经处理,故原判适用法律错误,不应驳回上诉人的起诉。

神农公司答辩称:1、神农公司不存在侵权事实,真正侵权的是被上诉人;295418部队提出的问题在(2006)云高民一终字第83号案件中已经处理,不属可另案起诉的问题;3、本案既然无侵权事实存在就不存在赔偿问题,请求人民法院驳回95418部队的诉讼请求。

在二审审理中,上诉人在本案中表示放弃侵权之诉,只坚持主张不当得利368482元之诉。

归纳诉辨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95418部队主张的不当得利368482元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对于95418部队主张的不当得利368482元,在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曲中民初字第144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95418部队诉请之一是请求法院判令神农公司偿付20031月以后继续占用95418部队出租房所得房租收益49万元,经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95418部队与神农公司于20034月解除合同,因此只支持20031-3月租金共计12.3万元,对未支持的部分95418部队并未提出上诉,故本院(2006)云高民一终字第83号民事判决对此不进行审理,现在95418部队又主张出租房所得房租收益49万元中未保护的部分以不当得利368482元所提起的诉讼属于重复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故应按审判监督程序解决,不应再次起诉。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及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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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O 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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