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8)云高刑终字第644号 |
| 录入时间: 2008-08-26 作者: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08)云高刑终字第644号 原公诉机关昭通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贤笔,男,1964年3月10日生,回族,云南省鲁甸县人,文盲,农民。2007年6月14日因本案被逮捕。现押于鲁甸县看守所。 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昭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王贤笔犯抢劫罪、盗窃罪一案,于二OO八年三月十一日作出(2008)昭中刑一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王贤笔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一)抢劫事实 1.2003年1月27日凌晨,被告人王贤笔伙同马武昆、刘玉堂、马良琼(三人已判刑)持械撬开昭阳区布嘎乡新街村二社戚顺芬家窗子,企图盗窃戚顺芬家的两头耕牛,被戚顺芬及罗明清发现后,四人便乱打戚顺芬家门窗后逃离现场。 2.2003年3月2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贤笔伙同马武昆、刘玉堂、马良琼持械到鲁甸县桃源乡大水塘村四社杨朝乖家,破门入室,威胁房间内的人,强行抢走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一头牛,后将牛卖给马敏行(已判刑),赃款共分。 3.2003年4月1日5时许,被告人王贤笔伙同马武昆、刘玉堂、马良琼持尖刀、钢筋到鲁甸县桃源乡大水塘村四社马武军家,破门入室,威胁房间内的人,抢走价值人民币3600元的一头耕牛,后将牛卖给马敏行,赃款共分。 4.2003年5月28日晚,被告人王贤笔伙同马武昆、刘玉堂、马良琼持尖刀、钢筋到昭阳区布嘎乡白石村铜店一社马开海家,撬门入室,打伤马开海头部,抢走价值人民币2800元的一头耕牛,后将牛卖给马敏行,赃款共分。经法医检验,马开海的损伤为轻微伤。 5.2003年7月5日2时许,被告人王贤笔伙同马武昆、刘玉堂、马良琼持械到昭阳区布嘎乡布嘎村一社陈忠林家,冒充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威胁陈忠林,抢走价值人民币3000元的一头耕牛,后将牛卖给马敏行,赃款共分。 6.2003年8月5日2时许,被告人王贤笔伙同马武昆、刘玉堂、马良琼持械到鲁甸县大水井乡箐脚村大黑山社杨发仟家,破门入室,威胁杨发仟,抢走价值人民币2800元的一头耕牛,后将牛卖给马敏行,赃款共分。 7.2003年8月8日2时许,被告人王贤笔伙同马武昆、刘玉堂、马良琼持械到鲁甸县桃源乡大水塘村四社李文虎家,撬门入室,企图抢走李文虎家价值人民币2200元的一头耕牛,因李文虎夫妇呼叫,并用尖刀、石头等反抗,马良琼的头部被打伤后才逃离现场。 8.2003年8月19日2时许,被告人王贤笔伙同马武昆、刘玉堂、马良琼持械到鲁甸县大水井乡箐脚村大黑山社陈华明家,破门入室,将陈华明之父陈芝山打伤,抢走价值人民币3400元的一头耕牛,后将牛卖给马在敏行,赃款共分。经法医鉴定,陈芝山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9.2003年11月13日3时许,被告人王贤笔伙同马武昆、刘玉堂、马良琼、马敏行持械到鲁甸县大水井乡坡脚村十八沟社孔令岗家,撬门入室,马敏行打伤孔祥勇,抢走孔祥勇、孔令岗两家关在同一厩内,价值人民币分别为400元、3200元、1800元、1800元、2300元、3000元的六头耕牛。