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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新的思想理念构建和谐的诉讼调解机制---广南县人民法院 李昌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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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新的思想理念构建和谐的诉讼调解机制

 

广南县人民法院 李昌纹 

 

在开展解放思想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中,我们严格按照活动方案的要求,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精神,明确了此次开展解放思想大学习大讨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充分认织到:解放思想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党始终坚持的思想路线,是马克思主义活的灵魂,是我们认识新事物,适应新形势,解决新问题的根本思想武器。二十年多年来,中国改革和发展的历程就是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不断探索创新,从而不断推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伟大历程。只有开放的思想才能有效地指导各项事业的发展。我党革命和建设的无数实践证明,解放思想就能打破思想禁锢,激发工作活力,改进生产关系,解决先前落后的生产力。每次思想的大解放,都会冲破层层禁区,摆脱种种束缚,从而推动社会进步和事业的发展。通过学习,大家的眼界更加开阔,目标更加明确,思路更加清晰,作风更加扎实。因此,我们要始终坚持以解放思想贯穿工作全局,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牢把握公正与效率这一主题,进一步转变观念,转变作风,创新思路,创新方法,创造性地开展诉讼调解工作新局面。

一、以日继增的民事纠纷已成为当今社会的热点问题

2008年1月3日,人民日报报道: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局共收到上访信件57206封,接待来访19662人次,80%以上来自基层,比去年同期有较大幅度增长。据了解,其他信访部门及其司法机关受理民事案件的情况也不容乐观,其上访率和司法机关受理民事案件的增长幅度都在2.12%以上。笔者所在的广南县人民法院近三年来所受理和调结的民事案件也是逐年上升的:2005年,该院共依法受理各类民事案件638件,调解达成协议(含调解后当事人申请撤诉)430件,调结率为67.39%;2006年共依法受理各类民事案件675件,调解达成协议(含调解后当事人申请撤诉)484件,调结率为71.81%,同比上升4.42%。2007年共依法受理各类民事案件744件,调解达成协议(含调解后当事人申请撤诉)542件,调结率为72.85%,同比上升1.04%。这些民事纠纷,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如果处理不好,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但从它们发生的本质原因和司法实践经验来看,是完全可以通过诉讼调解方式加以化解和处理的。胡锦涛同志强调指出:“要建立健全对人民内部矛盾经常化制度化的调处机制,及时处理纠纷,尽可能把各种矛盾和隐患化解在基层。认真处理各种民间纠纷,做好各类调解工作。”因此,必须加大诉讼调解工作的力度,彻底解决这些民事纠纷。

二、现有的民事审判力量及其诉讼调解机制,对彻底解决好诸多民事纠纷显得力不从心

调解在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着其他审判手段所不能比拟的功能和作用。通过深入细致地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劝说当事人自愿协商解决矛盾,不仅能够解决案件纠纷,更深层次的价值在于把解决眼前纠纷与注重双方的长远关系、整体利益结合起来,保持社会稳定,在具体的诉讼调解工作中还存在以下问题:

1、民事法官紧缺的情况一直没有得到缓解。主要原因是:一是国家实行三合一的司法考试,提高了法官的门槛,不少青年人不愿接受这样的考试而从事法官职业。二是近年来法官从事非审判事务过多,严重影响到办案,在一些法院,法官常常被抽去扶贫、搞中心工作等等。三是近年来政治教育过于频繁,会议较多,耗费了法官不少精力,不少法官感到力不从心。四是不少法官被安排到综合、后勤部门工作,没有办案。五是法官分布不平衡。法官多集中在高院、中院和一些条件较好的基层法院。

2、法官没有完全从传统的审判方式中解脱出来。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虽然起步较早,但传统审判方式的影响依然根深蒂固,反映在诉讼调解上就是法官的职权主义。首先,法官对运用调解方式还是判决方式结案,拥有较大的选择权,有些能调解结案的案件,法官却将调解走了过场;有些案件应当及时判决,法官却在开庭后反复调解,久调不决,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在案件逐年增加的情况下,加剧了案多人少的矛盾,导致一些当事人为规避法律责任或拖延履行时间订立不切实际的调解协议,虽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但影响了案件的社会效果。

