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义务帮工受伤害 被帮工人应赔偿---威信县人民法院 罗光宇 李生鹏 |
| 录入时间: 2008-07-30 作者: |
义务帮工受伤害 被帮工人应赔偿 威信县人民法院 罗光宇 李生鹏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6月,原告龚怀武与被告邓世才相互认识后,关系较好,双方以兄弟相称。 另查明,龚怀武之父龚万权,生于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龚怀武为被告邓世才拆房时摔伤的事实是无异议的,原告主张为被告拆房属雇佣关系,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被告邓世才认为原告为其拆房系帮工关系,并拒绝其帮工,亦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拒绝其帮工。法院根据双方举证的情况,认原告为被告拆房属义务帮工关系,原告在拆房时被告未予拒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的原告龚怀武在为被告邓世才拆房过程中摔伤,被告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原告在拆房过程中未采取安全措施,忽视自身安全,不慎从房上摔下受伤,原告自身也存在过错,应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故法院酌情减轻被告邓世才20%的责任,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的解释》之相关规定,对原告诉求的医疗费、住院期间的误工费、住院期间的护理费、鉴定费用、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上列各项由原告自行承担20%的责任,其余80%由被告承担。鉴于次,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帮工关系是广泛存在于我国民间的一种社会关系。在农民建房、种地、打场等生产劳动过程中,帮工是一种极为普遍的现象。 家里有事,邻里来帮,这也体现了助人为乐这一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这种美德应该大力弘扬。但在帮工活动中也会发生一些意外,产生纠纷、闹上公堂,带来不和谐因素。所以被帮工人在选择帮工人时要谨慎,在帮工活动中对帮工人进行必要的指导。帮工人在义务帮工的过程中应恪尽职守,注意安全,否则就会发生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的事故,招来不必要的麻烦,到头来好心办坏事。 本案中原告龚怀武和被告邓世才,以兄弟相称,关系可谓好也,但在原告为被告帮工过程中,被告未对帮工人采取应有的安全防范措施,原告亦未注意自身安全,导致损害事故的发生,落得终身残废,被告也为此承担赔偿责任,遭受重大财产损失。该案的发生,值得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深思,我们在提倡发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时,亦应多考验一下法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