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开拓新思路---红河中院 黄庆棠 |
| 录入时间: 2008-08-18 作者: |
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开拓新思路 红河中院 黄庆棠 解放思想从其最基本的含义来说,就是社会主体主动解除各种因素对自身主观世界的束缚,在以实事求是为准绳的基础上,达到思想认识的升华,进而在行动上自觉促进社会实践的进步。目前,全国开展解放思想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笔者认为,应联系实际求实效。解放思想,不能脱离实际。解放思想应结合审判工作实践,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心系民生,解决审判实践中民生关注的难点、热点问题。面对新形势新任务,人民法院要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实现各项工作的与时俱进,必须把党的事业至上、人民的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作为始终坚持的指导思想。只有始终坚持“三个至上”,人民法院工作才能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不断前进。才能战胜前进道路上的一切困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事业才能兴旺发展。 作为法官通过审理案件,应不断总结经验,更新司法理念。解决审判实践中人民关注的难点、热点问题。针对执行难的难点:目前的刑事裁判文书判处的财产刑及财产部分“执行难”正将一份份刑事裁判文书中的财产刑变成一张张“法律白条”。有鉴于此, 笔者认为应该学习借鉴玉溪中院的经验。探索突破性发展的新思路、新举措。草拟试行:把履行财产刑和财产部分作为悔罪表现可酌情对罪犯减刑假释条件之一。目前,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履行财产刑和财产部分作为减刑假释条件之一,不符合立法精神,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依法交纳罚金、退赃等是罪犯的义务;将其作为减刑假释的考察因素来做容易给社会或罪犯家属误认为“花钱买刑期”或“以钱抵刑”,同时给司法机关带来负面影响;有一种观点认为,解放思想应结合刑事审判工作的实际,应探索突破性发展的新思路、新举措。可试行把履行财产刑和财产部分作为悔罪表现可酌情对罪犯减刑假释条件之一。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符合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的新的司法理念。现代法官应具有开拓创新的精神,不计较个人得失,乐于奉献,树立全局观念。始终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牢记“两个务必”,坚决惩治腐败,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证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法官必须做到爱岗敬业,加强法官职业道德修养。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承担着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正义的神圣职责,只有具备完善的人格,勇于面对压力的法官,才能成为适应社会需求的合格法官。法官只有在政治、审判业务水平达到精益求精的程度,审理案件才能具有敏锐的思维,明察秋毫,公正断案,人民满意。再现古代包青天的形象,具备明察秋毫、刚正不阿的精神;法官必须做到与时俱进。执法观念、工作方法、专业知识、业务能力都必须紧随时代的车轮,不断地更新、拓展、充实和提高。树立法官从群众来,到群众中去的意识;深入基层了解民意,加大巡回审判的力度。改变过去“座堂办案”的模式,才不会迷失正确的政治方向,更不会脱离群众。总之,我们要时刻按照优秀法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确立创新意识,善于动脑,勤于思考,开拓进取,始终站在时代的前沿,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审判实践中民生关注的难点、热点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