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放思想,进一步推动新时期民事审判工作---西畴县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 赵志安 |
| 录入时间: 作者: |
解放思想,进一步推动新时期民事审判工作 赵志安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2008年,是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的第一年,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解放思想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大法宝”。中央政法委员会决定在全国政法系统开展“解放思想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目的在于进一步掀起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热潮,非常及时,意义重大。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更新观念、与时俱进,是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活的灵魂,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迫切要求,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引导社会前进的强大力量,是推动各项工作搞好各项工作的重要法宝。 人民法院在掀起新一轮“解放思想大学习、大讨论”的活动热潮中,通过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党的十七大的主题,领会科学发展观的深刻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领会新世纪、新阶段审判工作的性质和职责以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在审判工作中的具体表现,笔者通过对西畴县人民法院近三年来民商事案件的基本情况进行分析,联系当前法院工作的新任务、新要求,明确工作重点,找准结合点和切入点,我们应把把此次“大学习、大讨论”的成效落实到社会公平正义得到具体体现的民商事审判工作中,使民事审判工作有新的进展。 一、近三年来民商事审判的基本情况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的日趋发展,经济变革了,社会富有了,人们的价值取向观发生了深刻转变,我国已完全进入到以经济建设为主导、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共同富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时期。二十一世纪,中华民族正沿着自由、民主、法治的道路发展、前进,在新的历史发展进程中,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民事审判作为规范市场经济、调整社会生活中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手段,关系到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涉及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已成为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方向和主要审判任务。为强化民事审判职能,更好地为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服务,西畴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和“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强化现代司法理念,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树立科学的裁判理念,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推进民事法官职业化建设,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民事审判制度,为顺利实施“十一五规划”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近三年以来,西畴县人民法院在上级法院的监督指导、地方党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政府的支持以及有关部门的关心支持下,认真贯彻最高法院、省高院、州中级法院关于民事审判工作的有关精神,明确“大民事审判格局”,抓住重点。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强化现代司法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推进民事审判改革,坚持以“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人为本作为民事审判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积极、慎重地开展民事审判工作。近三年以来,西畴县人民法院2005年共受理审结婚姻家庭、合同、权属及侵权纠纷等各类民商事案件431件,与2004年的442件相比少11件,下降率为3%;2006年受理审结各类民事案件401件,与2005年的431件相比少30件,下降率为7%;2007年受理审结各类民事案件490件,与2006年同期的401件相比多89件,上升率为22%,2008年上半年,审结的民商事案件进一步呈上升势头。 二、民商事案件的类型、特点 2005年以来,西畴县法院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数在我院受理的各类案件中占近90%;其中:婚姻家庭类纠纷478件,占结案数的41%;权属侵权类纠纷341件,占29%;债务类纠纷281件,占24%;合同类及其他纠纷占6%。由此可以看出,我县地处边陲,受客观条件限制,经济发展滞后,仅基本解决温饱问题,公民法制观念较弱,市场经济交易活动中法律意识不强,相关程序不规范,手续不完备,习惯性多、随意性大,诚信度不高,婚姻家庭、经济交往、财产土地权属、人身侵害等领域的矛盾多易激化等实际情况,决定了民商事案件的特点。