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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浅议---临沧市临翔区法院 倪 李
录入时间: 2008-08-15     作者: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浅议

 

临沧市临翔区法院   倪 李

 

 

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涵义

刑事政策是国家为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犯罪态势而制订的由国家与社会多重力量参与的惩罚和预防犯罪的一系列方略,是国家政策在刑事领域的反映,是国家政治与刑事法律的结合体,是国家公共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就是针对犯罪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该宽则宽,该严则严,有宽有严,宽严适度;“宽”不是法外施恩,“严”也不是无限加重,而是要严格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刑事法律,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惩罚犯罪,做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宽严相济,具体来说,对于严重威胁国家政权,社会治安秩序及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严重刑事犯罪,即指危害国家安全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及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应当坚决依法严惩。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轻缓犯罪、偶发犯罪及因为民事纠纷而引起的一般犯罪,则要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同时,立足社会实际需要,协调重罪与轻罪适用法律宽与严的平衡,对重罪不能严厉过度,对轻罪也不能宽大无边,应当宽严有度,形成良性互动。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并不是教条主义,而是根据案情的特点和社会形势来确定的,它不是一味地对犯罪进行宽容,也不是一味地进行严打,而是将宽与严有机地结合起来,其实质是对各种犯罪行为进行区别对待,即要有力打击犯罪,又要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的建设。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现途径实际上就是当代我国刑法领域应提倡的非犯罪化、轻刑化、非监禁化实现的途径问题。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脚点应在“宽”上,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更多应该关注的是司法层面的非犯罪化、轻刑化和非监禁化。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实践中必须要弄清严重犯罪与轻微犯罪的界限、危险犯罪人和偶发犯罪人的界限,要区别对待、惩办少数、改造多数,教育多数。要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在案件的立案、侦查、批捕、起诉及审判等各项工作环节中,积极探索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工作机制和办案方式。

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途径

(一)“宽”的贯彻

1、扩大不起诉范围

不起诉是“宽、轻”刑事政策在刑事立法中的反映。我国现行刑诉法规定三种不起诉类型,即法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是指检察官对于存在足够犯罪嫌疑且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依其职权斟酌具体情形而作出的一种不起诉处分。相对不起诉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合理使用司法资源,将主要精力投入到更为严重的刑事犯罪案件的起诉中去,以提高诉讼质量和诉讼效率。但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不起诉制度在实践中运行不畅,适用率较低,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为了从实质上限制刑罚的适用范围,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思想,应当扩大不起诉范围。

2、加强社区矫正制度

社区矫正制度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的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不仅有利于提高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促进社会治安秩序的良性循环,而且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减轻国家的行刑成本。作为与监禁刑相对的全新的行刑方式,社区矫正体现了“宽、轻”的刑事政策思想。为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效改造罪犯,减轻监狱的压力,缓和社会矛盾,应大力推行社区矫正。

3、审判阶段完善刑事和解制度,适度多用缓刑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形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后,国家专门机关对加害人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从轻处罚的一种制度。这种和解的制度,符合中国传统的重调解的心态,这样,一方面能使被害人得到经济赔偿和精神抚慰;另一方面促使被告人积极悔罪服法,减少了社会中的对抗因素,减少交叉感染,有利于社会和谐。刑事和解制度提升了被害人在刑事追诉程序中的参与地位,合乎刑事追诉经济原则,给冲突双方解决矛盾提供了机会,能够有效地减少和钝化矛盾,尽可能地减少法院判决后的消极因素,有助于在全社会增进和谐协调的社会关系。它旨在提升被害人和犯罪人的满意度,降低再犯率,它与我国传统的调解制度所蕴涵的“和为贵”的理念相一致。因此,贯彻“宽大”的刑事政策,应借鉴恢复性司法的理念,完善刑事和解制度。

4、辩诉交易制度之尝试

辩诉交易是指法院在开庭审理之前,检察官与被告人或辩护律师经过谈判和讨价还价来达成由被告人认罪以换取较轻定罪和量刑的协议,辩诉双方一旦达成协议,法律便不再对该案进行实质性审判,而仅在形式上确认双方协议的内容。这种制度一方面有利于促使被告人顺利改造,回归社会,避免在监狱等监禁场所进行交叉感染;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被害人得到经济上的补偿及精神上的安慰;同时,这种案件的快速解决方式也促进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减少法院人少案多的矛盾,有效地减少积案,更有利于社会的安定与和谐。

5、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中要加大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政策

一是发挥庭审帮教功能,推行课桌审判方式。课堂式的审判庭布置即不失法庭的威严又充满课堂的气氛,真正实现了在庭审中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彰显少年审判的人文关怀,更体现出刑法的人性化,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二是加强跟踪回访和监管帮教,全力挽救失足的未成年人。为未成年人犯建立帮教档案,区别不同情况,落实有针对性的帮教措施。动员全社会的力量,与社会一道为他们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确保他们能够早日迷途知返,重新回归社会。只有惩罚、挽救、帮教有机的结合,才能够保障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实施。

(二)“严”的贯彻

近年来,严重危及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特别是暴力犯罪、聚众性犯罪、部分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有组织犯罪,以及恐怖组织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犯罪的数量持续上升,对社会的危害日益严重,群众对此反映比较强烈,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对于这些严重危及社会稳定的犯罪应加大打击力度,在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均衡原则的基础上,“依法从重”,“依法从快” ,依法予以从重惩处。做到“依法从重”:一是要根据社会治安的实际需要,在政治上和法律上给予其超出一般犯罪或犯罪人的否定评价;二是要在相对确定的法定刑的范围内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做到“依法从快”就需在法定的程序下,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立案侦查、及时逮捕、及时起诉,及时审判,以达到有效地追究犯罪、证实犯罪、打击犯罪的效果。如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如果同案犯在逃,但现有的证据足以证明在案犯犯罪事实的,就应对在案犯批捕、起诉、审判,不能久拖不决。

()宽严相“济”

宽严相济,最为重要的还是在于“济”。“济”,在此有相互渗透、补充、结合的意思,宽严相济就是宽大与严厉相结合,就是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宽大以严厉为底线,严厉中又要保障人权,体现以人为本。宽严相济就是宽与严的对立统一,以宽济严、以严济宽,宽严有度。我国当前正在进行重大社会变革与体制转型,在司法中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轻微犯罪实行轻、缓的刑事政策,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安全的犯罪实行严、重的刑事政策已刻不容缓。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最终将实现惩治犯罪,保障人权,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促进司法的公正高效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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