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浅议采取强制措施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宾川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道斌 |
| 录入时间: 2008-09-22 作者: |
浅议采取强制措施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 宾川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道斌 通过解放思想大讨论的学习,使我对解放思想有了新的认识。要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我认为首先要理解和掌握解放思想的基本内涵,其次要结合自己的职业特点进行有针对性地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再次就是要勇于实践,切实解决在民事执行实践中出现采取强制措施是否与构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互冲突的争议,为最终解决执行难作理论铺垫,从而实现司法为民的崇高宗旨。 一、理解和掌握解放思想的基本内涵 在哲学的经典著作中,对“思想”的内涵通常阐述为:思想是客观存在反映在人的意识中经过思维活动而产生的结果,并通过语言、文字、动作表达出来。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思想。一切根据和符合于客观事实的思想是正确的思想,它对客观事物的发展起促进作用;反之,则是错误的思想,它对客观事物的发展起阻碍作用。 所谓解放思想就是要使自己的思想认识,随不断发展的客观实际变化而变化,敢于实践、勇于探索,打破习惯势力和主观偏见的束缚,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也指出,“解放思想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大法宝”,全党同志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勇于变革、勇于创新,永不僵化、永不停滞”。这是开展思想工作的指导方针,始终贯彻执行,必将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以这次深入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为契机, 结合民事执行工作实际,我们要找差距、摆问题、求创新,促进民事执行工作的深入发展;在解放思想中我们要切实做到:摒弃骄傲自满思想,增强忧患责任意识;摒弃不思进取思想,增强开拓进取意识;摒弃困惑畏难思想,增强知难而进意识;摒弃漠视群众思想,增强司法为民意识;摒弃机械执法思想,增强服务大局意识;建立执行公开制度,健全完善执行威慑机制,努力破解“执行难”。 二、采取强制措施与建立和谐社会给基层执行人员带来的困惑 民事执行是国家公权行为,是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重要方式之一,也是衡量法律价值的途径之一,旨在通过公力救济的形式来实现民事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在民事执行中,执行人员往往会依据法律的规定,对拒不履行义务的被申请人和妨碍执行的案外人采取强制措施,以迫使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和妨碍执行的案外人停止妨碍行为。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规定…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明确了发展的目的是为了人,发展的动力在于人,坚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全面发展,坚持体现公平正义和利益兼容的协调发展。对这样规定,大家通常能进行正确的理解,但极少数执行人员可能会认为采取强制措施与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冲突,在执行中不可避免地产生顾虑思想,严重影响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三、采取强制措施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保障基础之一,而构建和谐社会则是采取强制措施的终极目的 这种顾虑思想的产生,虽同当前的社会法制环境有一定关系,但同极少数执行人员怠于学习有紧密关系。因为怠于学习政治理论知识和业务知识,对法律和政策的理解不够准确,甚至会出现偏差,长此以往便会错误地认为对拒不履行义务的被申请人和妨碍执行的案外人采取强制措施,与我国建立和谐社会的目的相悖。要改变这种错误观点,我想只有通过不断学习,不仅要学政治理论,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素质,以丰富的理论知识武装头脑;更为关键的是还要学习业务知识,提高业务水平,从而创新工作思路,将思想与行动统一起来,适应新时期工作的需要。对拒不履行义务的被申请人和妨碍执行的案外人采取强制措施,是否与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相悖呢?通过系统的学习,我认为,二者具有相辅相成的关系。对拒不履行义务的被申请人和妨碍执行的案外人采取强制措施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保障基础之一,而构建和谐社会则是采取强制措施的终极目的。 首先,采取强制措施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的的一致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的之一就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更加完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就是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不断用法律形式加以完善;就是要使广大人民群众依法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管理;就是要不断完善法律体系,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民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权益,保护人权和产权。而民事执行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实施的公权行为,是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重要方式之一,也是衡量法律价值的途径之一,旨在通过公力救济的形式来实现民事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民事权利。试想如果人民法院不采取各种强制措施,任由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逍遥法外,那么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怎能实现,司法公正又何从体现?守法公民承担的社会发展成本反而比违法行为更多,这样会触及守法公民的道德底线,极易让他们产生违法的思想和行为,社会因此会陷入更大的混乱之中。由此看出,对拒不履行义务的被申请人和妨碍执行的案外人采取强制措施,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并不相悖,恰恰相反具有一致性。 其次,对拒不履行义务的被申请人和妨碍执行的案外人采取强制措施本质上有别于以“阶级斗争为纲”而采取的措施。在我国以“阶级斗争为纲”的特殊时期,法律体系受到严重破坏,公、检、法等国家机关或被撤销或被合并,法律机关正常的法律活动几近瘫痪,不特定的多数人随时可能遭受非人的待遇,社会秩序陷入巨大的混乱之中,国家的经济建设面临崩溃,人民的生活极度贫困。而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对拒不履行义务的被申请人和妨碍执行的案外人采取强制措施,是依据法律的规定,按照法定的程序依法作出的公权行为,其专政的对象仅限于拒不履行义务的被申请人和妨碍执行的案外人,是特定的极少数人,对守法公民则是一种保护和支持,司法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能有条不紊地展开,社会生活正步入有章可循良好氛围中,法治影响到人民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氛围中,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是依法办事的“护法”行为,是和谐共处的“法治”行为,它必将大力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快速发展。 第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将促进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展开。正如前文所述,对拒不履行义务的被申请人和妨碍执行的案外人采取强制措施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保障基础之一,而构建和谐社会则是采取强制措施的终极目的。因此,执行人员在采取强制措施时,为切实体现司法人文关怀,实现和谐执行,执行人员肯定会进行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创新执行新方法。如在强制执行时,会尽量避开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会尽量避开被执行人的患病家属,会尽量避开无关围观人员;逢被执行人喜事丧事慎重执行,对特困企业和困难当事人慎重执行,对有激化矛盾苗头的慎重执行;会灵活运用案例分析,进行后果警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将使许多案件得到和解执行,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工作也将会步入良性发展之中,“执行难”顽症最终才能破解。 通过解放思想大讨论的理论学习,让我认识到民事执行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特别是对拒不履行义务的被申请人和妨碍执行的案外人采取强制措施与构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相互作用有一定认识,即二者具有相辅相成的关系,人民法院对拒不履行义务的被申请人和妨碍执行的案外人采取强制措施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保障基础之一,而构建和谐社会的远大宏图必将促进民事执行工作,也是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的终极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