一是民事案件占的比例大,案件较多;二是家庭矛盾、财产土地权属、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债权债务等案件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矛盾易激化,社会各界十分关注;三是难度大,民事审判领域新情况、新问题多,审判尺度难以掌握;四是新类型案件的出现,热点多,所受理的案件中土地山林权属群体性诉讼案,校园学生人身损害赔偿案、医疗事故、医疗过错、名誉权纠纷、保险合同纠纷均有涉及;五是促成当事人诉讼和解的难度大,调解结案率难以上升。 三、民商事案件现状成因分析 西畴县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近几年由下降逐步上升,究其原因主要有下列因素。 1、我县所辖区域较小,地处边陲,受客观地理环境限制,市场经济的发展仍然滞后,市场经济主体相对较少,厂矿、企业太少,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仅是解决温饱问题。受此客观条件和经济基础的制约,决定我院的民商事案件与相邻兄弟法院相比不会明显增多,因为案件的数量、矛盾纠纷的产生是与经济的发展、物质文化生产生活的活跃成正比的。 2、新的社会发展时期,市场经济、法治经济的逐步发展成熟,小康社会、和谐社会建设的推进,立法的发展,法规的完备,公民思想文化道德素养的提高,普法的不断深入,社会生产生活、经济交往交易过程中有法可依、有规可循,市场主体进行相关的程序逐渐规范,诚信度逐渐提高,矛盾纠纷也就随之减少,诉诸法律的案件也随之下降。 3、我县把“创平”工作作为各级领导班子的政治责任,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难点问题共同抓的良好工作格局。全面抓好“平安乡镇”、“平安村委会”、“平安社区”、“平安机关”、“平安校园”、“平安企业”、“平安家庭”,创平工作的有序开展,经过全县党委政府及各级各部门特别是政法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努力,我县“平安西畴”创建工作经省委省政府考核验收被命名为“平安县”的荣誉,西畴出现了刑事和治安案件逐年下降的“西畴现象”。因此,在各种矛盾凸现的当前,我院民商事案件下降与创平工作、典型经验、社会和谐稳定的“西畴现象”是密不可分的。 4、面对当前全国性的“打工”热潮,我县客观条件差、经济发展相对缓慢,“外出打工”成为致富的号召,成为输送外出劳务的先进典型。我县广大农村大量壮青年农民外出打工,留守家园的几乎是老弱病残及儿童。主导的民事主体转移,纠纷减少、纠纷搁置,这也是民事诉讼案件下降不容忽视的原因之一。 5、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下,广大的农村公民的法制观念、法律水平并不高,经济能力的承受力也很弱,因此,矛盾纠纷虽然发生了,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了,但举证不能,无力举证,委托律师、代理人打“官司”又无经济承受力,加之从事法律服务的队伍又存在收费不规范、职业道德差、一味追求经济利益的现象而无规范有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出现“官司难打”、“得不偿失”、“不愿打官司”的现象,这也是民事案件下降的成因之一。 6、“执行难”,一部分案件花了不少的诉讼成本经过诉讼程序、以法律形式确定了应有的民事权利,但权利相对人无履行能力和可供执行能力,形成案件久拖得不到执行,权益无法得到实现,造成诉讼权利人失望,这也影响民事受案。同样,法律的权威和对法院的信任也受到挑战。 7、2007年以来民商事案件即呈上升势头,主要是对新的诉讼费收费办法的实施和严格执行,利民、便民、司法救助各项诉讼措施进一步落实。 8、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经济关系、经济交往,利益利润分配的新矛盾和纷争不断增多,城乡建设的全面展开,林权制度的改革,小康村、温饱村的建设发展,林权纠纷、土地纠纷、宅基地纠纷、相邻权属纠纷、侵权纠纷也应运出现、增加,也是案件近来呈上升趋势的原因。 四、对当前民商事案件现状建议和对策 针对当前民商事案件的现状,提出以下粗浅的建议和对策。 1、抓住新的诉讼费收费办法实施案件回升的契机,最大限度地减轻当事人负担,降低办案成本,以围绕司法提速、服务提质、思想更新为中心,以实现“立案快、审理快、执行快”的办案制度为目标,践行公正与效率的统一。 2、将司法为民、一心为民作为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认真落实“23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意见”和“30条司法为民”措施,坚持以人为本,充分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加大对弱势群体的司法救助,将弱势因素对诉讼的影响降到最低,使弱势群体的民事权益充分得到法律保护。 3、狠抓法官队伍建设,锻造一支过硬的法官队伍,加强学习和培训,提高干警的政治素质、司法水平和司法能力,提高案件的质量和数量,维护人民法院的公正、权威形象。 4、慎重处理比重较大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和权属侵权纠纷案件,想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依法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财产关系和民事过错责任,弘扬社会主义伦理道德,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财产安全。为城乡建设、建设小康村、温饱村的有序开展提供切实保障,维护一方经济建设的中心和社会稳定服务。 5、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简案简审,繁案精审,强化诉讼调解,将调解工作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以合法性、自愿性为前提,采用多样灵活的调解方式方法调解诉讼案件,使纠纷经济快捷地得到解决,促进社会和谐。 6、辩证把握“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根据当事人无力举证和举证欠缺的实际,法院应强化诉讼指导,强化释明权职责,主动依法依职权调查取证,以客观真实的证据确定案件事实,力求实现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实现司法的真实公正,体现法律正义和人民法院为人民的社会主义司法目的。 