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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健全新时期农村社会矛盾解决机制初探---勐海县人民法院 陈瑜
录入时间: 2008-08-21     作者:

 

建立和健全新时期农村社会矛盾解决机制初探

 

 

勐海县人民法院    陈瑜

 

内容提要:

我国改革发展正处于关键时期,新时期农村社会出现了一些情况较为复杂的社会矛盾,正确处理新时期农村的各种社会矛盾,是构建社会主义社会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之一。这就需要认真研究新时期农村社会矛盾的特点和规律,科学把握处理各种矛盾的基本原则,积极探索建立和发展妥善处理新时期农村社会矛盾的新机制,以更好维护新时期农村社会发展稳定的大局,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本文以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为例,初步探讨了新时期农村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的建立和健全的问题。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改革的深入发展,农村社会的改革发展进入了关键时期,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也出现了社会矛盾多发多样的状况。这是社会深刻变革中难以完全避免的现象。胡锦涛同志指出:“关键是我们要正视矛盾,找到化解矛盾的正确途径和有效方法,形成妥善处理矛盾的体制机制,而不能让矛盾积累和发展起来,以致影响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正确认识和把握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新时期各类社会矛盾的特点和规律,切实建立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的体制机制,对于维护边疆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新时期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农村的矛盾纠纷

(一)“三农”问题是关系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问题,随着农村改革的逐渐深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一系列扶农政策,使农村形势正朝好的方向发展,新时期农村体制正在向市场经济转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却出现了矛盾纠纷类型、数量增多,矛盾激化的情况。

联系我县的实际,农村矛盾纠纷类型主要类型有:1、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和由此产生的使用权、经营权、分配权纠纷突出;2、家庭暴力、子女抚养、老人赡养、离婚等纠纷增多;3、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纠纷调处难度大;4、道路交通事故和治安事件频繁,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增多;5、安全生产形势严峻,事故调处困难;6、借贷、建房、买卖等合同纠纷大量增长;7、林权改革过程中引发大量林地界限纠纷,易引发群体性事件;8、黄、赌、毒与非法宗教等现象死灰复燃,因此引起的矛盾纠纷不断;9、因未能妥善处理民族关系、宗教习俗及民族风俗引起的纠纷;10、计划生育方面的矛盾纠纷。

(二)新时期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农村矛盾纠纷的特点

1、具有广泛性。一是矛盾类型多,在众多的的农村矛盾纠纷中涉及地、山、林边界权属问题、社会治安问题、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等多个方面;二是矛盾分布广,在勐海县的各个乡镇、各个村委会都有内部矛盾发生。

2、具有显现性。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农村人民内部矛盾有较为突出的显现性。一是历史遗留问题引起的利益矛盾显现出来。如在林权改革过程中,引发的大量户与户、村与村、乡与乡、县与县之间的林地界线纠纷;又如在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实际经营面积与登记面积不符、边界不清引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是干群矛盾在村民自治中暴露出来。如在村民依法自治过程中,农民的政治参与意识和民主意识增强,农民对村务、财务管理提出更高要求,使一些农村干群之间的潜在矛盾显现出来。三是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农民的文化素质不高和法律知识的缺乏与农村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矛盾逐渐显现出来。

3、具有群体性。新时期农村内部矛盾往往涉及的利益群体较大,如群众利益诉求未能实现,一旦矛盾发生往往引发群体性事件。如近年来发生在我县的某茶厂与当地茶农茶叶款纠纷、因村干部违法发包集体土地引起的村民与村干部的纠纷等,多数为群体性事件。

4、具有复杂性。新时期农村内部矛盾呈现相对复杂性,主要在三个方面比较突出:一是矛盾主体多元化,有干部与村民之间的矛盾、村民之间的矛盾、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也有当地村民与外来工、外来投资者之间的矛盾,农村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阶层矛盾也有所表现。二是矛盾表现交错化。当前农村村民内部矛盾往往存在矛盾表现交错的情况,如经济矛盾中包含干群矛盾、利益分配矛盾等。三是矛盾原因多重化。比如某些农村干群之间的矛盾,既包含政治利益矛盾,又包含一些历史遗留矛盾、经济利益矛盾。

