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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周应昌实施爆炸的定罪分析---腾冲法院李远英
录入时间: 2008-08-11     作者:

 

 

对周应昌实施爆炸的定罪分析

——周应昌爆炸案

 

腾冲法院李远英

 

   〔案情提示〕

   对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和爆炸罪的主要特征进行分析比较从而对被告人准确定罪,予以处罚。

   〔案情〕

被告人周应昌与被害人周金昌系同胞兄弟。200821816时许,被告人周应昌的树枝堆放在其弟周金昌承包的山地上,为此兄弟间发生口角。当日20时许,被告人周应昌酒后手持一把长刀,腰后挂一把匕首,腰部左右两侧各挂一包装有导火索的炸药到其弟周金昌家中,扬言并威胁要砍伤或砍死周金昌。周金昌不在家,周应昌用携带的长刀将周金昌家的三个香炉、一张水泥桌子、堂屋门槛等物砍烂。清水派出所民警与清水乡政府的工作人员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被告人周应昌仍手持长刀对处置该案的民警、工作人员及在场的群众挥舞,并将打火机点燃欲引爆炸药,后在民警及其他人员的说服教育下,被告人周应昌向民警交出了随身携带的炸药包和长刀。腾冲县公安局从周应昌处扣押的炸药包内取出一定数量炸药引爆,确认该炸药包具备爆炸能力。

    〔审判〕

    云南省腾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应昌入户实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爆炸罪。被告人周应昌在作案过程中,经民警和其他人员劝说,主动交出长刀和爆炸物,系犯罪中止。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十四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于200862日作出判决:被告人周应昌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扣押的炸药、火雷管、导火索、长刀、尖刀和打火机依法没收。

    宣判后,被告人周应昌服判,表示不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本案为何不定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而要定爆炸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伤害的对象是特定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而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剥夺他人的生命,要杀的对象是特定的,主观方面表现为具有杀人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爆炸罪是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这种犯罪的主要特征是:

   (一)、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使用爆炸的方法,造成不特定的多人的伤亡或大量公私财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

   (二)、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如果是由于过失而引起的爆炸,危害了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则构成过失爆炸罪。本案被告人周应昌携带爆炸物的行为,先是指向特定的对象被害人周金昌,其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的目的是很明确的。但报复、伤害的对象周金昌不在场,在周金昌家人、民警及其他群众在场的情况下,仍点燃打火机欲引爆炸药,其行为指向的已从特定的对象周金昌转化为不特定的对象周金昌家人、民警及其他群众,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也予以转化,因此,被告人周应昌的行为不应定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而应定爆炸罪。理由是:

    1、被告人周应昌实施爆炸所侵犯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毁坏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被告人周应昌在明知故意报复的对象周金昌不在家,在场的只有民警及乡政府的工作人员和劝说的群众,其仍一意孤行,点燃打火机欲引爆炸药,被告人周应昌对他采用的爆炸手段,必然出现的危害后果是明知的,其行为一旦发生,将直接侵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其社会危害性很大。至于在实施爆炸过程中,在民警和其他工作人员劝说下,又主动中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系爆炸中止。

    2、被告人周应昌实施爆炸的行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行为人的动机、目的,不仅是犯罪的组成部分,也是认定犯罪性质的重要条件。被告人周应昌事先准备好炸药、导火索、长刀到周金昌家,从其行为的动机看,是为报复周金昌这一目的积极做准备。但周金昌不在,在场的是民警及乡政府的工作人员和劝说的群众,其仍点燃打火机欲引爆炸药,其行为的动机和目的予以转化,其主观上同时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故意。

    3、爆炸罪作为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法律上并不要求发生实际的危害后果。只要实施爆炸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就构成此罪。本案的被告人周应昌明知炸药包能炸死人,仍点燃打火机欲引爆炸药,虽然在民警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说服下中止了爆炸行为,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但周应昌准备实施爆炸的地点是周金昌的家中,虽周金昌不在家,但周金昌家里还有家人,后又有民警及乡政府的工作人员和劝说的群众,其一旦引爆炸药,将危及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和周金昌家的合法财产安全,这种显而易见的危害后果是不可忽视的。

    需要说明的问题是,被告人周应昌砍砸的行为,损坏了被害人的财物,但因数额较小,尚不构成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故只能以爆炸罪定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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