7、加大执行力度,努力克服“执行难”,使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最大化得以实现,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圆满实现,让诉讼人、权利人切实得到实效,全面树立起法律的强制力和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努力。 五、解放思想,坚持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坚持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人民法院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要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就必须坚定法官的政治方向,强化法官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大局意识,不断增强法官领悟法律精髓和为民司法的能力。法官在办案中必须树立以下理念,一是树立“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并重”的办案理念。既反对机械办案、机械执法、就案办案,也反对只讲社会效果不讲法律效果,甚至执法违法,损害法治原则和权威,以牺牲法治为代价。二是树立“程序与实体并重”的办案理念。多年来,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使得审判工作的社会效果无法真正体现。每个法官都要坚持实体和程序并重,在重视实体裁判、实体公正的同时,必须重视程序公正,以程序公正来展现实体公正,以程序公正来保证实体公正,以程序公正来实现实体公正。三是树立“服务大局”的办案理念。不能片面理解或割裂审判工作与发展大局的关系。每个法官都不能把审判简单看作是适用法律问题,而是要从事关发展大局的角度去把握。四是树立“立法条文和精神兼备”的法律适用理念。法官适用法律,不仅要重立法条文,更要重立法精神,正确处理条文与精神的关系,既要重条文内涵的理解,更要重法理精神的培育,克服就案办案现象,实现从粗放司法到理性司法的转变。五是树立“案结事了”的办案理念。法官判案如果只追求结案了事,而不是案结事了,必将导致当事人缠诉上访申诉不断,从而极大地损害法院形象、司法权威和司法和谐。要克服“重判轻调”的不良倾向,力争每个案件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促进司法和谐。 六、通过“大学习、大讨论”,增强司法能力 作为法官,在“大学习、大讨论”中必须善于学提高,努力增强司法能力。一是增强政治鉴别能力。法官不仅要有高超的业务素质,还要具有政治敏锐感、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智慧,不仅要政治问题法律化,还要法律问题政治化,才能保证办案符合党和人民的需求。二是增强服务大局的能力。要教育和引导法官不断提高认识和把握全局的能力,自觉地把法院工作融入全党全国工作中,使审理每个案件都能考虑全局利益,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三是增强把握和理解法律精神的能力。在适用法律上,法官除了要体现法律对人和对事的平等性外,还要吃透立法的本意和目的,顺应立法精神,灵活地、创造性地适用法律,而不能机械地适用法律。在对各种合法的选择进行取舍时,法官一定要反复推敲和掂量,看看这些选项中哪一种是最佳的,哪一种最能体现情、理、法三者的完美结合。四是增强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法官应到群众中去深刻理解社会,全面提高辨法析理和调解能力,保证在不同的阶段、不同的环节都注重调解,把调解工作贯穿始终,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五是增强裁判文书制作能力。法官要提高司法文书制作的能力,除全面充分对案件定性和审理结果进行分析论证外,特别是要对自由裁量的理由以一个普通人的标准予以合理的解释。通过司法文书,开启一扇与公众对话的窗口,让胜者清楚、败者明白,最大限度地赢得社会对裁判文书的认同感。 七、更新办案观念,充分关注民生 多年来,人民法院许多审判人员一直把“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作为追求的目标,法院对审判人员的考核也始终把结案率、二审维持率等作为一个重要的指标,我们坚持这种模式的做法,对于做好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贫富差距的拉大、劳动关系的失衡,导致一些当事人对公平正义的理解发生了偏差,致使一些当事人对法院办案不满,甚至上访告状,这一问题一直困扰着法院工作,因此,人民法院必须全面把握十七大报告关于民生问题的论述,用发展的眼光深刻理解公平正义的内涵,摒弃单一的法律公正的理念,以社会公正作为司法的最大追求和最终理想。法官在审判工作中必须坚持以人为本,高度关注民生,从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实际问题出发,从解决人民群众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带着深厚的感情做好审判工作。坚持把情理法有机地结合起来,以理服人、以情服人,牢固树立亲民观念,心中装着人民,感情贴近人民,设身处地感受群众的所思、所想、所盼、所怨,做到思想上为民、程序上便民、实体上护民、作风上亲民,解民忧,排民难,维民权,保民安,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时期,法院应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体现党与人民的血肉联系,维护全社会的健康协调发展,保障人民权益。 总之,我们要在这次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中对法院民事审判工作进行新的、更深的认识,要破除安于现状,不思进取的思想观念,树立紧迫感和责任感,以积极主动的精神面貌投入于民事审判工作,真抓实干,形成有活力充满激情的良好工作氛围,将当前的工作推上新的台阶。 作者系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大学学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