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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解放思想,推进法学研究---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 曹会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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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解放思想,推进法学研究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     曹会勇

 

【摘 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是马克思主义活的灵魂,是我们认识新事物,适应新形势,解决新问题的根本思想武器。解放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复兴和发展的前提,法学研究是我国推进民主法制建设,实现法制化的重要措施。目前,法学研究仍存在一些不足,我们应在研究中遵循辩证规律,继续解放思想,采取有效措施。
   

[关键词]解放思想;法学;研究

 

一、三次思想解放,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复兴和发展的前提。

毫无疑问,肇始于三十年前的改革开放,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的命运,使几近崩溃的中国绝处逢生,奇迹般地崛起;而发轫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的思想解放运动,则是这场伟大变革的先导,奏响了中国改革开放的新篇章。改革开放是,解放思想是,中国社会举世瞩目的成就与辉煌,正是这一的交响。回顾改革开放三十年,我国经历了三次思想上的大解放,尽管每一次取向有别,但目标一致。

开始于1978年的以真理标准讨论为标志的思想大解放,以拨乱反正和改革开放为取向,重点解决的是工作重心转移和经济发展问题,正是这场反映了人民群众愿望和历史转折要求的讨论,冲破了个人崇拜和两个凡是的束缚,重新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促成了建国以来第一次思想大解放。历史雄辩地证明,真理标准的讨论所促成的思想解放,给中国的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提供了巨大的推动力,使法学走出了祸的重灾区,促使了法制的恢复和法学的新生。人民永远不会忘记,十一届三中全会前的二十年,在的指导思想下,50年代末,大批法学界人士被打成右派,司法部、监察部被撤销。60年代,法律无用论盛行,律师制度自行消亡,法律院系所剩无几,甚至当时党和国家的领导人也在某种程度上轻视法律。19588月,在北戴河召开的协作区主任会议上,某位领导同志说:法律这东西没有也不行,但我们有我们的一套,我们基本上不靠那些,主要靠决议、开会。”“到底是人治还是法治?看来实际靠人,法律只能作为办事的参考。从上面的事例可以看出,的指导思想,使当时的党和国家领导人难以正确处理人治法治的关系,轻视法治,重视人治。尤其是史无前例的十年文革,在高喊砸烂公检法的口号下,法学、法律人才流失殆尽,以致在改革开放的初期要从各个行业,动员法学与法律工作者重新归队。而这次真理标准的讨论,在思想领域的重大变革,使人们恢复了法的理性,由此,法学界开展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民主与法制法治与人治等一系列问题的大讨论。

开始于1992年的以邓小平南方谈话为标志的思想大解放,以制度创新为取向,重点解决的是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结合的问题,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促进了中国改革开放的步伐,摆脱了所谓姓社姓资的争论,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宏伟蓝图,法学界也进一步趋向活跃,史称第二次思想解放。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十余年,中国的法学界仍然在夹缝中求发展,由于受旧的传统思想束缚,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对法学问题仍不能畅所欲言,有所革新,甚至视为雷区,不敢越雷池一步。恰恰在这样的情况下,邓小平的南巡讲话,为法学的进一步研究,摆脱了姓社姓资的困惑。法学与法律工作者审时度势,把握机遇,思想再次解放,提出了许多与当代中国实际、世界潮流和时代精神相结合的理论观点:如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法学与法制也要实现现代化,弘扬时代精神等等。

    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排除了姓公姓私的障碍,从而引发了一场更加深刻地触及所有制和社会利益关系调整的大变革,可谓第三次思想解放上述三次思想大解放,既有阶段性特征又一脉相承,既合逻辑又合目的,完整、生动地演绎了中国波澜壮阔的改革开放历程,体现了我们党对执政规律、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把握,并最终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体系和正确道路,在世人面前高高树起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面新的伟大旗帜,这无疑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又一伟大胜利。

