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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思想大讨论 促进道德大弘扬---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蒋占文
录入时间: 2008-07-11     作者:

 

解放思想大讨论 促进道德大弘扬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蒋占文

 

所谓思想,就是人们对事物的认识和看法,从而产生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属于意识形态的范畴。道德是评判善恶的标准,因此,道德是思想的产物,是发展先进文化,构成人类文明,特别是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

我们通常讲的道德是指人们行为应遵循的原则和标准。道德的定义可以概括为:道德是一定社会、一定阶级向人们提出的处理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之间各种关系的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这一概念说明,道德是以善恶为标准,调节人们之间和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道德总是扬善抑恶的。道德与法律不同,它是依据社会舆论、传统文化和生活习惯来判断一个人的品质,主要依靠人们自觉的内心观念来维持。有什么样的思想就有什么样的道德。

现在我们讲的道德主要是指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即公民道德建设,它包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三个方面的内容。社会公德是全体公民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涵盖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在现代社会,公共生活领域不断扩大,人们相互交往日益频繁,社会公德在维护公众利益、公共秩序,保持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更加突出,成为公民个人道德修养和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表现。要大力倡导以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德,鼓励人们在社会上做一个好公民。    职业道德是所有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涵盖了从业人员与服务对象、职业与职工、职业与职业之间的关系。随着现代社会分工的发展和专业化程度的增强,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整个社会对从业人员职业观念、职业态度、职业技能、职业纪律和职业作风的要求越来越高。要大力倡导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鼓励人们在工作中做一个好建设者。 家庭美德是每个公民在家庭生活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涵盖了夫妻、长幼、邻里之间的关系。家庭生活与社会生活有着密切的联系,正确对待和处理家庭问题,共同培养和发展夫妻爱情、长幼亲情、邻里友情,不仅关系到每个家庭的美满幸福,也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和谐。要大力倡导以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为主要内容的家庭美德,鼓励人们在家庭里做一个好成员。

解放思想就是思想的运动和变化,也就是思想的变革,它是一个永恒的主题。现在我们讲解放思想就是指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打破习惯势力和主观偏见的束缚,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使思想和实际相符合,使主观和客观相符合,就是实事求是。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党代会的政治报告中,把“解放思想”写入大会主题,并提出 “解放思想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大法宝”。 从而引起了这次解放思想大学习、大讨论新的热潮。

当前,从中央到地方,各行各业各部门正在开展解放思想大学习、大讨论活动。我们作为从事审判行列的法官,在这次解放思想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中,如何通过解放思想大讨论, 促进道德大弘扬,是我们应当认真思考的一个重要课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特别是十四大以来,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呈现出积极健康向上的良好态势,公民道德建设迈出了新的步伐。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日益深入人心,为人民服务精神不断发扬光大,崇尚先进、学习先进蔚然成风,追求科学、文明、健康生活方式已成为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社会道德风尚发生了可喜变化,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与体现时代要求的新的道德观念相融合,成为我国公民道德建设发展的主流。但是,我国公民道德建设方面在我们法官身上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一些法官道德失范,是非、善恶、美丑界限混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有所滋长,甚至赌博成风;见利忘义、损公肥私行为时有发生;不讲信用、欺骗欺诈成为社会最危险的公害;以权谋私、腐化堕落现象严重存在。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必然损害人民法官、人民法院、以及党和国家的形象,损害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秩序,损害改革发展稳定和谐的大局。因此,我们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重在建设、以人为本,改善民生。坚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为着力点。围绕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道德要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大力弘扬会主义道德精神风尚,特别是法官职业道德精神风尚。

一是要保障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生命线,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切实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通过自己在法庭内外的言行体现出公正,避免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坚持和维护审判独立的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来自法律规定之外的影响。法官在审判活动中,除了应当自觉遵守法定回避制度外,如果认为自己审理某案件时可能引起公众对该案件公正裁判产生合理怀疑的,应当提出不宜审理该案件的请求。法官应当抵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或者案外人利用各种社会关系的说情,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法官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以不正当的手段迫使当事人撤诉或者接受调解。法官应当公开并且客观地审理案件,自觉接受公众监督。但是,法律规定不公开或者可以不公开审理的除外。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正确的意见。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不得私自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避免主观偏见、滥用职权和忽视法律等情形的发生。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以其言语和行为表现出任何歧视,并有义务制止和纠正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员的任何歧视性言行。法官应当充分注意到由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健康状况和居住地等因素而可能产生的差别,保障诉讼各方平等、充分地行使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法官审理案件应当保持中立。法官在宣判前,不得通过言语、表情或者行为流露自己对裁判结果的观点或者态度。法官调解案件应当依法进行,并注意言行审慎,避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其公正性产生合理的怀疑。法官对与当事人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有关的措施和裁判应当依法说明理由,避免主观、片面地作出结论或者采取措施。法官应当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独立行使,并做到: (一)除非基于履行审判职责或者通过适当的程序,不得对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发表评论,不得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提出处理建议和意见;(二)不得擅自过问或者干预下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三)不得向上级人民法院就二审案件提出个人的处理建议和意见。法官除履行审判职责或者管理职责外,不得探询其他法官承办案件的审理情况和有关信息。法官不得向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辩护人泄露或者提供有关案件的审理情况、承办案件法官的联系方式和其他有关信息;不得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辩护人联系和介绍承办案件的法官。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避免受到新闻媒体和公众舆论的不当影响。法官在公众场合和新闻媒体上,不得发表有损生效裁判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的评论。如果认为生效裁判或者审判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可以向本院院长报告或者向有关法院反映。法官根据获得的情况确信,其他法官有可能或已经违反法官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法律工作者有可能或已违反职业道德,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向有关部门或者有关机关反映。