5、具有局部对抗性。新时期农村人民内部矛盾在一定 条件下仍存在局部对抗性。从当前许多人民内部矛盾来看,往往是当事人双方要求强烈、心情迫切,情绪激动,由此引发集体上访、越级上访增多,冲击国家机关、围攻机关工作人员事件增多。

二、处理新时期农村各种矛盾的基本原则

正确处理新时期农村各种社会矛盾,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确立适应社会发展客观要求的处置原则,使矛盾纠纷的调解、处理能够有效遵循。

(一)坚持以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是开展矛盾纠纷调处的根本原则。坚持在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基础上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原则,是在调处人民内部矛盾的过程中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调处矛盾纠纷的方案只有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才会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人民内部矛盾也才能因此得到有效化解。

(二)坚持做到依法、公平、公正、公开的调处各类农村社会矛盾。调处人民内部矛盾,实质上是保护和实现公民合法权益和民主权利的一项重要工作。矛盾调处好了,不仅解决了当事人双方争端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落实了宪法赋予公民的合法权益,可以为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奠定良好的基础。调处人民内部矛盾必须依法、依政策办事,必须公平、公正、公开的进行。

(三)坚持在改革发展中解决矛盾。新时期农村社会矛盾多发多样的一个根本原因,是现阶段人民的物质文化需求与落后的生产力之间的矛盾引起的。这既有体制转轨的影响,又有经济文化落后、法律素质低下、生产力水平低的因素。解决社会矛盾的关键在于加快发展。因此,改革与生产力不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牢牢把握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把财富这块“蛋糕”做大,才是正确处理新时期农村社会矛盾的根本途径。

三、不断探索、创新,确实做好新时期农村社会矛盾调处工作,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

 依法、及时、有效的化解各种社会矛盾,需要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调处机制。从本县实际需要来看,当前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一)各级领导要从发展稳定的战略高度认识解决新时期社会矛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各级领导必须把解决好新时期社会矛盾作为一项事关发展稳定的战略性工程,把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作为履行职责的首要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其次,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立预防和调处社会矛盾的长效机制。要从根本上预防和解决社会矛盾,就要彻底改变“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被动做法,制订相关法律法规,出台相应政策措施,建立预防和调处社会矛盾的长效机制。第三,加大普法工作力度,在全社会树立法律权威。各级领导和社会各层面都要高度重视普法工作,创新普法工作的形式,加大普法工作的力度。同时,大力加强队伍建设,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绝大部分社会矛盾特别是群体性事件都是由基层矛盾演变、升级和激化而成的。因此,成功化解社会矛盾,基层组织的调处能力建设是关键。为此,各级党政领导要采取有力措施调整充实基层调处人员,加强对基层调处人员的素质培训,改善调处人员的工作条件,保证调处机构的工作经费,确立调处工作的法律地位等等。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使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提高全体公民的素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和道德修养,可以减少和避免一些人民内部矛盾的发生、发展和激化。要着力搞好宪法、刑法、民法、合同法、土地管理法、婚姻法、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一些关系国计民生及与人民生活日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使公民懂得什么是国家倡导的行为,什么是国家禁止的行为,做到令行禁止、依法办事,要着力搞好社会主义道德宣传教育,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新道德规范有机地结合起来,依法治国与依德治国有机地结合,提高全体公民的素质,从源头上减少或避免人民内部矛盾的发生、发展和激化。

(三)创建并完善多元化农村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和完善,关键是实现各纠纷解决机构在纠纷解决过程中的协调,形成民间调解、行政解决纠纷和诉讼之间的合理衔接。

 1、大力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调解制度是具有东方特色的一项纠纷解决机制,在我国源远流长。当前调解作为现代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一种基本形式,在世界各国都被广泛应用,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已成为当今各国司法改革的一种趋势。创建并完善多元化农村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需进一步巩固、健全完善乡镇(街道)、村(居)人民调委会组织,规范和加强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积极探索建立面向社会服务的专业化、职业化调解机构,着力抓好人员、责任和工作报酬的落实。须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教育培训,切实提高调解能力和水平,以建设一支熟悉人民调解制度、掌握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懂得调解工作方法和技巧、优质高效调处矛盾纠纷的高素质的人民调解员队伍。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和调解中心的规范化建设,加大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力度,关心基层人民调解工作者的工作和生活,为人民调解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2、积极培育和发展民间调解制度。

