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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律依据罚款引发官司----发现被盗应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解决
录入时间: 2008-07-24     作者:

 

无法律依据罚款引发官司

----发现被盗应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解决

 

红河中院审监庭  黄庆棠

 

案情2001730日,元阳县黄草岭乡河顺村委会多龙村民小组村民杨志明以自家小卖部被盗现金400元为由,找到本村干部要求召开群众大会。84日,在被告方组织的学习班上,全村村民决定,查出小偷,不管是谁要罚5000元。当天,杨志明自称自家的钱是原告杨兰杯所盗,并用绳子对其进行捆绑,后在被告方的主持下,决定对原告杨兰杯处予罚款2500元,对原告陈岩斗以包庇小偷为由, 处予200元罚款。该款己交村干部,对2700元的开支情况是:返还杨志明本金400元,并给付其安抚费600元,余下l700元用于全村群众集体就餐。20021011日,原告以财产侵权纠纷起诉要求被告返还财产。元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返还原告杨兰杯2500元,返还原告陈岩斗200元。案件受理费180元,其他诉讼实支费120元,合计300元,由被告负担。申请人元阳县黄草岭乡河顺村民委员会多龙村民小组不服本判决,请求撤销原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等为由提出申诉。本案经本院再审予以维持。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该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元阳县黄草岭乡河顺村民委员会多龙村民小组,以本村村民杨志明家小卖部被盗现金400元为由,组织学习班决定对被申请人陈勒背、陈爱斗进行罚款无法律依据;申请人应让杨志明通过合法的途径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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