3、部份法官的诉讼调解能力有待提高。调解工作中,有的法官主观性和随意性很大,在当事人完全无准备的情况下被突然通知来调解,使其因准备不足而处于劣势;有的法官调解时思想固执,不能理解当事人在调解中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正确看待当事人陈述不愿调解的事实和理由;有的法官不注意发挥释明引导作用,任由当事人自行协商,不提出合法合理的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参考,使调解基本处于当事人自由协商的状态 

4、不能很好地保障诉讼调解的自愿原则。具体的调解工作中,个别法官还存在以劝压调以拖压调以判压调等隐蔽性的强制调解方式,使法律规定的自愿原则得不到应有的体现。

5、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缺乏操作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规范对调解规定的内容过于笼统、过于原则,缺乏法官和当事人必须遵守的程序性规范。一方面造成法官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性很大,何时调解、如何调解,均由法官决定,没有程序性的约束;另一方面,造成法官在实施过程中不敢大胆适用,个别法官在具体的办案中,应当及时判决的案件却久调不决,容易使当事人对法律的公正性产生合理的怀疑。

三、在开展解放思想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中,许多法官已树立起解决好民事纠纷的司法理念

诉讼调解是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重要方式,也是人民法院构建和谐社会的诸多努力的重要部分。它符合中国人民的文化传统,在降低诉讼的对抗程度、减少诉讼成本,从根本上解决纠纷等方面有着诸多优势。因此,我们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开展好调解工作,澄清模糊的思想观念,进一步提高对诉讼调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坚持从新形势下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出发,积极推动多种矛盾纠纷解决方式的有效衔接、多种资源充分整合、相互支持的工作机制的形成,将法律的正确适用与化解矛盾、促进社会稳定结合起来,进一步强化法院的纠纷解决功能。从坚持司法为民宗旨、落实公正与效率主题的高度,进一步消除影响诉讼调解工作的主客观制约因素,以达到和谐调解之功效。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化,法官应从实现司法公正与高效、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强化调解理念,把做好调解工作作为构建和谐社会和解放思想学习大讨论的重要内容,践行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重要体现。从而把调解工作贯穿于审判全过程和诉讼各环节,从送达起诉将副本、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开始,到庭前、庭中、庭后等各个环节都可抓住一切有利时机做好调解工作,主动做到“能调则调,多调少判”,为诉讼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建立坚实的思想基础。

四、建立新的诉讼调解机制,已成为立法机关日前考虑的重大课题

由于当今社会价值的多元化、社会结构的分散化和社会关系的契约化,不仅有限的司法资源已不堪日益膨胀的纠纷所带来的重负,更由于当事人主体意识的觉醒,使得现有的调解制度无法适应,由此反映出构建新的诉讼调解机制尤为重要,由此引发众多法官或法学专家的冷静思考,提出很多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观点。在此,笔者提出构建和谐诉讼调解机制的一管之见,以期待对重构诉讼调解制度、完善立法有所裨益。

1、在人们中间树立起“诚信”的做人理念。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失范和诚信缺失现象的存在,给一些心存侥幸的人提供了可乘之机,致使较高的调解率未能实现预期的较高的自动履行率。为了促进调解这一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发展,当务之急就是要在全社会大力培育诚信的观念,努力改善调解运作的外部环境,使法院的调解工作在运作之初就减少一些反复和风险。

2、建立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和预警机制。作为承担着化解矛盾纠纷、保护人民利益、促进社会稳定等重要职责的人民法院应安排相应的人员不定期地走访基层联系点,人民调解指导员会同人民调解员、司法助理员定期到各乡镇、村组排查社会矛盾纠纷,研究民间矛盾纠纷产生的规律和特点,做到早排查、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要及时排查原因,分析对策,制定预警和防控方案,充分发挥诉讼调解机制的防控功能。