因受害人亲属、群众追赶,王贤笔等人弃牛逃跑,耕牛被追回。经法医鉴定,孔祥勇的损伤为轻伤。 10.2004年1月16日3时许,被告人王贤笔伙同马武昆、刘玉堂、马良琼持械到昭阳区布嘎乡新街村一社马贤仓家,踢门入室,威胁房间内的人,抢走价值人民币2600元的一头耕牛,后将牛卖给马敏行,赃款共分。 (二)盗窃事实 1.2001年2月2日3时许,被告人王贤笔伙同马良琼持钢筋到鲁甸县火德红乡南匡村,盗走高正富家价值人民币1400元的耕牛一头,二人将牛拉到王朝顺家寄放,后被失主追回。 2.2002年8月15日凌晨,被告人王贤笔伙同马武昆、刘玉堂、马吉雄(已处理)、马吉恒(在逃)、马吉银(在逃)持钢筋到昭阳区布嘎乡白石村小水井社郑学万家,撬门入室,盗走郑学万、郑学云两家价值分别为人民币2200元、2600元的耕牛各一头,销赃后进行分赃。 3.2002年11月25日晚,被告人王贤笔伙同马武昆、刘玉堂、马良琼持尖刀、钢筋到昭阳区布嘎乡白石村3社马敏早家,撬门入室,盗窃马敏早家价值人民币1700元的一头耕牛,将牛卖给马敏行后进行分赃。 4.2002年12月31日凌晨,被告人王贤笔伙同马武昆、刘玉堂、马良琼持尖刀、钢筋到昭阳区布嘎乡白石村10社马明顶家,撬门入室,盗走马明顶家价值人民币3300元的一头耕牛,后将牛出卖分赃。 5.2003年1月19日晚,被告人王贤笔伙同马武昆、刘玉堂、马良琼持尖刀、钢筋到昭阳区布嘎乡白石村铜店湾马开志家,撬墙入室,盗走马开志家价值人民币2500元的一头耕牛,卖给马敏行后进行分赃。 6.2003年1月29日3时许,被告人王贤笔伙同马武昆、刘玉堂、马良琼持尖刀、钢筋到鲁甸县桃源乡大水塘村刘仕品家,撬门入室,盗走刘仕品家价值人民币3000元的一头耕牛卖给马敏行,后牛被失主追回。 7.2003年2月7日凌晨,被告人王贤笔伙同马武昆、马良琼、刘玉堂持尖刀到昭阳区布嘎乡白石村铜店湾马永高家,撬门入室,盗走马永高家价值人民币2160元的一头耕牛,后将牛出卖进行分赃。 8.2003年3月16日3时许,被告人王贤笔伙同马武昆、刘玉堂、马良琼持钢筋到昭阳区布嘎乡新街村小闸11社马培万家,撬门入室,盗走马培万家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一头耕牛,卖给马敏行后进行分赃。 9.2003年7月23日晚,被告人王贤笔伙同马武昆、刘玉堂、马良琼持钢筋到鲁甸县桃源乡大水塘村,欲盗窃马敏成家一头价值人民币2400元的耕牛时,因被发现四人逃离现场。 10.2003年7月31日3时许,被告人王贤笔伙同马武昆、刘玉堂、马良琼持尖刀、钢筋到昭阳区布嘎乡白石村马武国家,撬门入室,盗走马武国家价值人民币3000元的一头耕牛,将牛卖给马敏行后进行分赃。 11.2003年8月16日晚,被告人王贤笔伙同马武昆、刘玉堂、马良琼持尖刀、钢筋到昭阳区布嘎乡白石村三社罗朝安家,翻墙入院,撬锁入室,盗走罗朝安家价值人民币2500元的一头耕牛,后将牛出卖进行分赃。 12.2003年9月14日3时许,被告人王贤笔伙同马武昆、刘玉堂、马良琼持尖刀、钢筋到鲁甸县桃源乡大水塘村小凉山马武体家,撬门入室,盗窃马武体家价值人民币3100元的一头耕牛,由刘玉堂联系卖给马敏后行进行分赃。 13.2003年9月25日2时许,被告人王贤笔伙同马武昆、刘玉堂、马良琼持钢筋到昭阳区布嘎乡白石村2社马永华家,撬锁入室,盗走马永华家价值人民币2500元的一头耕牛,卖给马敏行后进行分赃。 14.2003年10月4日3时许,被告人王贤笔伙同马武昆、刘玉堂、马良琼持尖刀、钢筋到鲁甸县茨院乡茨院村五社马祥芬家,撬墙入室,盗走马祥芬家价值人民币3000元的一头耕牛,卖给马敏行后进行分赃。 