随着中国社会结构的不断变迁,传统的单位组织逐渐解体,以利益、价值和观念共同为特征的新型的共同体正在形成,新型的民间组织发展迅速,社会组织化程度正在增强。因此可以因势利导,在这些新型的民间组织中培育调解机构,以便扩大民间调解的组织基础,并可以形成专业化的优势。如:茶商协会、餐饮业协会、养殖业协会等行业组织,由于行业组织具有熟悉行业情况、与成员联系紧密的优势,由其来调解行业成员之间以及与行业有关的纠纷就较其他民间调解组织具有不容置疑的优势。

3、强化行政解决纠纷的功能。行政机关在纠纷解决中具有专业性、综合性、高效性和主动性的特有优势,行政性纠纷解决机制具有特殊的价值和功能,在当代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是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全面规范和确认行政机关和基层政府在民间纠纷处理中的地位和职责,将其与人民调解等民间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区分开来,并充分发挥其特有功能,使其成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承上(司法)启下(民间)的重要构成部分。随着环境纠纷、校园伤害、医疗纠纷、产品质量纠纷等等特殊纠纷的增加,专门性的行政处理机制愈发显得重要。例如,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上,劳动监察部门的积极介入也远比诉诸司法更为高效、经济,对农民工权益的维护效果更好。一味降低行政机关的纠纷解决职责、权限和能力实际上不仅不会带来司法的权威和维权的积极效果,反而会使民间纠纷的处理积重难返。由于行政机关的处理本身不能排除司法审查,实际上既不可能危及司法机关的权威,也不必然导致对当事人权益的非法侵害或剥夺其诉权。

4、实现司法与非诉讼程序的协调。调解与诉讼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呈现出相互融合、相互补充的趋势,通过立法与法院规范,调解被广泛地纳入民事诉讼程序,并实现二者间的衔接。如推行诉讼调解适度社会化,实行调解前置程序,扩大诉讼调解主持人的范围,建立调解协议便捷执行的途径,使调解与诉讼有机接轨。

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关键是司法与非诉讼程序的协调。法院在整个纠纷解决机制中处于主导和核心地位,所具有的严格规范性和高度专业化可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提供指导和引导。法院与法院外的纠纷解决方式唇齿相依,法院外的纠纷解决方式以强大的司法权威为后盾,法院一旦失守,法院外的纠纷解决方式就如同失去父母的孤儿,无依无靠。在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推进中,法院的态度至关重要,法院对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真正理解和认同,是其能够真正充分有效地发挥指导监督职能的基本前提。通过完善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处理结果的司法审查制度,法院对各类非诉讼纠纷解决主体的支持与指导,引导各类纠纷的合理分流并及时有效解决,加强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充分发挥法院在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中的作用。

5、全面落实人民内部矛盾调解预防的四个工作机制

实施好矛盾纠纷预警机制,实行重大纠纷信息报送制度;落实好矛盾纠纷定期排查机制;强化调处和应急处置机制,在最短时间内做好重大纠纷控制,疏导和化解处置工作;完善好人民调解持证上岗、培训、备案、回访机制、提高工作质量。

(四)营造良好的运行环境。现代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应用是以社会主体的自治和自律能力相适应的,其有效运行有赖于社会主流意识的认可度和公信力,要加大对现代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宣传,倡导先进的法律文化,引导人民形成正确、理性的纠纷解决观念,推广使用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解决民事纠纷,让自治的观念以及对和谐的追求深入人心,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奠定牢固的社会基础。

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社会利益关系更为复杂,一些人民内部矛盾也出现了多发多样的情况。这是我国社会深刻变革中难以避免的现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迫切需要构建符合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特点的多元的农村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以更好地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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