3、取得当事人的信任。 诉至法院的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有的曾是合作伙伴,甚至是挚友亲朋,最终“对簿公堂”,其矛盾如冰冻三尺,非一日形成。法院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开展调解工作,促使矛盾对立方重新沟通的首要前提是取得每一方当事人的信任和尊重。如果法官无法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就无法主持调解工作的开展,更不可能让积怨甚深的各方冰释前嫌,作出让步。法官要在“第一时间”取得当事人的信任是开展调解工作面临的首要问题。因此,承办案件的法官应做到从细节、小事着手,从第一印象着手。从接触当事人伊始就严格注意体现法官的行为举止规范,身着法服、佩戴法徽,准确地使用法言法语,保持平和的语气、良好的体态,做到热情和蔼有度、严肃威严不失,从而缩短了当事人的距离感、消除了当事人对法院的戒心,让当事人从细节中感知法院民事法官们的职业素养及依法办事、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实践证明:这一点一滴的细节会转变当事人的偏见、消融当事人的误解,使当事人逐渐因了解而尊重,因尊重而信任,为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铺平了道路。

4、明确争议的焦点。当事人之间对权利、义务发生争议,是产生纠纷的起因,诉讼调解中准确把握好争议焦点,针对性地调处矛盾,是解决纠纷的关键。准确把握住争议焦点,就好比掌握了打开调解成功之门的钥匙。据此,承办案件的法官要注意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把握争议事实的性质;二是把握诉辩双方主张冲突的原因;三是把握法律构成的要件;四是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5、分清当事人的过错。当事人来到法院的目的就是要分清是非曲直,从根本上解决纠纷。在他们中间,极大多数是欠缺法律知识或对适用于争议民事实体关系的法律规定一知半解,似是而非。作为承办案件的法官要吃透案情,分清是非,把纠纷发生的过程与责任分辨得清清楚楚,并向当事人讲明白,而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明确了自已的过错所在和应该承担的责任,法官适时进行调解,当事人一般都乐于接受,并且大多数承担义务的当事人都能自愿履行,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6、选择调解的时机。选择调解时机也就是通常说的适时调解。当事人之间对权利、义务发生争议,是产生纠纷的起因。实践中有的法官办案调结率很高,而有的法官面对当事人纠纷,调解显得力不从心。除了调解技巧、方法等因素外,重要的一点就是对时机的判断和把握能力欠缺。把握时机的前提是准确分辨出双方当事人此时的思想矛盾,判断时机可以从以下因素考虑:首先,要判断当事人之间矛盾是否激烈,情绪是否严重对立。因为在剑拔弩张的情形下,当事人不易作出相互让步,此时应着重做好平缓当事人情绪的工作;其次,要判断当事人之间感情基础和现状,这不仅适用于婚姻家庭关系纠纷案件,在其他民事纠纷中当事人因经济交往或其他交往也必然产生感情问题,感情的亲疏远近也影响着调解时机;再次,要判断当事人的内心真实意图,有的当事人看起来情绪很大,实际上并非严重对立,对时机尚未成熟的,要通过积极工作创造调解时机;对时机已具备条件的,要趁热打铁,把握机会及时调解,因为有的时候时机稍纵即逝,机会不会再来。准确把握调解时机,还可注意诉讼程序中的时间节点。比如诉状副本送达时,大多数被告没有思想准备,此时对相关事实陈述往往是朴实、真实的,调解有可能容易成功。又如法庭辩论结束后,案件已经明朗化,加之判决在即,当事人也有可能比较容易接受调解。

