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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永德县故意伤害案件居高不下的调查分析
录入时间: 2008-07-29     作者:

 

 

当前永德县故意伤害案件居高不下的调查分析

 

永德县法院  李正泉

 

   随着改革开放的扩大深入,人们的物质生活得到较大提高,但在精神文化需求上却满足不了相应较高物质生活水平所需,致使社会治安问题一直比较严峻,刑事犯罪呈多发性态势,故意伤害、强奸、抢劫等暴力犯罪日趋增多,严重地影响着社会治安稳定,也制约着经济的发展。笔者通过对近年我院审理的故意伤害案件的调查和分析,试图找出这些伤害案件的共性、特点、犯罪原因,以求找出遏制此类刑事犯罪呈多发性态势的相应对策。

    一、200620086月来永德县法院审理故意伤害案件基本情况。

   2006年我院审结各类刑事案件116146人,其中故意伤害案件3850人,分别占总数的33%34%,在3850人故意伤害案件中涉农村或无业人员3042人,占79%84%2007年审结90120人,其中伤害案件3246人,分别占总件数的36%38%,在3246人故意伤害案件中涉农村或无业人员2842人,占88%91%200816月审结4562人,其中伤害案件1625人,分别占总数的36%40%,在1625人故意伤害案件中涉农村或无业人员1522人占94%88%。通过以上数字比例可知,故意伤害案件的件数和人数均呈上升趋势,像2008年半年来就占36%40%。在所涉犯罪人员中农村或无业人员比例较大,农民犯罪率较高,从这可看出我们对社会治安秩序不容乐观,特别是农村社会秩序治安情况更让人担忧。 

   二、故意伤害案件呈现的特点

    通过对以上近几年审结的86121人故意伤害案件进行分析,具有以下特点:

    1、被告人文化水平低,基本上不具有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在121名被告人中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仅有3名,占总人数的2%;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有26人,占总人数的21%;具有小学文化程度的有40人,占总人数的33%;仅上过学校和文盲的有52人,占总人数的43%

2、未成年人犯罪突出。在121名被告人中未成年人有32人,占总人数的26%。在89名成年人被告人中18周岁—30周岁的有78人,30周岁以上的有11人。

3、男性犯罪率高,女性犯罪率小。在121名被告人中女性仅有1名。男性犯罪仍居高不下,反映出男性在处理事情上仍具有暴力之陋习。

4、大多数被告人属酒后或争风吃醋斗殴犯罪。由于永德县属多民族杂居、民俗文化浓厚,喜好用饮酒方式表情达意,在饮酒过程中难于控制感情发生纠纷,特别在涉及到男女感情方面更易发生纠纷。在121名被告人中属酒后或争风吃醋犯罪的有56人,占总人数的46%

5、大多数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在121名被告人中因伤害行为致被害人重伤的有6人,占总人数的5%,大部分被告人犯罪后认罪态度很好,都能一次性或分期赔偿被害人各种损失。在121名被告人中仅有6名被告人因家庭困难无经济来源未能赔偿被害人损失,仅占总人数的5%

    6、对被告人所判处的刑罚相对较低。121名被告人中只有6人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占总数的5%,其他均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拘役,其中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行的32人,拘役的16人,管制1人,免于刑事处罚1人,其余的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实刑。

   7、具有累犯或犯罪前科的较少,多为初犯、偶犯。在121名被告人中仅有3人曾被判处刑罚,占总人数的2%

    三、故意伤害案件多发的原因

    永德县刑事伤害案件多发不是单方面造成的,它是多种因素综合的结果,通过分析,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教育落后致使公民文化素质低,法律知识欠缺。永德县虽走入了“普九”教育但起步晚,还没起到真正普教作用。由于经济落后好多人读不起书上不起学,家长也存在读书无用之落后思想观念。受传统思想的影响和文化教育水平的限制,公民文化水平就偏低。普法教育虽年年进行但流于形式,故人们对法律的认识都很模糊,法律知识极为贫乏,发生了纠纷,不能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更不会想到用法律途径解决,往往以暴力之陋习解决,结果导致伤害案件的发生。