二是要提高司法效率。提高司法效率是人民法院改革的目的,法官应当勤勉敬业,全身心地致力于履行职责,不得因个人的事务、日程安排或者其他行为影响职责的正常履行。法官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限,在法定期限内尽快地立案、审理、判决。法官必须杜绝粗心大意、无故拖延、贻误工作的行为,认真、及时、有效地完成本职工作,并做到:(一)合理安排各项审判事务,提高诉讼效率;(二)对于各项司法职责的履行都给予足够的重视,对于所承办的案件都给予同样审慎的关注,并且投入合理的、足够的时间;(三)在保证审判质量的前提下,注意节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时间,注重与其他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共事的有效性。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监督当事人遵守诉讼程序和各种时限规定,避免因诉讼参与人的原因导致不合理或者不必要的延误。法官在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时,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尽快予以执结。
   
三是要保持清正廉洁。保持清正廉洁是保障人民法院实现司法公正的关键,法官在履行职责时,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利用职务和地位谋取任何不当利益。法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款待、财物和其他利益。法官不得参与可能导致公众对其廉洁形象产生不信任感的商业活动或者其他经济活动。法官应当妥善处理个人事务,不得为了获得特殊照顾而有意披露自己的法官身份;不得利用法官的声誉和影响为自己、亲属或者他人谋取私人利益。法官及其家庭成员的生活方式和水准,应当与他们的职位和收入相符。法官不得兼任律师、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律顾问等职务;不得就未决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提供咨询意见和法律意见。法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申报财产。法官必须向其家庭成员告知法官行为守则和职业道德的要求,并督促其家庭成员不得违反有关规定。

四是要遵守司法礼仪。遵守司法礼仪是树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良好形象的需要,法官应当严格遵守各项司法礼仪,保持良好的仪表和文明的举止,维护人民法院的尊严和法官的良好形象。法官应当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并做到:(一)认真、耐心地听取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发表意见;除非因维护法庭秩序和庭审的需要,开庭时不得随意打断或者制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发言;(二)使用规范、准确、文明的语言,不得对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有任何不公的训诫和不恰当的言辞。法官开庭时应当遵守法庭规则,并监督法庭内所有人员遵守法庭规则,保持法庭的庄严,并做到:(一)按照有关规定穿着法官袍或者法官制服、佩带徽章,并保持整洁;(二)准时出庭,不缺席、迟到、早退,不随意出进;(三)集中精力,专注庭审,不做与审判活动无关的事。

五是要加强自身修养。加强自身修养是提高法官自身综合素质的需要,法官应当加强修养,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忠实地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法官应当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和对社会现实的深刻理解。法官应当具备忠于职守、秉公办案、刚正不阿、不徇私情的理念,惩恶扬善、弘扬正义的良知,正直善良、谦虚谨慎的品格,享有良好的个人声誉。法官有权利并有义务接受教育培训,树立良好的学风,精研法理,汲取新知识,提高驾驭庭审、判断证据、制作裁判文书等各项司法技能,具备审判工作所必需的知识和专业能力。法官在日常生活中,应当严格自律,行为检点,培养高尚的道德操守,成为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的楷模。

六是要约束业外活动。约束业外活动是法官保持清正廉洁的重要环节,法官从事各种职务外活动,应当避免使公众对法官的公正司法和清正廉洁产生合理怀疑,避免影响法官职责的正常履行,避免对人民法院的公信力产生不良影响。法官必须杜绝与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和良好习惯相违背的,可能影响法官形象和公正履行职责的不良嗜好和行为。法官应当谨慎出入社交场合,谨慎交友,慎重对待与当事人、律师以及可能影响法官形象的人员的接触和交往,以免给公众造成不公正或者不廉洁的印象,并避免在履行职责时可能产生的困扰和尴尬。法官不得参加带有邪教性质的组织。法官在职务外活动中,不得披露或者使用非公开的审判信息和在审判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非公开的信息。法官不得参加营利性社团组织或者可能借法官影响力营利的社团组织。法官可以参加有助于法制建设和司法改革的学术研究和其他社会活动。但是,这些活动应当以符合法律规定、不妨碍公正司法和维护司法权威、不影响审判工作为前提。法官发表文章或者接受媒体采访时,应当保持谨慎的态度,不得针对具体案件和当事人进行不适当的评论,避免因言语不当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法官退休后应当继续保持自身的良好形象,避免因其不当言行而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法官只有不断加强解放思想,弘扬良好道德精神风尚,切实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约束业外活动,才能赢得社会的广泛认同,提高公信力。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立案庭 审判员(兼负责人)大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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