7、重视调解的方法。在诸多的民事案件中,以婚姻家庭、相邻纠纷、债权债务的案件居多。因此,法官应该分门别类,对症下药,从不同纠纷的特点入手,抓住矛盾根源,选准突破口,平息讼争。特别是很多法官总结的亲情劝解法亲感重温法子女维系法团结互助法等各具特色的调解方法,有效处理了当事人的矛盾纠纷,取得了积极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8、增强法官的诉讼调解工作能力,强化法官的社会责任感和工作使命感。要实现司法合谐、社会和谐等长远目标,重要的一点是增强法官的诉讼调解工作能力,强化法官的社会责任感和工作使命感,从而提升法官的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和民生意识,以增强他们对诉讼调解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做好诉讼调解工作。通过组织庭审观摩,座谈研讨等方式进一步探索诉讼调解工作新机制,不断总结调解工作新经验,抓好调解方法的传、帮、带,及时把握新时期诉讼调解工作的规律,不断创新诉讼调解的方式和方法。

9、建议最高法院尽快修改和通过有关诉讼调解工作的司法解释,对调解的适用范围、调解的程序和调解的方式等予以明确规定。(1)规定调解的适用范围。司法解释应当明确规定哪类案件可以适用调解前置程序,哪类案件由当事人决定是否进行调解,哪类案件不能进行调解等。(2)规范调解的程序。从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证据交换、询问调解意愿、调解次数、调解时限、调解不成的后续程序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3)规范调解的方式。司法解释应当明确规定调解应当公开进行,即从调解开始到达成调解协议都必须是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方为有效。

10、建议立法机关加强立法进程,在民事诉讼法律中分别规定调解程序和审判程序。调审结合是造成违法调解、以判压调、强制调解的原因所在,直接影响到法院判决的公正性和稳定性,所以应将调解程序与审判程序分离,调解法官与审判法官分离,这样做不仅能提高办案效率,而且能防止案件承办法官不公正、不廉洁现象的发生,保证当事人在案件调解过程中的主动权,确保调解功能的有效发挥。

五、新的调解机制的建立,必将推动人民法院解决民事案件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上述诉讼调解机制的构建,体现在诉讼当事人和人民法院不拘泥于通常的诉讼程序,可以简化流转环节,降低诉讼成本。加上它便利、高效的功能优势,使得案件的审结具有迅速和便利的特点,能够相对低廉和简便地解决纠纷。以常识化的运作程序消除诉讼程序给当事人带来的理解困难;以通情达理的对话和非对抗的斡旋缓和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既着眼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现实纠纷,又放眼其未来的合作与和睦相处,使得当事人以较低的代价获得较大的利益。它适合于特定的社会关系、特定主体和特定纠纷案件的解决。其主要特点还在于达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1、化解了当事人的对立情绪。案件调解成功,不仅化解了当事人的对立情绪,避免了矛盾的激化;还有利于减少纠纷的对抗性,维护当事人的长远利益和友好关系,降低上诉率和申诉率,做到案结事了。

2、提高了诉讼效益。案件调解优化了纠纷解决程序的效益,快速、简便、经济地解决纠纷,缓解当事人的诉累,缩短了办案周期,大大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减轻了法院的压力。

3、较好地保护了当事人的诉权。司法实践经验证明:调解有利于当事人充分行使处分权,发挥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性作用,实现当事人主义的私法功能。在实体法律规范不健全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中的协商和妥协,达到双赢的结果。

4、缓解了执行难的问题。诉讼调解成功的案件,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基础,便于当事人的实际履行,缓解了执行的困难和压力,促使当事人之间能够和谐相处,共谋发展,推动社会稳定发展取到了极积的促进作用。

我们坚信,通过开展解放思想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全体法官一定会以展新的姿态,高效、文明、廉洁地完成党和人民交给的审判工作任务,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国民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作出力所能及的奉献。

 

 

二00八年六月二十日

 

参考书目:

1、江伟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专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2、常怡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3、胡锡庆主编《诉讼法学专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4、黄松友编写的《诉讼调解要务》人民法院出版社200年版。

5、广南法院20052007年工作总结。

6、广法[2008]5号文件。

 

 

——笔者系广南县人民法院李昌纹,助理审判员,大专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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