2民族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致使民族地方具有传统习惯判断是非陈旧观念。永德县有彝、布朗、苗、佤、德昂、傣、香棠等22种民族杂居,属民族传统文化风俗习惯浓厚的地方,各民族都有自己独特的文化观念和解决处理事情的习惯并成为该民族成员判断是非的依据。形成了具有民族风俗习惯特征占统治地位的特殊地域性犯罪观与刑罚观,认为符合该民族传统、风俗习惯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认为不符合该民族传统、风俗习惯的行为就是犯罪行为。故发生纠纷时,人们不能用法律来衡量是非公平和用法律解决问题,往往能导致伤害案件发生。

   3、群众的业余文化生活贫乏。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需要有相应文化生活来消遣。由于文化生活贫乏落后,致使人们业余生活单调乏味,为打法时间,人们在没事干时经常性地聚在一起打牌、喝酒、赌博,在酒精的作用或物质利益的驱动下,人们的大脑往往易激动和失去控制,导致因琐事产生纠纷,酿成事端,发生打架斗殴,致使伤害案件的发生。

4、司法工作还不健全。少数违法犯罪案件没能及时立案处理,对一些人起到了放纵作用,降低了司法的震慑力,使人们对法律的严肃性产生怀疑,甚至产生误导。在一些人心中,打打闹闹并不构成犯罪,对是否构成犯罪的界限并不清楚。一些人存在认识误区,以为只要没把人打伤或打死就不犯法就不构成犯罪。


   
四、防范减少故意伤害案件的对策

   如何防范和减少故意伤害案件的发生,我们不能认为是一个简单的法律问题,其实更是社会问题。笔者认为,通过以下措施,可以防范和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1、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树立遇事依法解决的观念。结合永德县的实际情况,采取多形式的方法进行法律宣传,如以广播、电视、文艺节目、公开开庭观摩等。同时充分发挥各级学校作用,将法律知识教育课列入教学计划,增强在校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进而影响家长对法律知识的认识。建议从小学高年级开始的政治思想课程中加入法律知识教育的章节。学法、懂法、用法,是杜绝犯罪发生的重要手段。

2、健全司法工作,充分发挥基层调解委员会的重要作用。司法机关各部门要对立案侦查和审判的案件严肃对待,坚持惩治与教育相结合,依法正确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力求达到刑法功效和目的,从而起到震慑和教育作用。同时加强对基层调解委员的指导培训,使他们能及时、妥善、公正地调处纠纷,避免矛盾激化,将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避免民转刑事件的发生。

3、谨慎适用缓刑。  缓刑是伴随近代刑事法律思想逐步发展起来的一项重要刑法替代措施。缓刑的科学适用,已经成为一个国家刑事法制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以缓刑为代表的非监禁刑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在故意伤害案件中缓刑的适用一定要规范。缓刑虽然可以起到一定的教育和惩戒作用,但也有相应的弊端:被告人虽因伤害他人被法院审判,但最终因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各项损失而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实际上失去的只是部分金钱,名誉并没有受到多大影响,因此并不能受到深刻的教育;容易给人们造成一种误解,即伤人可以拿钱抵罪,可以不受法律的制裁,从而起不到教育和震慑作用。所以,在依法的前提下实刑、缓刑要两者有机兼用,对那些犯罪动机卑鄙、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犯罪分子,除了让他们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以外,还依法予以从重判处,使他们不敢以身试法,同时也起到教育和震慑作用。

4、拓宽就业、致富渠道,开展丰富多彩、积极健康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用工作和休闲娱乐充实年轻人的生活。一方面让他们感受到生活的美好,珍惜社会的安定;另一方面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无形中起到一种约束作用。同时人们的文化精神素质提高了,亦能增强其社会竞争力,找到适宜的工作,能充分发挥其社会价值,无形中减少了犯罪的发生。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人们的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伤害案件也将不断会出现诸多新情况、新特点。只有整个社会都来关注伤害犯罪问题,齐抓共管,努力加强综合治理,营造一个人人学法、懂法、守法的良好环境,才能使该类犯罪得到有效预防和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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