法学,作为社会科学的一个重要领域,时刻处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中。在新的历史时期,活跃和繁荣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实现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都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以思想的大解放推动法院审判体制改革,推进法学理论研究,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解放思想、加快发展为目的,以自我学习、自我教育、自我反思、自我查找、自我提高为主体,利用一切时间认真学习,加深对法律的认识,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养,推进法学研究工作和完善法制建设。纵观法学的发展历程,其广度与深度的不断进步,无一不与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息息相关。在实践依法治国的今天,我们必须继续解放思想,推进法学研究。

 

二、目前法学研究存在的主要问题。

以前有人说中国的法学是“幼稚的法学”,很是触动了法律人的神经,许多法学学者在文章中不断地引用这个判断,大有嘲讽之意,也暗含着不服输的劲头。因为据说现在的法学研究已经不再幼稚了,甚至能够和哲学史学等等并驾齐驱了。这是一个很乐观的判断。进步是固然的,但是我们细致观察一下,当前活跃在法学界代表法学界较高水平的研究者,往往都是那些能够及时借鉴其他学科的最新研究成果并以此作为分析工具的学者。因此,作为一门独立科学的法学是不是真正成熟了,我觉得依旧是一个问题。根据本人观察,当前法学研究中依旧不同程度存在以下问题。

 

其一、价值诉求还停留在启蒙时代,研究资料和资源陈旧雷同,缺乏新意。其中,在引述资料上比较侧重现有的经典中文译著,很少看到能够直接使用最近出版的外文资料进行研究的成果。一旦某本西方经典著作翻译进来,立马引用,“分而食之”。有些译著仅仅是西方三流学者的作品,由于其中某些判断和柏拉图的《理想国》里的意思相仿,也要喜新厌旧,照引不误,俾以至少从注释上表明自己能够与时俱进,紧跟世界学术前沿。当前有些法学学科的论著,让人觉得几十年没有大的进步,我看原因就在这里。话题还是那么几个话题,引用的资料还是商务印书馆翻译的那么几本书,引述的思想还是洛克或者孟德斯鸠等几个人。很多论文认真探讨的话题(特别是宪法学论著),依旧和启蒙时代的话题差不多。即法治是要优于人治的,分权制衡是多么的必要;自由和民主是值得追求的等等。说一句过头的话,如果我们将某些学科领域里面十年来发表在所有刊物上的论文都销毁,我看除有限的几篇论文以外,大多数对中国的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影响不会太大。因为总体而言,中国当前的法学问题,很大程度上不是启蒙问题,也不是价值选择问题,而是如何实践和实现的问题。这些问题单单依靠书斋里的革命是不能解决的。

 

其二、过于关注西方,引介过多,疏理较少,谈到西方眉飞色舞,问到中国张口结舌。现在出版社出版了很多大部头的法学作品,洋洋洒洒,动辄数十万言。但是里面的内容基本不涉及到中国法治的现状以及如何在制度上细致建设的话题。据说这是学术分工的需要,实践问题应当让实践部门去研究探索,所以实践部门要跳起来骂娘,这是不难理解的。很多论著很喜欢关注所谓的世界法学大前沿,热衷于介绍西方发达国家的学说与制度,但是有些介绍由于自己也没有好好咀嚼过,往往逻辑上比较混乱繁杂,观点要么基本没有要么满天飞,乍一读,感觉资料非常丰富,但是通读以后往往提炼不出什么有用的观点。这种所谓的专著,实质上就一本外文资料的编译,作者自己恐怕都没有好好整理抽象一下,就翻译出版了。这种作品对于西方的法治总是津津乐道的,但是,由于这些知识基本上是编译人家资料的结果,因此,倘若有人请教他更细致一些的知识,恐怕要弄个面红脖子粗了。如果问到中国的法律实践问题,对方恐怕以为你在故意刁难他了。我为什么一直比较欣赏苏力先生呢。主要觉得作为一个海归派,苏力毕竟思考着一些中国本土的法律问题,虽然其话语框架或知识渊源是西方的,但其基本的落脚点却是中国的。这是很不容易的。

