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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解放思想中加强制度建设,盘活队伍活力---迪庆中院 赵云川
录入时间: 2008-08-06     作者:

 

 

在解放思想中加强制度建设,盘活队伍活力

 

迪庆中院  赵云川

 

随着解放思想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的不论深入开展,广大法官干警参与的热情也不断升级,许多好的思路、措施、举措,通过大家的集思广益不断推陈出新,必将成为推动法院工作迈上新台阶的不竭思想源泉。在解放思想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的推动下,许多不适宜于法院发展的旧的思想观念被破除,创新发展的观念被树立。广大法官干警在积极参加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的过程中,执法观念得到了进一步的端正,执法理念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宗旨意识得到了进一步牢固树立,队伍建设和以审判为中心的各项业务建设得到了长足发展。

有句老话说的好,“不以规矩,不成方圆”。说的就是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家有家规,国有国法”小至个人,大至国家,规矩都显的极为重要。从某种程度上说,道德是一种规范,法律更是一种规范,有时,宗教也起到规范的重用。但是诸多规范的效力却是不一样的,他们有的有着随意性,可遵守也可不遵守,有的却以国家强制力加以推行,要求大家必须遵守。法律是最高的行为准则,这是毋庸置疑的。由大极小,制度建设是一个单位的行为准则和行为规范,对于一个单位而言,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为制度可以约束人,让你知道应该做什么,应该怎么做,制度也可以起到增强凝聚力,加强战斗力的作用。在制度的规范下,可以做到政令畅通,令行禁止,可以把分散的人,分散的力量,团结起来,集中起来,起到协调各方,拧成一股绳,形成合力的作用。在个人的能力越来越有限,团队精神、团队力量日渐突出的今天,制度的重要性更显现无疑。

对于人民法院而言,是一个有着准军事化性质的单位。对于法官、法警而言,因为工作性质的特殊性,有着比普通公务员更为严厉的要求。法官作为法律的执行者,一言一行代表着法律的尊严,哪怕是一个着装的细节问题,它所体现都不仅仅是个人的生活习惯,而是代表着法律的威严,因此,法官的着装也有着严格的规定。对法警而言,其工作效能的好坏,不仅关乎法律尊严,有时甚至与个人的生命挂勾,没有一个科学规范、严谨有效的制度,可能要付出血的代价。由此,足见法院工作中加强制度建设的重要性。一直以来,为了更好的践行司法为民理念,提高司法行政效能,各级人民法院出台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有力的推动了法院工作的发展进步。特别是迪庆中院今年以来,在院党组的高度重视下,制定和完善了《党组工作规则》、《院长办公会议制度》、《院务会议制度》、《党组理论中心学习组的有关规定》、《党组民主生活会的有关规定》、《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学习制度》、《迪庆州中级人民法院车辆管理制度》、《迪庆州中级人民法院财务管理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办法》、《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规定》、《迪庆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务接待管理制度》等十二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对于促进法院各项工作的积极作用,不言自明。但好的制度必须好的执行力来贯彻执行,才能显现其效能,同样的制度因为执行力的不同,所反映出来的效果却不同,那么如何增强制度的执行力呢?

笔者认为,增强制度的执行力,一是要在制定制度时,充分考虑制度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尤其注重其可执行性。许多制度在制定时脱离实际,操作性不强,根本不具备推广执行的可能性,对约束的事项规定不详,含糊不清,这样的制度缺乏严肃性,自己打自己嘴巴,还不如不出台的好。二是制度的宣传性。制度出台后一定要在一定的期限内搞好公示,做到人人尽知,同时,相关业务部门要及时搞好解释工作,对存有疑虑的地方做好解释说明工作,为下一步制度的推行理清体制上的障碍。三是严格制度的严肃性,制度执行力的好坏,取决于最先推行的日子,起初执行制度时,其规范作用最强,触犯制度的人也最多,此时,要严格制度的严肃性,在推广宣传的基础上,绝不能搞“下不为例”,而是对任何人都依据严格处理,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制度的执行力,反之,随着制度执行力效能的突显,违规的人会越来越少,制度的惩戒作用也越来越小。四是领导带头作好表率,是制度执行力得以推行的保证。领导作为制度的制定者、执行者和遵守者,其特殊的角色定位,要求领导必须率先垂范,才能保证制度执行力的推行,反之,领导带头我行我素,那么制度就是一张白纸,难以推广实施。总之,制度执行力的好坏,关乎制度效能发挥的好坏,如何提高制度的执行力,是我们必须长期思考的问题。一个孤立的制度的效能是有限的,要想充分发挥制度的效能,起到推动工作的作用,就必须有一个科学、规范、严谨的制度体系,充分盘活队伍活力,作为法院工作的助推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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