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国首例银行被判赔 被害人家属获赔13万余元 |
| 录入时间: 2006-05-10 作者: |
全国首例银行被判赔 被害人家属获赔13万余元 储户银行被抢民事索赔案在昆明中院一审宣判 昆明中院经审理认为:造成被害人吴艳红死亡的直接原因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并非银行故意实施侵权行为所致,在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缉拿归案,其作为犯罪主体的自然人身份得以确认的情况下,应当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银行对被害人的死亡不具有主观过错;但是,银行营业厅属于向社会公众开放的,为客户提供金融业务服务的营业场所,对办理存储业务的交易客户的合法的人身及财产权益,负有在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根据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银行应在营业场所内安装探测报警、电视监控、无限通讯等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以实现有效保护客户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的目的,预防和尽可能避免不法侵害的发生,或者当侵害发生时可以及时发现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而本案中,被告银行只设置了电视监控系统和一名保安,没有设置其他必要的设施,当犯罪嫌疑人司机作案时,保安也未尽到应有的职责,所以,被告银行未在合理限度内尽到对存款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具有过错,在犯罪嫌疑人逃跑,至今未能缉拿归案的情况下,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应负责任应与完全不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有所不同,毕竟银行在营业厅内设置了录像监控系统,安排了保安值班,并非完全不尽责任。另外,由于保安公司与被告银行签订了保安服务合同,双方形成委托合同关系,保安公司派驻银行值班的保安的履职行为,应视为银行的行为,故对外的民事法律后果应由银行承担,保安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所以根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综合考虑被害人亲属因失去亲人遭受精神打击,以及所遭受的损失的客观事实,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