 

其三、喜欢排座次。这个现象我看除了文学界就是法学界了。在史学界或者其他学界,我们很少看到法学界这样,每隔一段时间就要轰轰烈烈地评定所谓的全国十大中青年法学家;很多法学家固然是名至实归的,但是更多的杰出的中青年法学家却没有选入,让人感觉有些不让阿Q姓赵的意思。记得贺卫方先生曾有专文评介此事。不仅有全国性的座次,各省市往往也配套出省十大中青年法学家等省级座次,大家其乐融融,很有彪炳史册的意思了。流风所及,其他法律人也要排定座次了。全国十佳法官,全国十佳检察官,全国十佳律师等等也粉墨登场。可谓江山代有法家出,各领风骚一百年。最近又搞了一个法学名家名录,里面收录的法学家的确了得,但是我们要问的是,为什么人家史学界、哲学界没有全国十大历史学家全国十大哲学家之类的评比,也没有全国名家名录之类的家谱编撰。是不是法学研究比历史学哲学要繁荣,法学家实际上作出的学术贡献比其他学科要大?这个问题值得深思。

 

其四、缺乏批判精神,其乐融融,一团和气。这种现象不仅仅是法学界,在其他学科也显著地存在着。现在学术界有些学者们著述甚勤,但是往往不大愿意去关心别人在研究什么或者研究到什么程度。只管自己在自家的一亩三分地里耕耘。无论学术水准怎么样,只要出版了专著,发表了论文,就完成了任务,俨然大家矣。大家在学术批评上的积极性很低,这里面固然有中国人生哲学的影响,但也有一些相互通融的意思,感觉大家都不容易,没有必要相互过不去,更不要说去严肃批评别人的观点甚至刺刀见红了。苏力先生说中国缺乏严肃的书评,这是一个很真实的判断。某些著作即使肤浅空洞甚至错误百出,依旧很少看到勇敢的揭发和批判。大家一团和气,不愿意相互之间伤了和气,唯恐一旦批评起来,容易人格化,认定批评者不是在批评作品,而是针对作者本人发飙,是在发泄宿怨,是在拆人家的台,捣人家的蛋,一旦上纲上线,后果可想而知了。当然,这里面有一个可能的原因是,准备批评者自己也没有学术自信,恐怕一旦争论起来,一招不慎,反而出了洋相砸了自己的脚。令人欣慰的是,我们看到法学界还是存在着一些严肃和严厉的批评的,但是很稀少,重要的是,这些批评者往往在学术水准上是过硬的,底气足,因此在学术姿态上显得大无畏,刺刀见红。我看到最好的学术批评还是关于《走向权利的时代》的评论,的确有些硝烟四起刺刀见红,遗憾的是,现在这种场景很少见到了。

 

其五、学术论著形式华丽,思想空洞肤浅。自从苏力和梁治平先生批判《走向权利的时代》之后,法学界越来越关注学术规范了。但是现在不免有些物极必反,走向形式主义了。我们看到很多学术论文,短短六千左右的文字,居然有了近百个注释,这些注释中文的、英文的、德文的等等不一而足,五花八门,让人肃然起敬,而主文内容往往淡如白水,肤浅空洞,让人不知所云。这种单纯追求注释之华丽的风气现在似乎越来越浓厚了。学术论文似乎注释越多,学术色彩就越浓,就越反映作者阅读参考书目之多。不讳而言,很多注释我们一看就知道是转引贩运过来的。譬如关于马恩全集的注释,很少看到清晰写上出版社和出版年月的。有些注释即使有相关信息,当编辑去按图索骥的时候,发现人家马恩全集上根本没有这句话。当然,注释多不一定是坏事,问题就是很多注释内容根本不必要引用,比如“人总是要吃饭的”,大家都知道这个事实。但是有些学者一定要在马恩或者西方哲学家的经典中引用相关的论述才敢放心相信这个事实。据说只有这样才能说明作者治学之严谨,一字一句皆有出处呢。