15.2003年10月7日3时许,被告人王贤笔伙同马武昆、刘玉堂、马良琼持尖刀、钢筋到昭阳区布嘎乡新街村小闸12社马本对家,撬门入室,盗走马本对家价值人民币3200元的一头耕牛,卖给马敏行后进行分赃。 16.2003年10月14日3时许,被告人王贤笔伙同马武昆、刘玉堂、马良琼持尖刀、钢筋到鲁甸县桃源乡桃源村白泥沟一社撒兴基家,撬窗入室,盗走撒兴基家价值分别为人民币2800元、1600元的耕牛两头,将两头牛卖给马敏权(另案)后进行分赃。 17.2003年10月15日3时许,被告人王贤笔伙同马武昆、刘玉堂、马良琼到昭阳区布嘎乡新街村小闸11社马本忠家,撬墙入室,盗走马本忠和马培磊父子价值分别为人民币3000元、2300元的耕牛两头,卖给马敏行后进行分赃。 18.2003年11月2日1时许,被告人王贤笔伙同马武昆、刘玉堂、马良琼持尖刀、钢筋到鲁甸县桃源乡大水塘村李文光家,撬门入室,盗走李文光家价值人民币950元的一头水牛,后被失主发现,四被告人弃牛逃离。 19.2003年11月6日晚,被告人王贤笔伙同马武昆、刘玉堂、马良琼持尖刀、钢筋到鲁甸县大水塘村7社沐春永家,撬墙入室,盗走沐春永家价值人民币3200元的一头耕牛,卖给马敏行后进行分赃。 20.2003年11月13日晚,被告人王贤笔伙同马武昆、马敏行、刘玉堂、马良琼持尖刀、钢筋到鲁甸县茨院乡陈正仙家,撬门入室,盗走陈正仙家价值人民币1500元的一头耕牛,卖给马敏行后进行分赃。 21.2004年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贤笔伙同马武昆、刘玉堂、马良琼持尖刀、钢筋到昭阳区布嘎乡白石村l社马敏宽家,撬门入室,盗走马敏宽家价值人民币2300元的耕牛一头,卖给马敏行后进行分赃。 22.2004年2月6日凌晨,被告人王贤笔伙同马武昆、刘玉堂、马良琼持钢筋等到鲁甸县茨院乡葫芦口村戚粉珍(保德毕)家,撬锁入室,盗走价值人民币1600元的一头耕牛,卖给马敏行后进行分赃。 23.2004年2月6日3时许,被告人王贤笔伙同马武昆、马敏行、刘玉堂、马良琼持尖刀、钢筋到鲁甸县大水塘村锁银华家,撬墙入室,盗走锁银华家价值人民币2400元的一头耕牛,卖给马敏行后进行分赃。 24.2004年2月12日4时许,被告人王贤笔伙同马武昆、刘玉堂、马良琼持尖刀、钢筋到鲁甸县桃源村白泥沟2社卯时荣家,撬墙入室,盗走卯时荣家价值分别为人民币1500元、2950元的耕牛两头,卖给马敏行,马敏行又将牛卖给马真林,后牛被追回。 25.2004年2月20日3时许,被告人王贤笔伙同马武昆、刘玉堂、马敏行、马良琼持尖刀、钢筋到鲁甸县桃源乡大水塘村4社赵才友家,撬墙入室,盗走赵才友家价值人民币3000元的一头耕牛,该牛由马敏行收购,赃款共分。 26.2004年2月24日5时许,被告人王贤笔伙同马武昆、马敏行、刘玉堂、马良琼持尖刀、钢筋到鲁甸县桃源岔冲l社撒义奎家,撬墙入室,盗走撒义奎家价值人民币2100元的一头耕牛,卖给马敏行后进行分赃。 27.2004年3月2日凌晨,被告人王贤笔伙同马武昆、马敏行、刘玉堂、马良琼持尖刀、钢筋到昭阳区布嘎乡新街村3社谢明凤家,撬墙入室,盗走谢明凤家价值人民币2500元的一头耕牛,卖给马敏行后进行分赃。 28.2004年3月4日2时许,被告人王贤笔伙同马武昆、马良琼、刘玉堂、马敏行持尖刀、钢筋到昭阳区布嘎乡迎水村九社马长厚家,撬门入室,盗走马长厚家价值人民币3200元的一头耕牛,卖给马敏行后进行分赃。 29.2004年3月10日1时许,被告人王贤笔伙同马武昆、马敏行、刘玉堂、马良琼持尖刀、钢筋在鲁甸县桃源村岔冲2社李兴行家,撬墙入室,盗走李兴行家价值人民币2300元的一头耕牛,卖给马敏行后进行分赃。 30.2004年3月11日1时许,被告人王贤笔伙同马武昆、刘玉堂、马敏行、马良琼持尖刀、钢筋在鲁甸县大水塘村李章孝家,撬墙企图盗走李章孝家价值人民币3000元的一头耕牛,后被发现逃离现场。 