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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帮工受伤害 被帮工人应赔偿---威信县人民法院 罗光宇 李生鹏
录入时间: 2008-07-30     作者:

 

义务帮工受伤害  被帮工人应赔偿

 

威信县人民法院  罗光宇  李生鹏

 

2008513,威信县人民法院一纸判决,判令被告邓世才赔偿原告龚怀武各项损失97,864.46元(减除被告已支付的26,244.45元,被告尚应支付71,620.01元)。一起因义务帮工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威信县人民法院得到了公正的处理。

法院审理查明,20066月,原告龚怀武与被告邓世才相互认识后,关系较好,双方以兄弟相称。2007726,原告龚怀武到威信县石坎赶集时得知被告邓世才从杨洪传处买得的房屋正在拆建,龚怀武经邓世才之妻同意后当即就帮其拆房。同年728日中午十时许,原告龚怀武在拆房时不慎从房上落下当即造成胸腰椎多处骨折。事故发生后,被告邓世才当天即将原告龚怀武送到威信县人民医院以邓世才之名住院治疗。2007730,被告邓世才把原告龚怀武送往四川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医治至2007820,邓世才支付了住院医疗费24937.41元。2007821又转回威信县人民医院住院至同年828,其间,被告支付了在威信县人民医院两次住院的医疗费1207.04元。尔后,原告龚怀武之妻杨远会与被告邓世才之妻艾显芬商量后又把原告送到廖宗兰处医治到同年929其间,被告支付给原告100元的治疗费用。 2007年9月29,原告龚怀武便到邓世才购买的房屋(石坎街上)内居住至今。2008年4月1,经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费用2000元),原告龚怀武的伤残等级为二级,为防止继发感染,给予一定药物治疗,置换导尿管费用每年需人民币3000元、取出钛板费用约为10000元。

另查明,龚怀武之父龚万权,生于19421217,其母胡朝珍,生于194197,龚万权夫妻共有子女五人。龚怀武有子女二人,即龚成燕,女,生于19991027,龚成雄,男,生于2002415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龚怀武为被告邓世才拆房时摔伤的事实是无异议的,原告主张为被告拆房属雇佣关系,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被告邓世才认为原告为其拆房系帮工关系,并拒绝其帮工,亦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拒绝其帮工。法院根据双方举证的情况,认原告为被告拆房属义务帮工关系,原告在拆房时被告未予拒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的原告龚怀武在为被告邓世才拆房过程中摔伤,被告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原告在拆房过程中未采取安全措施,忽视自身安全,不慎从房上摔下受伤,原告自身也存在过错,应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故法院酌情减轻被告邓世才20%的责任,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的解释》之相关规定,对原告诉求的医疗费、住院期间的误工费、住院期间的护理费、鉴定费用、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上列各项由原告自行承担20%的责任,其余80%由被告承担。鉴于次,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帮工关系是广泛存在于我国民间的一种社会关系。在农民建房、种地、打场等生产劳动过程中,帮工是一种极为普遍的现象。 家里有事,邻里来帮,这也体现了助人为乐这一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这种美德应该大力弘扬。但在帮工活动中也会发生一些意外,产生纠纷、闹上公堂,带来不和谐因素。所以被帮工人在选择帮工人时要谨慎,在帮工活动中对帮工人进行必要的指导。帮工人在义务帮工的过程中应恪尽职守,注意安全,否则就会发生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的事故,招来不必要的麻烦,到头来好心办坏事。

本案中原告龚怀武和被告邓世才,以兄弟相称,关系可谓好也,但在原告为被告帮工过程中,被告未对帮工人采取应有的安全防范措施,原告亦未注意自身安全,导致损害事故的发生,落得终身残废,被告也为此承担赔偿责任,遭受重大财产损失。该案的发生,值得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深思,我们在提倡发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时,亦应多考验一下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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