 

其六、研究课题过于宏观,缺乏微观和操作性考察。现在的法学论文,很多论题过于宏观,甚至根本就不是一篇论文所能够涵盖的。特别是一些关于自由民主的题目,更加缺乏分析性,很多论文和高中的议论文一般,主题先行,然后搜集一些相关的经典论著,专门找符合自己题目主旨的论述,这个思想家引用几句,那个思想家引用几句,最后得出结论。这种研究显然在学术上是没有任何贡献的。法学界的一些理论性论文就有这个毛病。既假且大又空,洋洋洒洒,又似是而非,论旨空洞、凌空蹈虚,但是话语很新奇,要么后现代,要么未来主义,很少具有原创性的价值,而涉及司法操作层面则往往一笔带过。当然,不是说研究法理法史的都有这种毛病,其实不然。比如谢晖先生的法理研究,吾人一一拜读过,感觉很多问题是经过真正地思考的,有些结论很有原创性,很不容易;还有何勤华先生的法史文章,可谓皓首穷经,考据功夫十分了得,这又另当别论了。当然,还有一些也很优秀,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但是总体上,这种宏观空漫的理论研究还是太多了,据说有些学者宣称自己的著述不是给当代人看的,而是留给五百年后的人看的,这就不免让人有些匪夷所思了。因此,我们看到一些学者在认真地研究一些实践问题,实在弥足珍贵,比如贺卫方先生关注的司法改革,比如苏力关注的中国的司法社会学问题等等,这些努力都是令人钦佩的。

 

其七、过于书斋化导致缺乏学术缺乏人文主义和浪漫主义。按照常理,书斋化往往意味着浪漫主义和书生意气。但是对于法学而言,书斋化可能导致另一种倾向,即机械主义和技术主义。法学是一门严肃的学科,但是不能太机械,搞得像概念法学一般,让人意味索然。从法史的角度和法理的角度,不难发现,法学其实关涉乎人文价值的问题,关涉乎安身立命的问题,关涉乎人类理想生活方式的问题。因此,需要学者们在严肃的研究之中渗透着一种人文主义和浪漫主义情怀,从而使法学具有活力和想象力。这是很好的一件事。当前很多学者的研究过于寻章摘句,过于掉书袋,就不免无趣了,看他们的论著,一本正经,呆板枯燥,没有活力,感觉法学和物理学一般没有一丝情趣。我们认为,法学家就是法学家,不是律师或者法官,毕竟还是要追求一些超越的形而上的东西的。在这种背景下,一些具有人文色彩的法学家成为法学后进追捧的对象,也就不难理解了。比如贺卫方教授,苏力教授,刘大生教授、徐国栋教授、许章润教授、林来梵教授等等。这些人的风格各异,相互之间甚至还有或明或暗的较劲,但他们都有那么一点点人文气质,都有一种关注现实且追求浪漫的情怀,都有一种自觉不自觉的诗人的气质。这种法学家多一些,相信法学专业的生源也会多一些的。

 

三、法学研究必须遵循辩证规律。

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唯物主义和辩证法是有机统一的。唯物辩证法作为马克思主义的方法论,适用于对世界万物的研究、论证、分析和考察。因此,法学、法律工作者在从事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时也应体现出唯物辩证法的两个总特征——永恒发展、普遍联系。

1.法学理应成为发展型的法学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用来指导社会实践的。列宁曾说过:没有革命的理论,就没有革命的实践,法学研究必须紧跟时代,适应时代需要,不断更新,不断发展。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的宏伟蓝图,是在突破旧体制下的各种极左思想和条条框框的形势下提出来的。直到现在,仍然有许多法学界人士对于市场经济提出的现代企业制度、宏观调控手段、现代商法以及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民主政治机制,缺少在理论上进行深入的探讨。实践在发展,法学理论也应当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法律、法学工作者必须反思、探索、进取,正确把握社会经济发展规律,运用严密的逻辑推理,既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又要勇于开拓,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构筑起一套体现时代精神和国际惯例,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体系。