尔后,五人又到同村刘正美家,撬门入室,盗走刘正美家价值人民币2800元的一头耕牛,卖给马敏行后进行分赃。 31.2004年3月12日3时许,被告人王贤笔伙同马武昆、马敏行、刘玉堂、马良琼持械到鲁甸县桃源乡箐门村10社桂才春家,撬墙入室,盗走桂才春家价值分别为人民币3550元、2100元、1850元、700元的耕牛四头,并于当晚将上述四头牛拉到撒朝华家寄放,后将其中一头耕牛卖给撒朝华,另三头卖给马真林,所获赃款进行分赃。撒朝华收买的耕牛后被追回。 32.2004年3月13日2时许,被告人王贤笔伙同马武昆、马敏行、刘玉堂、马良琼持尖刀、钢筋到昭阳区布嘎乡迎水村14社马殿恩家,撬墙入室,盗走马殿恩家价值分别为人民币3800元、1500元的牛两头,将两头牛卖给马敏行后进行分赃。 33.2004年3月14日5时许,被告人王贤笔伙同马武昆、马敏行、刘玉堂、马良琼持尖刀、钢筋到鲁甸县茨院乡马厂马明再家撬门入室,盗走马明再家价值人民币3500元的一头耕牛,卖给马敏行后进行分赃。 34.2004年3月29日3时许,被告人王贤笔伙同马武昆、马敏行、刘玉堂、马良琼持尖刀、钢筋到鲁甸县桃源乡大水塘村20社丁尊见家,撬墙入室,盗走丁尊见家价值人民币3800元的一头耕牛,卖给马敏行后进行分赃。 35.2004年4月1日1时许,被告人王贤笔伙同马武昆、刘玉堂、马敏行、马良琼持尖刀、钢筋到鲁甸县茨院乡林清宪家,撬门入室,盗走林清宪家价值人民币3100元的一头水牛,该牛由马敏行收购后转卖他人,赃款共分。 36.2004年4月2日3时许,被告人王贤笔伙同马武昆、马良琼、刘玉堂持械到昭阳区布嘎乡新街村小岩头社铁发斌家,撬墙入室,盗走铁发斌家价值分别为人民币2500元、2700元的牛两头,卖给马敏行后进行分赃。其中一头耕牛后被失主追回。 37.2004年4月4日2时许,被告人王贤笔伙同马武昆、刘玉堂、马良琼持尖刀、钢筋到昭阳区布嘎乡新街村转角楼马长府家,撬墙入室,盗走马长府家价值人民币2900元的一头耕牛,卖给马敏行后进行分赃。 38.2004年4月21日2时许,被告人王贤笔伙同马武昆、刘玉堂、马良琼持尖刀、钢筋到鲁甸县桃源乡大水塘村李章义家,撬墙入室,盗走李章义家价值人民币5500元的一头耕牛,销赃后,赃款共分。 39.2004年5月7日2时许,被告人王贤笔伙同马武昆、马敏行、马良琼、刘玉堂持尖刀、钢筋到昭阳区布嘎乡迎水村清水沟马祥敏家,撬墙入室,盗走马祥敏家价值分别为人民币2850元、2250元的耕牛两头,卖给马敏行后进行分赃。 尔后,被告人王贤笔同马武昆、刘玉堂、马良琼又到鲁甸县桃源乡大水塘村9社马武省家,撬墙入室,盗走马武省家价值人民币3000元的一头耕牛,出卖后进行分赃。 40.2004年6月2日3时许,被告人王贤笔伙同马武昆、刘玉堂、马良琼持尖刀、钢筋到昭阳区布嘎乡迎水村6社马玉梭家,撬门入室,盗走马玉梭家价值分别为人民币2500元、2650元的耕牛两头,后被失主发现追回。 41.2004年6月5日3时许,被告人王贤笔伙同马武昆、刘玉堂、马良琼持尖刀、钢筋到昭阳区布嘎乡布嘎村白家院窝白仕排家,撬墙入室,盗走白仕排家价值人民币2800元的一头耕牛,卖给马敏行后进行分赃。 42.2004月18日4时许,被告人王贤笔伙同马武昆、刘玉堂、马良琼持尖刀、钢筋到鲁甸县桃源乡大水塘村李文昆家,撬墙入室,盗走李文昆家价值人民币3700元的一头耕牛,因被失主发现追赶,四人弃牛逃走。 