2.法学应是开放型的法学

放眼世界,当今社会是一个开放的社会,正如马克思主义总结和吸取了以往一切优秀的文化遗产一样,马克思主义法学也必须批判地吸取古今中外法学理论中一切有价值的成分和合理的因素来丰富自己,把马克思主义法学之外的各种法学理论不加分析地拒之门外,搞自我封闭,夜郎自大,是不行的。不管是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还是西方各国的法律文化,都应该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下,重新认识,重新评价,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在坚持中国民主与法制自身特色的前提下,切实做到古为今用,洋为中用,推陈出新。

四、立足现实,面向未来,采取有效措施,推进法学研究工作。

1.进一步解放思想,促使新的法观念的实施与发展

法学研究在法制建设中,必须起到理论先导作用,保持其先进性。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二十年,法学研究在新的法观念形成过程中作出了重大贡献。当今的中国,一系列新的法观念正日益深入和付于实践,如从义务本位转向权利本位,从依政策治国转向依法治国等等。但仍然面临着加大法观念更新力度,迎接民主与法制新世纪挑战的问题,而做好这一工作,只能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

2.发挥法学团体组织的作用,健全机制,服务社会

多年来,法学界、法律界众多团体组织,在推进中国法学研究建设方面,功不可没,特别是中国法学会,精英荟萃,人才云集,在长期的实践中,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为推动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起了重大作用。因此,今后法学学术团体要继续健全机制,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指导下,采用丰富多彩的形式,一方面加深法学领域的研究,一方面多为社会提供健全、配套、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3.正视当代中国的社会主义实践和国际潮流,克服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经典的错误认识,明确今后法学研究的任务

从国际国内情况来看,无论中国还是外部世界,都处在一个剧烈的社会变动时期,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也不时遭到非马克思主义及其法学观点的冲击。甚至有的人对有关马克思、恩格斯的法学观点,断章取义,教条对待,曲解本意,不能领会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精髓。因此,摆在中国法学者面前的有两项重大任务,一是勇于克服对马克思主义及其法学的教条式的理解和附加于其名下的某些错误观点,还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真面目。二是在着手实现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进程中,中国的法学界人士应当继续解放思想,继续以实践作为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去突破成规,发展理论,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推动依法治国。

4.搞好法学教育,重视法学院系建设,培养高质量的法学工作者。

法律院系是法学研究注入新鲜血液的基地,是培养未来大批法官、检察官、法律顾问的摇篮。搞好法学教育至关重要,适应时代的要求,法学教育也面临极大挑战,尤其是中国已经加入WTO,世界贸易组织的游戏规则迫使中国必须涌现大批熟谙国际商法的法律人才。实施法学教育改革,势在必行。

1)更新观念,提高教师素质。二十一世纪的中国教育改革,关键是教师问题,针对法律院系来说,教师在法观念和知识结构上换脑筋,具备思想开拓、知识新颖的素质,将是当务之急。

2)教材、教学大纲要与现实接轨。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迫切需要法律院系所授内容要与实践合拍,培养出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各种法律人才。

3)抛弃传统的注入式教学方法,要创新务实,注重实践,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实践无止境,发展无止境,解放思想也永无止境。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不是一句空话,不能停留在口头上,而是要付诸于行为,落实到具体的工作中。总之,开创中国新世纪的民主与法制,走向法治化,迫切需要继续解放思想,推动法学研究。

 

 

 

 

 

 

 

 

[参考文献]

[1]张晋藩。中国法制史[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

[2]张明楷。法学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

[3]曹建明主编的《中国审判方式改革理论问题研究丛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年出版;

[4]《公民与法》2003年第15;

[5] 胡肖华著:《权利与权力的博弈》,中国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37页。

 

 

 

 

作者简介:

曹会勇,男,1983年生。20029月—20067月,就读于云南大学法学院,法律专业,法学学士,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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