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四)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抢劫罪判处王贤笔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盗窃罪判处王贤笔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王贤笔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经审理查明,自2003年1月至2004年1月期间,王贤笔分别伙同马武昆、刘玉堂、马良琼、马敏行持尖刀、钢筋、木棒等工具,在昭阳区布嘎乡、鲁甸县桃源乡、大水井乡采用撬门入室或破门入室等方式,抢劫戚顺芬、杨朝乖、马武军、马开海、陈忠林、杨发仟、李文虎、陈华明、孔祥永、孔令岗、马贤仓家耕牛10起,共16头,价值人民币37000余元,抢劫成功7次,抢劫耕牛7头,均卖给马敏行牟利,未遂三起、涉及8头耕牛,致一人轻伤两人轻微伤。上述事实有报案记录证实案发时间,戚顺芬、杨朝乖等失主及同村证人证实耕牛被抢经过及寻找耕牛经过;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指认笔录证实耕牛被抢现场位置及状况;鲁甸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抢耕牛价值;被害人马开海、陈芝山、孔祥勇陈述证实家中耕牛被抢经过及被打伤情况,与公安机关出具的活体损伤检验鉴定报告吻合。刘玉堂、马武昆、马良琼、马敏行供述证实伙同王贤笔抢劫耕牛的经过,与王贤笔供述能相互印证。 2001年2月至2004年6月,王贤笔分别伙同马武昆、刘玉堂、马良琼、马吉雄(已判刑)、马吉恒(在逃)、马吉银(在逃)等人持尖刀、钢筋等工具,在昭阳区布嘎乡、鲁甸县桃源乡、茨院乡等地采用撬门、挖墙入室的方式,多次盗窃耕牛共55头,价值人民币142800元,其中8头未遂,5头出卖后被追回。上述事实有失主报案笔录及证言证实丢失耕牛时间、寻找耕牛经过;鲁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耕牛的价值;部分失主对被追回耕牛进行辨认,并领回耕牛。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被盗现场位置及现场遗留物证情况。与王贤笔共同盗窃的刘玉堂、马武昆、马良琼、马敏行供述了参与盗窃的事实及收买盗窃赃物的事实,与王贤笔供述能相互印证。 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昭中刑一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及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云高刑终字第1994号刑事判决书确认了王贤笔参与抢劫、盗窃的全部事实。与上述证据均能相互印证。本案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贤笔无视国法,为牟取暴利,伙同他人携凶器,采用撬门入室等方式盗窃耕牛,在被人发现后持械暴力抗拒抓捕,或以暴力相威胁,甚至公然持械闯入民宅抢劫耕牛,盗抢耕牛数量巨大,其行为构成抢劫罪、盗窃罪,应依法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王贤笔系受邀约参与犯罪,在盗窃、抢劫过程中作用较小,系从犯,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判处。原审根据王贤笔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已依法对王贤笔从轻处罚。王贤笔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吕 新 华 审 判 员 罗 红 英 代理审判员 刘 小 华 二 O O 八 年 四 月 三 十 日 书 记 员 刘 津 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